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關於開展依託電子政務平台加強縣級政府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關於開展依託電子政務平台加強縣級政府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函〔2011〕99號
2011年9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

關於開展依託電子政務平台加強縣級政府

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函〔2011〕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關於開展依託電子政務平台加強縣級政府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試點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關於開展依託電子政務平台加強縣級政府

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試點工作的意見

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和加強政務服務的要求,進一步提高縣級政府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水平,現就開展依託電子政務平台加強縣級政府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開展試點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開展試點工作是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有效舉措。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對於推進行政體制改革、加強對行政權力監督制約、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和建設服務型政府,都具有重要意義。縣級政府在我國政權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重要執行者。實際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眾具體利益的行政行為大多數由縣級政府作出,直接面向群眾的政務服務大多數由縣級政府提供,縣級政府能否切實做好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工作,很大程度上決定着政府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的整體水平。利用信息化手段推進縣級政府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是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和管理的有效舉措,有利於保證政務公開各項任務落實到基層,更好地為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促進縣級政府依法行政、陽光施政。

(二)開展試點工作是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現實需要。近年來,縣級政府結合實際,勇於探索,不斷加強電子政務應用,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強化政務服務,得到人民群眾的普遍認可。但是,這項工作離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望仍有差距,突出表現在政務公開內容不夠全面,政務服務水平不高,利用電子政務平台開展有關工作的項目和標準不統一、運行不夠規範,實際效果不能滿足各方面需要,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重點在基層,難點在基層,縣級政府依託電子政務平台開展有關工作,涉及面廣,情況複雜,工作難度大,需要通過試點積累經驗,逐步規範,循序漸進地推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紮實開展試點工作,不斷推動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取得新成效。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三)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統一的電子政務平台為載體,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逐步實現政務服務均等化,全面提高縣級政府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水平。

(四)基本原則。強化為群眾服務意識,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突出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實際效果;加強電子政務平台建設的統籌協調,實現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針對不同區域和城鄉特點,加強分類指導,有計劃、分步驟予以推進。

(五)目標任務。在全國選擇100個縣(市、區)開展試點工作,用一年左右時間,建立和完善統一的電子政務平台,充分利用平台全面、準確發布政府信息公開事項,實時、規範辦理主要行政職權和便民服務事項,並實現電子監察全覆蓋,為在全國全面推行奠定基礎、積累經驗。

三、實施步驟

(六)確定試點縣(市、區)。各省(區、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會同政府信息公開和政府網站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協商確定試點縣(市、區)(名額分配見附件1),並於2011年10月底前報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所選試點縣(市、區)要具有代表性,具備一定電子政務工作基礎,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工作開展較好。各省(區、市)可結合實際擴大試點範圍。

(七)規範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事項。試點縣(市、區)要全面梳理、清理並嚴格規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職權和便民服務事項,編制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報市(地)和省(區、市)兩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核確認後,於2012年2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編制、公布的目錄必須包括《縣級政府依託電子政務平台開展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見附件2,以下簡稱《基本目錄》)中所列事項,並針對每類事項的不同特點相應明確每個事項包含的具體內容。

清理、規範行政職權要按照職權法定、權責一致的要求進行。要摸清對管理和服務對象行使的行政職權底數,對沒有合法依據的行政職權予以取消。將依法確定並審核確認的行政職權編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明確每項行政職權的名稱、內容、辦理主體、依據、條件、期限和監督渠道。在優化運行流程基礎上,針對每項行政職權編制「權力運行流程圖」,在辦理主體內部明確辦理的崗位、權限、程序和時限等,為在電子政務平台上運行、開展電子監察打好基礎。行政職權中的行政處罰事項暫不納入電子政務平台辦理,但要進行清理、規範,細化、量化裁量基準,明確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列入目錄並予以公布。

發布政府信息公開事項要遵循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並結合實際細化相關內容,切實增強公開的全面性和實效性。便民服務事項要做到依據充分、主體明確、流程清晰,試點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充分考慮群眾需求,在《基本目錄》所列事項基礎上進一步擴充。

