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1〕26號
2011年5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1年/第16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
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
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
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見
發展改革委 安全監管總局

  近年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加強煤礦瓦斯(煤層氣)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全國煤礦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大幅度下降。但隨着煤礦開採強度增大、採掘深度增加,瓦斯防治難度越來越大,同時,瓦斯防治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等問題在一些地方和企業仍然比較突出。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全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堅決防範遏制煤礦瓦斯重特大事故,現就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落實防治責任

  (一)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煤礦企業要以對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牢固樹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設「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各產煤省(區、市)要充分發揮煤礦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作用,落實專職人員和專用經費,強化對瓦斯防治工作的組織推動和綜合協調。

  (二)落實煤礦企業瓦斯防治主體責任。各煤礦企業要不斷完善瓦斯防治責任制,細化落實企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瓦斯防治責任。要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瓦斯防治技術管理體系,配齊通風、抽采、防突、地質測量等專業機構和人員。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礦井瓦斯防治系統,強化現場管理,加強職工培訓,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組織生產,嚴防瓦斯事故發生。

  (三)嚴格煤礦瓦斯防治責任考核。實行瓦斯防治目標管理,重點產煤地區各級政府及企業要通過簽訂煤礦瓦斯防治目標責任書等有效方式,嚴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績效考核,並加強相關統計工作。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要逐級追究地方政府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各地區要建立健全煤礦安全事故約談、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辦制度,對因管理不到位、職責不清晰、推諉扯皮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

  二、提高准入門檻

  (四)嚴格控制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建設。「十二五」期間,停止核准新建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項目。已批在建的同類礦井項目,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瓦斯防治相關政策標準重新組織審查其初步設計,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

  (五)建立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制度。國家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研究制定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標準,組織開展評估工作,並公布評估結果。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企業,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已建的同類礦井要立即停產整改,或與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企業重組;整改不達標或未能實現重組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六)支持煤與瓦斯突出煤礦企業整合關閉。國家支持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大型煤礦企業以資產為紐帶,兼併重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的小煤礦。中央和地方財政繼續支持小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並對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小煤礦關閉給予重點支持,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三、強化基礎管理

  (七)落實煤礦瓦斯區域性防突治理措施。煤礦企業應編制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區域性防突治理技術方案,並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後實施。對未落實區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區域治理效果不達標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責令停產整頓,經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採掘作業活動。地方政府和煤礦企業要制定鼓勵措施,支持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落實開採保護層、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突措施。

  (八)強力推進煤礦瓦斯抽采系統建設。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做到先抽後采、抽采達標。凡應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統或抽采未達標的礦井,要停產整頓,經驗收達到相關標準後方可恢復生產。在建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揭露煤層前,應建地面抽采系統的高瓦斯礦井進入採區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統並投入使用。

  (九)規範礦井瓦斯等級鑑定管理。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級。所開採煤層瓦斯壓力超過規定限值、相鄰礦井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鑑定為突出煤層,以及發生瓦斯動力現象等情況的礦井,都要及時進行瓦斯等級鑑定,鑑定完成前,應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進行管理。要嚴格鑑定標準和程序,煤礦企業對所提供的鑑定資料真實性負責,鑑定單位對鑑定結果負責,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責任。

  (十)加強礦井揭露煤層管理。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突出煤層、鄰近礦井同一煤層曾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等礦井煤層揭露設計,應按有關規定認真編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嚴格審批後實施。凡未經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層,或誤揭露突出煤層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十一)完善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監測監控系統,必須與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聯網。未實現聯網或不能實時上傳數據的,要限期整改,確保信息暢通。各地區要加強區域性監測監控系統服務中心建設,對不具備監測監控系統維護能力的小煤礦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保障設備正常運轉。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二)加大煤礦瓦斯綜合利用力度。地方政府和有關企業要嚴格落實煤礦瓦斯綜合利用政策。煤礦瓦斯電廠富裕電量需要上網的,電網企業要為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全部收購瓦斯發電富裕電量。上網電價執行當地脫硫標杆電價加補貼電價,補貼加價部分在電網銷售電價中解決。地方政府要制定相關政策,推動瓦斯輸送利用管網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煤礦企業拓寬瓦斯利用範圍,提高瓦斯利用率。要完善煤炭、煤層氣協調開發體制機制,制定煤層氣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及行業技術標準,指導和規範煤層氣產業發展。煤礦瓦斯防治部際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瓦斯綜合利用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定期通報。

  (十三)研究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稅收支持政策。針對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採成本高的現實情況,研究鼓勵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加大安全投入的稅收支持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研究制定。繼續通過中央預算內基建資金,支持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

  (十四)落實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使用政策。煤礦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關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政策規定和煤礦災害治理的實際需求,科學合理地確定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報當地有關部門備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審計監督,確保提取到位、專款專用。對阻礙或不按標準提取使用安全費用的行為要進行嚴肅查處。

  (十五)推進煤礦瓦斯防治技術創新。國家通過科技計劃、基金和科技重大專項,加強煤礦瓦斯突出機理等基礎理論和低透氣性煤層瓦斯賦存規律的研究,及瓦斯抽采工藝、災害防治等關鍵技術、重大裝備的研發。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制定政策,引導科研機構和企業加強煤礦瓦斯防治科技創新。煤礦企業要健全瓦斯防治技術集成體系,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突出問題。

  (十六)支持和規範煤礦瓦斯防治技術諮詢服務。鼓勵和支持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和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單位成立專業化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煤礦瓦斯防治技術諮詢和工程服務。專業服務機構為煤礦企業進行技術諮詢、安全評價等活動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對其提供的相關評價鑑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五、加強安全監管監察

  (十七)實行瓦斯防治重大隱患逐級掛牌督辦。各地區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隱患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對存在通風系統不合理、應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統、抽采不達標、區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實等重大隱患的礦井,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掛牌督辦。各地區應建立瓦斯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對舉報人給予獎勵,並依法保護舉報人權益。

  (十八)從嚴查處超能力生產行為。地方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把礦井抽采達標和防突能力作為約束性指標,嚴格按照標準組織核定礦井生產能力。對超能力生產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責令停產整頓,並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對煤礦企業及負責人進行處罰。通風系統等發生重大變化的礦井,必須重新進行生產能力核定。

  (十九)加強煤礦瓦斯超限管理。煤礦發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產撤人,並比照事故處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實防範措施。因責任和措施不落實造成瓦斯超限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個月內發生2次瓦斯超限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凡1個月內發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處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責令停產整頓期間仍組織生產的礦井,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

  (二十)從重處理煤礦瓦斯死亡事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瓦斯事故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停產整頓時限由地方政府確定。凡發生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質條件複雜、安全生產系統存在重大隱患、不能有效防範瓦斯事故的礦井,地方政府應當依法予以關閉。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分解落實工作任務,確保執行到位。煤礦瓦斯防治部際協調領導小組及成員單位要加強督促指導。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