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金融宏觀調控支持經濟 更好更快發展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金融宏觀調控支持經濟 更好更快發展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2〕35號
1992年6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

關於加強金融宏觀調控

支持經濟

更好更快發展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2〕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關於加強金融宏觀調控支持經濟更好更快發展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關於加強金融宏觀調控


   支持經濟更好更快發展的意見


  

國務院:

   目前,全國正在積極貫徹落實鄧小平同志重要談話精神,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形勢很好。各地區、各部門都在抓緊有利時機,加快改革開放步伐,力爭經濟更好更快地上一個新台階。

   隨着經濟增長加快,金融領域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主要是今年前五個月銀行貸款增加過猛,貨幣回籠不理想;有的地方違反國務院規定,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有的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這些問題給控制貨幣信貸和穩定金融帶來很大壓力,對加快經濟發展

和改革開放是不利的。為此,各級金融部門要密切注視金融形勢的變化,正確掌握金融宏觀調控的力度;各地區、各部門都要重視和支持金融工作,共同努力為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金融環境。當前,要着重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切實安排好夏季糧油收購需要的資金,抓緊做好下半年旺季收購資金的準備工作

   夏收在即,應及早動手,認真搞好夏季糧油收購資金的準備工作。要繼續執行農副產品收購資金專項管理辦法,各地財政、企業和銀行用於收購的資金要及時足額到位。各地人民政府要及時了解資金籌集情況,對應撥未撥款項,要積極採取措施,及時撥給,以做到在收

購中不給農民「打白條」。

   六、七月份,銀行貸款規模主要用於支持夏季糧油收購,工業、商業等其他方面的貸款原則上不再新增加。對工業貸款,主要採取收舊貸新、盤活存量和把企業推向市場來解決。

   為了做好秋季農副產品收購資金的準備工作,我們將注意做好短期貸款的回收工作。同時,對專業銀行開辦一些特種定期存款。

   二、加強對信貸總規模的控制,進一步調整貸款結構

   繼續執行銀行貸款總量的控制辦法,今年的貸款規模,任何地方、任何銀行都不得突破。對一些地方擅自突破貸款規模和取消季度監控辦法的,應予以糾正。對已經超過貸款規模的銀行和地區,要採取平穩的措施,逐步壓回到第三季度末的控制規模之內。我行與有關部門在《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資金貸款管理的通知》(銀髮〔1991〕 188號)中規定的「五優先,五從嚴,八不貸」的信貸政策要堅決執行。對邊生產、邊積壓的加工工業產品和虧損增多又無彌補來源的企業,各地銀行要管緊貸款,有的要停止貸款。對固定資產貸款要嚴加控制。國家計劃外投資項目,特別是計劃外新開工項目,銀行一律不予貸款。各地人民政府要支持當地銀行嚴格執行信貸計劃,共同完成好金融調控的任務。

   三、積極開拓和引導證券市場,規範市場管理,控制社會信用總量

   要做好各地的證券市場管理工作,保證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為加速貨幣回籠,要儘快把今年發行的國庫券賣到居民手中。要防止和糾正一些證券經營機構囤積謀利。各類證券經營機構,包括財政、銀行、地方辦的機構和信託投資機構等,凡承購包銷的國庫券必須全額

面市,在發行期內不得惜售。各類證券機構債券的庫存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的80%,已經超過的要逐步壓回。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得向證券經營機構拆藉資金。為了縮短承購與櫃檯銷售國庫券的時間,今後證券機構承購國庫券後,最長在一個月內,要把國庫券銷售出去。

   今年的債券發行計劃仍按年初確定的八百三十億元的規模執行。各地都要認真做好債券發行的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批准的規模執行,不得擅自突破發行規模。投資基金、信託受益證券的試點只能在人民銀行批准的地方進行,其他地方不能擅自進行試點。對擅自向社會發

行分紅保息的高利債券和可「優先成為股東」的債券、集資票據,要立即制止。

   企業進行股份制試點、向內部職工及社會發行股票,是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重要改革。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強管理,認真執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對擅自發行股票的,必須立即制止。為搞好上海、深圳兩市股票上市交易的試點,禁止任何企業、單位,特別是金融機構買賣個人股票。

   四、堅持依法管理金融機構

   未經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的金融機構,有關部門要採取措施,予以查處。對非金融機構開辦金融業務、金融機構未經批准自行擴大業務範圍的,要依法予以糾正。房地產的經營活動要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任何單位,特別是金融機構均不得違法買賣房地產。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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