(八)建立和完善統一的電子政務平台。試點縣(市、區)要建立、使用統一的電子政務平台,平台由電子政務網絡、政府網站、業務管理系統、應用及數據服務中心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等組成。要加強規劃設計,整合信息化建設資源,充分利用現有政府網站和政務(行政)服務中心基礎設施,結合集約化社區服務信息網絡平台建設,對現有電子政務平台進行調整、升級和改造,滿足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應用需要。沒有統一電子政務平台的縣(市、區),要統一規劃、統一建設。電子政務平台的功能和性能要通過國家專業評測機構的技術評測。監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預防腐敗局要聯合編制依託電子政務平台加強縣級政府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實施指南,加強對電子政務平台建設的指導。

(九)加強電子政務平台的應用。試點縣(市、區)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要在電子政務平台的政府網站上公布,同時通過其他多種方式進行公布,使全社會廣泛知曉。要在平台上全面、準確發布目錄中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將目錄所列行政職權納入平台的業務系統辦理,通過平台的鄉鎮(街道)窗口終端辦理便民服務事項,並使電子監察覆蓋行政職權和便民服務事項辦理流程的各個環節。要加強對平台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規避平台,確保平台充分使用。鼓勵逐步將行政處罰事項納入電子政務平台進行監控。

(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效果。各地區要針對試點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及時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不斷完善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的工作機制、平台建設和制度規定。要加強電子政務平台運行和辦事效能的評估,及時總結經驗。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將於2012年8月前後對試點工作進行評估總結,提出下一步在全國全面推行的意見。

四、有關要求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試點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區要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納入議事日程,精心組織部署,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研究解決試點工作遇到的問題。各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編制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單位和任務分工,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按時完成試點任務。要加強培訓,全面提高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的政務公開意識、政務服務水平和電子政務應用能力。

(十二)明確工作責任。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指導試點地區梳理、規範本系統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事項,編制、財政和法制等部門要加強相關工作指導和項目審核,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指導協調做好電子政務平台的應用設計、平台構建、運行維護和技術保障。要加強資金保障,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將對中西部地區試點縣(市、區)給予補助。

(十三)加強統籌協調。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地方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監察機關、預防腐敗機構要加強統籌協調和檢查評估,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要將試點工作與加強業務建設和廉政風險防控有機結合起來,做到相互促進。


附件:1.試點縣(市、區)名額分配表

   2.縣級政府依託電子政務平台開展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



附件1:

試點縣(市、區)名額分配表





序號
省(區、市)
名額
1
北京市
3
2
天津市
3
3
河北省
4
4
山西省
3
5
內蒙古自治區
3
6
遼寧省
4
7
吉林省
3
8
黑龍江省
3
9
上海市
3
10
江蘇省
4
11
浙江省
4
12
安徽省
4
13
福建省
4
14
江西省
4
15
山東省
4
16
河南省
4
17
湖北省
4
18
湖南省
4
19
廣東省
4
20
廣西壯族自治區
4
21
海南省
3
22
重慶市
3
23
四川省
4
24
貴州省
2
25
雲南省
3
26
西藏自治區
2
27
陝西省
2
28
甘肅省
2
29
青海省
2
30
寧夏回族自治區
2
3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2
合計
 
100

 


附件2:


縣級政府依託電子政務平台開展

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

(共385項)


第一類 政府信息公開事項(65項)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事項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6.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9.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2.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13.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14.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15.搶險救災、優撫、社會捐助、彩票公益金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16.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情況;

17.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18.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19.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20.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21.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22.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

23.城市義務教育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

24.國家助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管理和使用情況;

25.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26.科普惠農興村計劃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27.農業技術推廣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

28.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

29.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30.西部地區「少生快富」工程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31.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32.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33.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34.農村飲水安全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35.農村沼氣推廣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36.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37.測土配方施肥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38.糧食直補管理和使用情況;

39.農資綜合補貼管理和使用情況;

40.農機購置補貼管理和使用情況;

41.農作物良種補貼管理和使用情況;

42.畜牧良種補貼管理和使用情況;

43.退耕還林(草)現金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44.退耕還林(草)糧食補助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

45.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46.農村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47.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48.城市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49.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50.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5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52.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53.撫恤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54.財政扶貧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55.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56.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57.林業生產救災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58.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59.家電下鄉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60.汽車摩托車下鄉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61.廉租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62.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63.公共租賃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64.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65.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二類 行政職權事項(295項)


發展改革工作

1.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作業許可;

2.依法由縣級政府辦理的企業投資項目核准;

3.依法由縣級政府辦理的外商投資項目(工業類)核准;

4.依法由縣級政府辦理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

5.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教育工作

6.實施義務教育階段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7.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的認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審查;

