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等部門關於兵工彈藥企業外部安全距離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等部門關於兵工彈藥企業外部安全距離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2〕39號
1992年7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等部門關於

兵工彈藥企業外部安全距離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勞動部、建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擬定的《兵工彈藥企業外部安全距離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一日

  

兵工彈藥企業外部安全距離規定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定。

  一、兵工彈藥企業外部安全距離,是指兵器工業中有燃燒爆炸危險的各種彈類、火藥、炸藥、火工品和引信企業的危險品生產區、試驗區和總倉庫區外部,為防止爆炸衝擊波、彈片影響及防火所必須避開的最小允許距離。外部安全距離的計算起點為放有燃燒爆炸危險品的建築物外牆或堆場邊緣。

  二、劃定兵工彈藥企業外部安全距離一般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危險品生產區內生產、加工或儲存炸藥的建築物,其外部安全距離不應小於表1的規定。危險品總倉庫區內儲存炸藥的建築物,其外部安全距離不應小於表2的規定。

  (二)危險品生產區內生產或儲存「經燃燒易轉化成有爆炸危險的火藥」的建築物,其外部安全距離不應小於表3的規定。生產區或庫區儲存「以有燃燒危險為主的火藥」的建築物,其外部安全距離不應小於表4的規定。

  (三)生產或儲存彈類產品的建築物的外部安全距離,除應符合上述(一)的規定外,還不應小於表5的規定。

  (四)為試驗各種輕武器、火炮和彈藥性能的靶場和試驗場,其外部安全距離不應小於表6的規定。

  三、劃定在外部安全距離範圍內的土地,原有的土地權屬不變,除可以用作耕地、果園或種植綠化防護林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工程建設、居民點建設或作為其它用地。

  四、新建兵工彈藥企業應在離城市較遠的地方選址、建設,並按照本規定在徵得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劃定其外部安全距離。

  五、對現有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逐步解決。屬於事故隱患突出,嚴重危及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責成有關單位或個人採取果斷措施,抓緊予以妥善處理。

  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勞動安全主管部門和國防工業歸口管理部門,要加強宣傳教育和督促檢查,並在工作中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工作。

  附件:表1 危險品生產區內生產、加工或儲存炸藥(以TNT當量計)的建築物的外部安全

       距離表

     表2 危險品總倉庫區內儲存炸藥(以TNT當量計)的建築物的外部安全距離表

     表3 危險品生產區內生產或儲存「經燃燒易轉化成有爆炸危險的火藥」的建築

       物的外部安全距離表

     表4 生產區或庫區儲存「以有燃燒危險為主的火藥」的建築物的外部安全距離表

     表5 生產或儲存Ⅰ、Ⅱ、Ⅲ類產品的建築物的外部安全距離表(略)

     表6 獨立的靶場靶道和固體推進劑火箭發動機試驗台的外部安全距離表

                        勞  動  部

                        建  設  部     

                        國家土地管理局     

                       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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