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門關於為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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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門關於為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2〕32號
2002年4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門

關於為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

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2〕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吸引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來中國服務和投資是我國一項長期而重要的政策。近年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為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方面制定了一些政策,這對吸引他們來中國服務和投資,促進我國與有關國家的關係,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明確和規範有關政策,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外經貿部、國務院僑辦、國家外國專家局聯合制定了《關於為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規定》,請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要站在戰略高度,從國家大局出發,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加大吸引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來我國服務和投資工作的力度。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增強服務意識,改進工作方式,簡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實把有關政策落到實處。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關於為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提供

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規定

公安部 外交部 教育部 科技部 人事部
勞動保障部 外經貿部 國務院僑辦 國家外國專家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為更好地吸引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來我國服務和投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為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對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籍人士,可以為其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省(部)級國家機關邀(聘)請的高級顧問以及執行中央或地方政府與外國簽署的國家級和省(部)級科技合作項目、重點工程協議、人才交流項目的高科技、高層次管理人員;

(二)對國家及社會等有重大或突出貢獻的人員以及執行政府間無償援助協議的人員;

(三)國家和省(部)級科研機構、重點高等院校聘用的學術、科研帶頭人以及有關單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學術、科研骨幹;

(四)在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重要專業技術人員;

(五)在西部地區或中部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投資100萬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區投資300萬美元以上的人員以及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派遣來中國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六)國際重要科學獎項的外國籍華人獲得者和其他傑出、重要外國籍華人;

上述人員的配偶和不滿18周歲的子女。

二、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措施

(一)對需多次臨時入境的外國籍人士,可辦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過1年的F字(訪問類)簽證(以下簡稱「長期多次F字簽證」)。

(二)對需在中國工作並長期居留的外國籍人士,可辦理2-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工作類)簽證。

(三)持L字(旅遊類)簽證、F字簽證以及X字(學習類)簽證入境的外國籍人士,可根據實際需要將所持簽證變更為Z字簽證,辦理2—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簽證;持L、X字簽證入境的外國籍人士,可將所持簽證變更為長期多次F字簽證。

三、辦理入境及居留便利事宜的程序

(一)符合辦理長期多次F字簽證的外國籍人士可在境外徑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或入境後,向中國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中國國內有關單位也可代外國籍人士申請辦理。

各駐外使領館收到外國籍人士辦理長期多次F字簽證的申請後,要及時進行審核,並根據情況報國內相關部門(單位)或省級人民政府的外事管理部門等一類被授權單位(以下簡稱一類被授權單位)審批。一類被授權單位要及時將審批意見函告外交部,由外交部函告我駐外使領館。經審批同意的,我駐外使領館即為申請人頒發籤證。中國國內單位代外國籍人士辦理長期多次F字簽證的,由中國國內單位報相關的一類被授權單位審批。一類被授權單位要及時將審批意見函告外交部,由外交部通知我駐外使領館為申請人頒發籤證。

持L、X字簽證入境的外國籍人士辦理長期多次F字簽證的,可由本人或中國有關單位持一類被授權單位出具的公函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等有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二)符合辦理2—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簽證的外國籍人士,可在入境後由本人或中國有關單位向中國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持Z字簽證入境的外國籍人士,可由本人或中國有關單位持一類被授權單位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等有關證明文件,向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持L、F、X字簽證入境的外國籍人士,可由本人或中國有關單位持一類被授權單位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等有關證明文件,外國投資者可持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等有關證明文件,向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四、其他事項

(一)對重要友好華人社團的主要負責人及隨其來華的配偶、不滿18周歲的子女,可以按照前述規定為其提供入境、居留便利。駐外使領館可根據有關規定自行審批此類簽證申請。

(二)長期多次簽證費按一年多次簽證費標準收取,免收加急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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