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於實施再就業工程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於實施再就業工程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95〕24號
1995年4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於

實施再就業工程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 〔1995〕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勞動部《關於實施再就業工程的報告》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六日

關於實施再就業工程的報告

國務院:

在進行產業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調整的過程中,企業失業職工逐年增多,1994年達到180萬人,相當於前7年失業職工人數的總和,平均失業周期由前幾年的4個月增加到6個月;企業富餘職工也大量增加,其中約有300萬人待崗放長假。這是企業在深化改革中遇到的一大難題,如處理不好將會影響改革、發展和穩定,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抓緊研究和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1994年,我部組織上海、瀋陽、青島、成都、杭州等30個城市進行了再就業工程的試點工作,取得初步成果。現將有關情況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報告如下:

一、進行再就業工程試點的有關情況

再就業工程是充分發揮政府、企業、勞動者和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綜合運用政策扶持和就業服務手段,實行企業安置、個人自謀職業和社會幫助安置相結合,重點幫助失業6個月以上的職工和生活困難的企業富餘職工儘快實現再就業。具體做法是:利用各種就業服務設施和培訓、安置基地,通過職業指導,為失業職工介紹職業信息和求職方法;通過開展轉業訓練,提高再就業的能力;通過提供求職面談和工作試用,促進雙向選擇;通過興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組織開展生產自救;通過政策指導,鼓勵、支持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

經過一年的試點工作,一些城市較好地解決了失業職工再就業和企業富餘職工的分流安置問題。瀋陽市1994年幫助3000多名失業6個月以上的職工走上了新的工作崗位,分流安置了企業富餘職工4萬餘人。遼寧省在總結瀋陽等城市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在全省實施再就業工程,並作為企業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列入政府工作目標,計劃在4年內解決75萬名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的再就業和安置問題。上海市對失業職工中的特困人員開展了重點服務,1994年使85%的人員實現了再就業,最近又制定了8條政策措施,通過推動企業發展第三產業擴大安置、支持富餘職工自謀職業和大力組織轉業轉崗培訓等,促進企業下崗人員再就業。杭州市大力發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通過擴大生產服務和生活服務領域,分流安置企業富餘職工1.7萬人。試點城市的實踐表明,實施再就業工程是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和企業富餘職工分流安置的有效途徑。這項工作得到了有關地方政府和企業、職工的肯定,也得到了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二、全面實施再就業工程的意見

為了深入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積極配合企業深化改革,保持社會穩定,建議在繼續做好城鄉就業工作的基礎上,在全國推廣實施再就業工程。初步設想是:從1995年開始,在5年時間內,組織800萬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參加再就業工程。通過提高他們的再就業能力和創造新的就業機會,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整個工作擬安排為三個階段:1995年為準備階段,主要是總結30個試點城市的經驗,指導各地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做好有關準備工作。1996年至1998年為全面實施階段,主要是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廣開門路,使再就業和分流安置工作取得明顯成效。1999年為總結完善階段,主要是系統總結實施再就業工程的經驗,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失業職工再就業和企業富餘職工分流安置的新機制。為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實施並達到預期目的,現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建議各地政府借鑑遼寧、上海等地的經驗,將實施再就業工程列入議事日程,實行目標責任制,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實施方案並抓好落實。要加強宣傳,動員社會各方面關心和支持再就業工程,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二)在實施再就業工程的工作中,應按照國務院規定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監督,嚴格掌握使用方向,提高使用效益。同時積極籌集資金,保證必要的投入。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專項基金或專項經費,用於資助安置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破產企業在資產變現中按規定劃撥的安置費,應優先用於本企業職工的安置。

(三)對失業職工應按規定及時發放失業救濟金,切實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時要認真組織好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轉業訓練、轉崗培訓、工作試用、生產自救等活動,促進他們再就業。轉業訓練和轉崗培訓,應適應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充分利用現有的培訓基地,採取多種形式進行。

(四)鼓勵企業對富餘職工進行開發性安置。支持社會各有關方面大力興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生產自救基地,安置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新辦第三產業安置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達到一定比例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扶持優惠政策。創辦和發展生產自救基地所需資金,應採取多方籌集和勞動積累相結合的辦法解決。

(五)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支持企業組織富餘職工到鄉鎮企業或其他聯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和勞務工作,支持企業主管部門對富餘職工進行行業、企業間的調劑,有關部門應提供相應的諮詢指導和信息服務,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六)對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所需的場地、攤位、設施、能源等,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做好安排。對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有困難的失業職工,可運用失業保險基金中的生產自救費適當資助;對自謀職業的富餘職工,由企業按規定支付安置費並解除勞動關係。

(七)對國務院確定的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分流到社會上的職工,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予以接收,給付失業保險待遇並幫助其實現再就業。對各地確定的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企業優化資本結構的18個試點城市,要在認真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和人員安置計劃,切實做好企業改革試點中分流到社會上的職工的接收、救濟和安置工作,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並幫助他們儘快實現再就業。

以上如無不妥,建議轉發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

 

                        勞 動 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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