8.轉學、休學手續辦理;

9.職業培訓以外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

10.職業培訓以外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修改章程備案;

公安工作

1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

12.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13.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14.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15.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16.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

17.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

18.臨時身份證辦理;

19.公民戶口的分戶登記、立戶登記;

20.建立集體戶口登記;

21.依法服兵役、出國定居、死亡、失蹤等人員戶口註銷;

22.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

23.戶口遷移登記;

24.刻制公章備案;

25.娛樂場所備案;

26.旅館變更登記備案;

27.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變更備案;

28.互聯網服務、使用單位備案;

29.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中的治安保衛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備案;

30.機動車駕駛證核發;

31.機動車駕駛證審驗;

32.機動車登記;

33.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抵押登記;

民政工作

34.社會團體成立(備案)、變更、註銷登記;

35.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備案)、變更、註銷登記;

36.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審批;

37.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審批;

38.收養登記;

39.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

40.城鄉醫療救助待遇核定;

41.老年(優待)證核發;

42.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核定;

43.臨時救助待遇核定;

司法行政工作

44.公證機構變更(初審);

45.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初審);

46.公證員任免(初審);

47.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初審);

48.法律援助條件審查;

49.法律援助機構執業機構確定;

財政工作

50.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設立許可;

5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核發;

52.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

53.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

54.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

55.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審核;

56.職工養老保險養老金核定;

57.工傷保險待遇核定;

58.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審定;

59.生育保險待遇核定;

60.勞動用工書面審查;

61.勞動集體合同審查;

62.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審批;

63.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審批;

64.失業保險待遇核定;

65.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審核;

66.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

67.社會保險登記;

68.社會保險變更、註銷登記;

69.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

70.社會保險費徵收;

71.企業職工在職轉退休辦理;

72.企業年金備案;

73.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的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國土資源工作

74.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

75.宅基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76.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審批;

77.縣級登記頒證的採礦權審批;

78.耕地開墾費收取;

79.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取;

80.土地復墾費徵收;

81.土地閒置費徵收;

8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83.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審批;

84.土地登記;

85.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環境保護工作

8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

87.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88.建築工程夜間施工許可;

89.污染物排放許可;

90.污染治理設施拆除或閒置許可;

91.排污費的徵收;

92.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工作

93.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

9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95.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

96.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97.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98.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99.臨時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審批;

100.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審批;

101.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移動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批;

102.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審批;

103.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

104.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105.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審批;

106.修剪、砍伐城市樹木審批;

107.古樹名木遷移審查;

108.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審核;

109.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

110.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並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選址審批;

111.利用城市地形圖有償服務費收取;

112.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審核登記;

113.廉租住房申請的審核登記;

114.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批准;

115.在規定期限內因特殊情況挖掘城市道路批准;

116.廉租住房保障覆核;

117.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

118.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抵押權登記;

119.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預告登記;

120.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更正、異議登記;

121.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登記;

122.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123.建設工程檔案認可;

124.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

125.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辦理;

126.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127.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備案;

128.商品房現售前備案;

129.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備案;

130.拆除工程施工備案;

131.城市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132.建築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備案;

133.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134.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

135.拆除環境衛生設施許可;

136.對關閉、閒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核准;

交通運輸工作

137.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138.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許可;

139.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140.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

141.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142.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審批;

143.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審批;

144.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審批;

145.公路護路林更新砍伐許可;

146.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

147.鐵輪車、履帶車、超限車輛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或者車輛公路行駛審批;

水利工作

148.對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取水許可;

149.河道管理範圍內有關活動審批;

150.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及開發補償費徵收;

151.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152.水利工程開工審批;

153.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154.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155.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

156.水利工程水費徵收;

157.水資源費徵收;

158.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審核;

159.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審批;

160.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審批;

農林工作

161.林木採伐許可;

162.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163.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

164.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165.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

166.臨時占用林地審批;

167.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登記及證書核發;

168.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

169.育林基金徵收;

170.植物檢疫行政許可;

171.木材運輸行政許可;

172.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初審);

173.動物防疫條件審核;

174.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費徵收;

175.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

176.執業獸醫註冊;

177.執業助理獸醫師備案;

178.鄉村獸醫登記;

179.獸藥經營許可;

180.動物診療許可;

181.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

182.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核發;

183.拖拉機註冊登記、號牌、行駛證核發;

