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10家金融機構違反「約法三章」處理情況通報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10家金融機構違反「約法三章」處理情況通報的通知
國辦發〔1995〕19號
1995年3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

10

家金融機構違反「約法三章」

處理情況通報的通知

國辦發〔1995〕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10家金融機構違反「約法三章」處理情況的通報》轉發給你們,請各地區、各部門以此為鑑,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做好整頓金融秩序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二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

10

家金融機構

違反「約法三章」處理情況的通報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日)

 

1993年下半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金融工作的指示精神,從嚴監管金融機構,整頓金融秩序,堅決落實1993年7月國務院領導同志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提出的「約法三章」(即:金融機構要立即停止並認真清理收回違章拆藉資金;不得擅自和變相提高存貸款利率;停止向銀行興辦的經濟實體注入資金並實行徹底脫鈎),金融秩序逐步好轉,亂拆借、亂集資、亂提利率、亂批設金融機構的現象基本得到制止。經過整頓,金融系統廣大職工遵紀守法觀念明顯增強,為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做了大量工作,不僅鞏固了金融宏觀調控的成果,也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和貨幣政策的順利實施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去年,貨幣發行和銀行各項貸款均控制在計劃目標之內;金融機構各項存款大幅度增加,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增長達到歷史最高水平;金融和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取得良好效果。這充分證明金融系統的職工隊伍是好的,組織紀律性是比較強的。但是,也有極少數金融機構我行我素,繼續違反「約法三章」。1993年7月國務院領導同志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自此次會議後,如有違反「約法三章」者,發現一個,查處一個,主要負責人要給予紀律處分。為嚴肅金融紀律,教育違規者和金融系統的廣大職工,經與有關單位研究,決定對10家嚴重違規的金融機構的有關負責人給予嚴肅處理。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融資中心總經理郭振東同志於1993年11月任總經理後,該中心共辦理了違章拆藉資金8筆、金額1.03億元。其中,郭振東簽批3筆、金額7000萬元。為此,給予郭振東同志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其所擔任的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融資中心總經理職務。

  二、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省東莞市分行為了逃避信貸規模控制,於1993年8月16日,違章拆出資金5705萬元,用於107國道東莞路段的維修擴建工程。這筆違章拆借業務是由中國工商銀行東莞市分行黨組書記林銘石同志審批的。為此,給予林銘石同志行政記大過處分,經商上一級黨組織,免去其所擔任的中國工商銀行東莞市分行黨組書記職務。

  三、中國工商銀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分行信託投資公司分別於1994年4月19日和5月5日從中國工商銀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分行拆入資金兩筆,共計金額1680萬元,用作向廣西桂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參股。這兩筆違章業務均是由該公司副總經理卜世權同志辦理的。事後,卜世權同志雖與該公司總經理及其他副總經理口頭打了招呼,但應負主要責任。為此,給予卜世權同志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其所擔任的中國工商銀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分行信託投資公司副總經理職務。

  四、中國農業銀行雲南省玉溪地區中心支行在有資金無規模的情況下,於1993年12月通過委託雲南省信託投資公司發放貸款1600萬元,其中,用於固定資產投資187.6萬元。這一違規做法是由該行行長呂存昌同志主持的辦公會議決定的,呂存昌同志應負主要責任。為此,給予呂存昌同志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其中國農業銀行玉溪地區中心支行行長職務。

  五、中國銀行四川省涪城支行1993年7月以後,以自辦勞動服務公司的名義違章拆藉資金共18筆、金額1817.16萬元,全部在銀行帳表外反映。同時,該行在1993年3月4日至12月25日間,以填制空報單、虛列利息支出和變更帳面餘額等方法,挪用銀行資金266.77萬元,給自辦勞動服務公司用作拆借。1994年7月16日,該行在收到一筆500萬元拆借款後,給中間人提取11萬元現金作為「引資」手續費。

