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部等部門關於繼續做好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徵收工作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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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部等部門關於繼續做好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徵收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0〕2號
2000年1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部等部門

關於繼續做好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

徵收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交通部、財政部、公安部、國家計委《關於繼續做好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徵收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一月十四日

關於繼續做好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徵收工作的意見

交通部 財政部 公安部 國家計委
(1999年12月28日)

近幾個月來,一些單位和個人錯誤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修改後即可不繳納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因而出現了拖欠、拒繳、抗繳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事件,造成國家交通規費大量流失。為保障公路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交通規費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實施之前,各地仍應嚴格執行現有交通規費徵收的有關規定,繼續做好公路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長江幹線航道養護費、內河航道養護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海南省燃油附加費等交通規費的徵收工作。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為交通規費征稽創造必要的環境,切實做好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的徵收工作;交通、財政、公安、計劃等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通力協作,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徵收工作的領導、宣傳和協調工作,及時解決徵收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維護征費秩序。

三、各繳費義務人要嚴格按現行征繳辦法和標準,自覺繳納規費。對漏繳和拖欠的交通規費,交通規費征稽機構要繼續追繳其規費並依法收取滯納金和罰款;對故意妨礙國家征費人員執行公務的,要依法嚴懲,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各地交通規費征稽機構和人員要按照《關於加強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徵收工作的緊急通知》(交公路發〔1999〕4號)和《關於切實做好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徵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1999〕236號)的要求,充分認識稅費改革的重大意義,以國家利益為重,堅守崗位,恪盡職守,保持隊伍穩定,照章收費。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登記等工作中,要繼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對沒有繳納車輛購置附加費和公路養路費的車輛,不予辦理登記;對妨礙國家交通征費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予以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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