184.拖拉機駕駛證核發;

185.聯合收割機註冊登記、號牌、行駛證以及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核發;

186.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審批;

187.農村土地承包調整審批;

188.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林權流轉管理;

189.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安全檢驗;

190.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核發;

商務工作

191.依法由縣級政府辦理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准;

192.依法由縣級政府辦理的三資企業設立、合併、分立、變更審批;

193.依法由縣級政府辦理的三資企業解散、清算審批;

194.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文化工作

195.內資娛樂場所設立及變更許可;

196.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及變更許可,內資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備案;

197.國內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

198.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及變更許可;

199.出版物零售經營許可;

200.依法由縣級政府辦理的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201.依法由縣級政府辦理的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審批;

202.核定為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國有紀念建築物或古建築改變用途審批;

203.依法由縣級政府辦理的印刷企業設立;

204.依法由縣級政府辦理的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審批;

205.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審批;

206.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核定;

207.美術品經營單位備案;

衛生工作

208.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核發;

209.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核發;

210.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

211.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核發;

212.醫療、保健機構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審批;

213.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證書核發;

214.執業醫師註冊;

215.護士執業許可(初審);

216.醫療廣告審查(初審);

217.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審核;

218.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發;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219.再生育(服務)審批;

220.社會撫養費徵收;

221.《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核發;

222.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

223.西部地區「少生快富」工程對象確認;

224.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確認;

稅務工作

225.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226.增值稅徵收;

227.消費稅徵收;

228.企業所得稅徵收;

229.車輛購置稅徵收;

230.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231.增值稅專用發票工本費收取;

232.稅收保全;

233.減稅、免稅;

234.出口退(免)稅;

235.稅務登記設立、變更、註銷;

236.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237.營業稅徵收;

238.企業所得稅徵收;

239.個人所得稅徵收;

240.城市維護建設稅徵收;

241.印花稅徵收;

242.資源稅徵收;

243.土地使用稅徵收;

244.土地增值稅徵收;

245.房產稅徵收;

246.車船稅徵收;

247.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徵收;

248.社會保險費徵收;

249.契稅徵收;

250.耕地占用稅徵收;

251.減稅、免稅;

252.退稅;

253.稅務登記設立、變更、註銷;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254.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255.企業登記;

256.集團登記;

257.企業年檢;

258.公司股權出質登記;

259.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

260.個體工商戶登記;

261.戶外廣告登記;

262.動產抵押登記;

263.個體工商戶驗照;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作

26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

265.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核發、換發及年度驗證;

廣播電影電視工作

266.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審核(初審);

267.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初審);

268.鄉鎮、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審核(初審);

269.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初審);

270.遷建無線廣播電視設施審批(初審);

271.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及變更許可;

體育工作

272.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備案;

273.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審批;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74.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核發;

275.依法由縣級政府辦理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不包括有儲存設施的)許可證核發;

276.第三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經營備案;

277.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278.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279.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

280.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28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

282.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283.重大危險源備案;

284.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統計工作

285.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初審);

檔案工作

286.對出賣、轉讓、贈送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的審批;

糧食工作

287.糧食收購資格許可;

288.跨地區糧食收購活動備案;

煙草專賣工作

289.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發;

食品藥品監管工作

290.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

291.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

人民防空工作

292.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城市管理工作

293.戶外廣告(標牌、標識)設置許可;

294.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許可;

295.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臨時設施許可。


第三類 便民服務事項(25項)


1.人口計生、土地、民政等法律、法規、政策諮詢;

2.一孩生育服務證辦理;

3.避孕節育和生殖保健服務卡發放;

4.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放;

5.建設業務諮詢、投訴;

6.資產評估代辦;

7.會計報表審計代辦;

8.有線電視開戶辦理;

9.有線電視收視費收取;

10.規定範圍的廣告內容審查;

1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參保、續保手續辦理;

12.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續保手續辦理;

13.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

14.勞動爭議調解受理;

15.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查詢;

16.社會保障卡辦理;

17.公民收養子女證明審核;

18.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諮詢;

19.企業設立業務諮詢;

20.農業保險理賠;

21.文化經營許可證年檢協辦;

22.村居民建房臨時用電辦理;

23.村居民建房電器安裝辦理;

24.農業技術產前、產中、產後服務諮詢;

25.民間糾紛調解受理。


註:本附件所列項目的分類不作為劃分部門職能分工的依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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