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信息產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電信市場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信息產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電信市場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3〕75號
2003年8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信息產業部等部門

關於進一步加強電信市場監管


   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3〕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信息產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電信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電信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

信息產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監察部 中組部 國資委
(二○○三年七月十日)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電信體制改革取得了顯著成績,打破壟斷、引入競爭、產業重組、改制上市等措施有力地促進了電信業的發展。但一個時期以來,一些電信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電信企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採取不正當手段,人為設置障礙,干擾、阻礙網間互聯互通,有的地方甚至發生砍電纜破壞通信設施、資費違規引起用戶集體上訪等事件,嚴重影響了電信網安全暢通,擾亂了電信市場秩序,侵害了廣大用戶的通信權益。產生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電信企業法制觀念不強,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依法行政行為置若罔聞、陽奉陰違,甚至公開牴觸;二是現行網間結算辦法和標準不能形成對企業保障網間通信暢通的有效激勵;三是電信監管部門缺乏有效監管手段。解決上述問題,維護電信市場秩序,需要從法律、經濟、技術、行政等多方面進行綜合治理,標本兼治。為此,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嚴懲違法違規行為

  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規,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對擅自破壞通信設施、中斷或阻礙電信網間通信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及有關責任個人,依法從嚴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法》及有關法規的起草工作,建立、健全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努力形成監管部門依法行政、電信企業依法經營、廣大用戶依法維權的法治環境,推動建立公平、有效、有序的競爭秩序,保障電信市場的繁榮與發展。

  二、完善技術、經濟手段,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促進電信網間互聯互通

  電信監管部門要研究制訂電信網間通信質量標準和測試辦法,組織各電信企業對電信網間通信質量進行測試,監督電信企業按時上報測試結果,限期解決測試中發現的電信網間通信質量問題,並由信息產業部定期向社會公布各電信企業互聯互通和網間通信質量情況。同時,儘快建設電信網間通信質量監控系統,對電信網間互聯互通情況和通信質量等進行實時監測,增強電信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調查取證能力。

  要根據互聯互通需要,綜合考慮技術進步、市場發展、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積極推進電信網經濟成本核算。抓緊制訂科學、合理的電信網間通話費結算辦法,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合理調整電信網間結算標準,理順結算關係,形成有利於各電信企業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有效激勵機制,促進電信企業搞好互聯互通。

  三、加強對電信企業領導幹部考核與管理,促進電信企業守法經營,建立良好的電信市場秩序

  中央企業負責人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電信集團公司(有限公司,下同)領導班子的考核,選拔任用領導班子成員時,應聽取信息產業部主要負責同志的意見,把是否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維護電信市場秩序,作為綜合考核評價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業績的重要內容和任用依據。各電信集團公司在任免省級分支機構領導班子成員時,也要把所在省(區、市)通信管理局黨組反映的意見作為考核、調整幹部的重要依據。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惡性競爭和破壞互聯互通等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或採取推諉、扯皮等手段干擾、阻撓電信監管部門執法的電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電信監管部門要根據隸屬關係,及時向中央企業負責人管理部門或電信集團公司反映情況。對因疏於管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發生惡性事件的電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監察機關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領導責任。

  各電信集團公司及其省級分支機構領導班子以外的其他人員,如有縱容甚至參與違反國家政策規定、破壞電信網間互聯互通或毀壞電信設施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電信監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有關電信企業依據建議進行嚴肅處理。對因上述原因被撤、免職人員,在三年內不得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促進國有電信企業健康發展,今後可根據工作需要,在各電信集團公司及其省級公司間,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行交流。

  四、加強電信企業經營效益監督考核,促進電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電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的監管。對電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評價時,除依據本企業效績評價結果外,還要檢查其是否存在因違規經營、惡性競爭等使國家利益受到損害的問題。對檢查中發現企業經營行為有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的情況,應及時向國務院報告。考核評價結果要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加強電信監管,維護電信市場秩序,是當前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電信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國家賦予的監管職責,進一步健全監管體系,加強電信監管隊伍自身建設,提高電信監管水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各項措施,密切協調與配合,共同促進我國電信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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