  對上述問題,中國銀行涪城支行行長白勇同志應負主要責任。為此,給予白勇同志撤銷中國銀行涪城支行行長的處分。

  六、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山西省分行行長黃政雲同志,於1994年1月5日、2月23日、5月13日,在未經該行集體研究的情況下,違規批准用流動資金貸款向太鋼熱連軋自籌基建項目發放固定資產貸款3筆,金額1.3億元。為此,給予黃政雲同志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其所擔任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山西省分行行長職務。

  七、中國交通銀行南昌分行行長徐水蓮同志於1994年4月15日主持召開會議,在聽取該行全資附屬企業――南昌銀通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負責人匯報時,認為到海南省三亞市投資房地產有利可圖,當即決定貸款500萬元,由南昌銀通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與海南南達工貿公司共同到三亞市搞房地產。1994年7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南昌市分行通過稽核發現這一問題後,該行即派人去海南收款,此款於7月26日收回,沒有發生資金損失。為此,給予徐水蓮同志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其所擔任的中國交通銀行南昌分行行長職務。

  八、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深圳公司於1993年12月10日吸收深圳供電局存款3000萬元,期限5個月,合同利率為9%,實際執行利率為18%,比同期限法定利率高出11.34個百分點。1993年12月15日和22日,該公司吸收廣東省審計局駐深圳特派員辦事處工會1年期存款2筆、金額100萬元,合同利率為10%,實際執行利率為18%,比同期限法定利率高出7.02個百分點。1993年12月28日,該公司拆給茂名市信託投資公司電白辦事處1100萬元,期限3個月,利率29.1%,比國家規定的同期限利率上限高出15.9個百分點。

  這4筆業務中有3筆、金額3100萬元是由該公司總經理侯國新同志簽批的。為此,給予侯國新同志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其所擔任的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深圳公司總經理職務。

  九、海南南華金融公司自1991年7月至1994年6月,共向海口南華大廈和三亞南奧度假村兩個項目投資1.133億元,其中1994年新增投資2350萬元。經查,該公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來源,除公司淨資產7000萬元外,主要從深圳發展銀行拆入資金,其中1993年11月16日借入2570萬元國庫券(由公司變現為3051萬元),1994年1月10日拆入1000萬元。為此,給予黃肇德同志撤銷海南南華金融公司董事長職務的處分;給予該公司總經理於為群同志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其所擔任的海南南華金融公司總經理職務。

  十、海南匯通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瀋陽辦事處主任王義俊同志於1994年6月30日通過廣東省融資中心中山辦事處,從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遼寧省分行融資中心拆入資金1000萬元,並要求廣東省融資中心中山辦事處於1994年7月1日將此款直接匯往瀋陽中誠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用於瀋陽東亞商業廣場的建設。為此,給予王義俊同志撤銷海南匯通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瀋陽辦事處主任職務的處分,吊銷海南匯通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瀋陽辦事處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並由當地人民銀行按規定對廣東融資中心中山辦事處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遼寧融資中心予以處罰。

  以上金融機構的有關負責人違反「約法三章」和金融法規的行為,對加強宏觀調控,穩定金融秩序造成了不良影響。金融系統的廣大職工要引以為戒,並從中吸取經驗教訓,自覺遵守「約法三章」和有關規定,為穩定金融秩序做出不懈的努力。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金融機構要將本通報傳達到全體工作人員,並組織全體職工認真學習國務院領導同志提出的「約法三章」和各項金融法規,牢固樹立全局觀念,自覺維護金融秩序。

  二、各金融機構要對照「約法三章」,對一年多來本單位的貫徹執行情況,嚴肅認真地進行一次總結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要自查自糾;對問題多的單位,當地人民銀行要派得力的工作組下去進行整頓,限期糾正。

  三、要切實加強金融監管,堅決制止各種違反金融政策法規的行為,防止各種違規違紀案件的再度發生。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知故犯者,要嚴肅處理,決不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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