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民航局、公安部關於民航機場安全檢查和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移交民航部門管理實施方案請示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民航局、公安部關於民航機場安全檢查和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移交民航部門管理實施方案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91〕70號
1991年11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民航局、公安部關於

民航機場安全檢查和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

移交民航部門管理實施方案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91〕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民航局、公安部《關於民航機場安全檢查和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移交民航部門管理實施方案的請示》,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航機場安全檢查和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移交民航部門,是機場管理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也是一項涉及面較寬,比較複雜的工作,在移交過程中,公安、民航兩個部門,要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下,認真細緻、積極穩妥地處理好出現的各種問題。其中涉及部隊幹部、戰士轉業復員到機場工作需在各地落戶問題,民航組建新的消防隊和安全檢查站所需增加機構、企業編制和統一着裝問題,請中國民航局商財政部、勞動部、公安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等部門和各地人民政府辦理。營房、營具及有關器材、設備等,已經國家計委和財政部同意,並報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無償移交給民航部門,請公安部給予支持。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六日   

 

 關於民航機場安全檢查和

 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移交民航

部門管理實施方案的請示

國務院:

從一九八二年開始,公安邊防、消防部隊先後承擔了七十八個民航機場的安全檢查工作和二十三個民航機場的消防任務,為保障民航機場和飛行安全,保障民航運輸生產的順利進行,做出了很大的貢獻。為進一步理順民航機場安全管理方面的關係,國務院決定將公安邊防、消防部隊承擔的民航機場安全檢查和滅火執勤工作移交民航部門統一管理。經我們共同研究,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一、將公安邊防、消防部隊擔負的民航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下同)安全檢查工作,包括國內國際航班旅客及其手提物品的安全檢查、隔離區的安全管理、國內國際航班飛機的監護和機場滅火執勤工作,移交民航部門管理。

二、本方案經國務院批准下發後,民航部門即着手籌建安檢、消防組織機構;各地公安、民航部門設立交接工作機構,負責協調移交工作,確定復員轉業到民航的人員;不足人員由民航局用勞動部審批的專項勞動指標招收補充,並進行上崗前訓練。移交工作一次到位,不搞試點,各地根據準備情況,條件成熟一個,交接一個。全部移交工作在國務院批文下達後五個月內完成。

屬地方管轄的機場,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按本文件精神由機場與當地公安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三、為保證民航部門接收安全檢查和滅火執勤任務後順利開展工作,機場武警安全檢查站現有的安全檢查設備(含備件)、維修設備、有線通訊設備、裝備車輛、有關工作資料等,無償移交民航安全檢查部門使用。

機場公安消防部隊的營房、營具、廚具,消防器材、設備,通訊設備,戰鬥服裝,以及消防工作資料,全部移交民航消防部門使用。

安全檢查站在機場的營房按以下原則移交:

沒有設邊防檢查站的機場,安全檢查站的辦公及附屬用房,要隨着任務移交民航安全檢查部門使用;既有邊防檢查站又有安全檢查站的機場,凡是目前營房(不含家屬宿舍)分開的和能夠分開的,原安全檢查站(含監護隊)使用的部分,移交民航安全檢查部門使用;兩站共同使用一棟樓的機場,按現狀劃分,即安全檢查和監護人員使用的部分移交民航部門使用,邊防檢查站使用的部分由邊防檢查站繼續使用。今後為工作和管理方便,該營房全部給一方使用時,使用的一方負責為遷出的一方投資建房,具體事宜由各地協商解決。

 

安全檢查站的營具,按移交民航部門的實際人數相應移交。

營房、營具是否無償移交, 請國家計委、財政部研究確定。

四、機場滅火執勤任務,由各民航機場按照一九八七年國家經委、公安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發布的《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的有關規定,組建消防隊承擔;安全檢查工作由民航機場組建安全檢查站承擔。安全檢查隊伍實行職業制,隸屬機場領導。安全檢查人員着統一制服執勤,佩帶安全檢查標誌。

五、安全檢查和滅火執勤是航空安全的重要保障,各地的公安、民航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加強協作,各指定一名領導同志,共同負責組織協調交接工作,圓滿完成交接任務。在交接過程中,要加強部隊管理和勤務組織,切實做到機場安檢、消防工作「不斷、不亂、確保安全」。

六、民航局接受上述兩項任務後,為了保證工作的順利開展,請國務院批准解決以下問題:

(一)以後每年的新增指標由民航局在上報年度勞動計劃時單列申報。

(二)請國家計委增加民航年度基本建設撥款和投資規模,用於機場安全檢查和消防設施的建設。民航增加上述人員所需的有關費用,請財政部、勞動部、國家計委在核批民航企業工效掛鉤工資總額基數和上交稅基數時給予調整。

(三)民航局增加安全檢查和消防工作的管理職能後,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原批准的民航局「三定」方案中沒有設立主管這兩個系統業務工作的機構,特請批准調整民航局行政編制。

妥否,請批示。

 

                             中國民航局 

                             公 安 部

                           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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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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