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業部、國家物價局關於調整生豬收購規格和肥瘦豬肉銷售差價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業部、國家物價局關於調整生豬收購規格和肥瘦豬肉銷售差價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3〕78號
1983年9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業部、國家物價局

關於調整生豬收購規格和肥瘦豬肉

銷售差價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3〕78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商業部、國家物價局《關於調整生豬收購規格和肥瘦豬肉銷售差價問題的報告》,已經國務院批准,現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

改進部分地區生豬收購規格和作價辦法,適當調整京、津、滬肥瘦肉差價,要在保持牌價水平不動的情況下進行安排。在調整肥瘦肉差價的同時,要切實做好統貨肉的供應工作,保證大多數群眾的吃肉需要。在調整前,請你們做好宣傳解釋工作,避免引起群眾誤會。對商業職工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端正經營思想,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商業部門要建立價格管理制度,加強督促檢查,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     



關於調整生豬收購規格和肥瘦豬肉

銷售差價問題的報告


國務院:

過去國家收購生豬的政策是鼓勵養大肥豬的,豬越大越肥,獎售糧越多,價格越高。這種情況已和市場需要很不適應。近幾年來,有些省、市、自治區已在獎售政策和價格上採取了一些改進措施,如有的實行獎售糧「封頂」辦法,有的取消了特等豬收購價格。但多數地區還沒有採取相應措施,今年上半年全國收購生豬平均頭重達一百八十五斤,有些省(市、自治區)在二百斤以上。大中城市肥肉供過於求、瘦肉供不應求的矛盾越來越突出。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我們請京、津、滬三大市財辦、物價局、二商局和食品公司負責同志進行了座談,並徵求了生豬生產省的意見。現將有關改進措施報告如下:

一、改進部分地區生豬收購規格和作價辦法。在生產大肥豬較多的地區,如冀、魯、豫、京、津和江蘇的徐淮地區、安徽的宿縣、阜陽地區等,對毛重超過二百斤或一百八十斤以上的大肥豬,其超過部分不再獎售糧食;同時,在保持現行生豬收購價格水平不動的原則下,改進生豬收購規格和計價辦法。取消特等豬收購價格,鼓勵收購最佳毛重豬,收購計價改為「毛重定等,出肉率定級,毛斤計價」辦法,即每頭毛重在一百五十斤至一百八十斤的生豬為一等,收購價格可比現行標準級價格提高2%;每頭毛重超過一百八十斤或不足一百五十斤的為二等豬,收購價比現行標準級價格降低2%;每等生豬按出肉率多少分五級(即現行出肉率分等標準一至五級),差價為4.5%。這樣,雖然頭重會減輕,但可以縮短飼養期,引導農民生產肥瘦肉比例適當的生豬,以適應城鄉人民消費需要。目前,有些地區為了增加瘦肉供應,已着手試養瘦肉型豬。我們將同有關省、市、自治區研究,對瘦肉型豬的價格確定具體作價方案。

二、適當調整肥瘦豬肉銷售差價。近兩年來,京、津、滬三大市和其他一些城市,為了適應消費者的需要,已開展分肥瘦賣肉的試點工作。當前存在的問題是,肥瘦肉差價安排較小,瘦肉供求矛盾仍然很大。北京市有二十六個瘦肉銷售點,每斤銷價一元四角六分,肥膘肉每斤銷價一元一角,肥瘦差價為33%。由於差價過小,瘦肉一直供不應求。銷一斤瘦肉要比統貨肉多賠二角多,多銷多賠,經營單位也不積極。肥肉則銷不出去,每年不得不削價處理一部分,去年削價損失達八百多萬元。天津市有兩個門市部供應瘦肉,每斤銷價一元四角五分,肥膘肉銷價九角五分,肥瘦肉差價為53%。由於賣瘦肉虧本,經營時斷時供。上海市去年十月開始在三個門市部試行分肥瘦賣肉,後腿瘦肉每斤銷價一元六角五分,前腿瘦肉每斤銷價一元五角,肥肉每斤銷價八角,肥瘦肉差價分別為88%、106%。瘦肉仍供不應求,肥肉還銷不出去。

現在看來,調整肥瘦肉差價十分必要。調整的原則應當是,在豬肉銷售牌價水平不動的基礎上,適當擴大肥瘦肉差價,使瘦肉基本上擺得住,群眾能接受,國家不增加虧損。為慎重起見,這次調整主要在京、津、滬三大市。北京市的混合瘦肉零售價擬調整為每斤一元八角,肥膘肉每斤八角,現行統貨肉(指帶皮去骨的前腿、後腿、硬肋)每斤一元二角四分不動。所謂統貨肉,要含有瘦肉30%、肥肉70%。只要統貨肉供應工作做好了,保證大多數群眾的吃肉需要,擴大肥瘦肉差價就有了群眾基礎。

京、津、滬三大巿肥瘦肉價格水平要拉平。上海市的豬肉銷售臨時浮動價格,應恢復到牌價水平。至於其他城市,因豬肉貨源情況不同,條件也有差別,可根據上述精神,結合當地情況,自行研究確定豬肉銷售辦法。

三、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嚴格控制連鎖反應。在調整肥瘦肉差價以前,各地要擬好宣傳提綱,廣泛進行宣傳,避免群眾發生誤解。同時,要加強對商業職工的政治思想教育,端正經營思想,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要明碼標價,不得以次充好,短斤少兩,變相提價。

豬瘦肉價格提高後,專用瘦肉作原料的製品,如豬肉鬆、瘦燒肉、香腸等,可適當提高銷售價格;以肥肉作原料的製品,要相應降價。一般豬肉製品的價格,要保持基本穩定。對一般飲食業仍按原價供應統貨肉,飲食業的肉菜價格不得變動。豬瘦肉價格提高後,與牛、羊肉的銷售差價擴大了,牛、羊肉的供應,除對城鎮禁豬民族和軍需、特需保證定量平價銷售外,其餘供應可實行議購議銷。

現行分割瘦肉調撥價每噸三千五百元,產區生產賠錢,不利產區調出,擬適當提高。現行凍豬肉調撥不分等級,按統貨作價,不利於向城市多調瘦膘肉,我們準備在現行調撥價格水平基本不變的基礎上,調整凍豬肉的調撥規格和價格。肥膘適宜的豬肉調撥價格可高一些,肥膘肉厚的豬肉調撥價格應低一些,以促進產區多調肥膘三公分以下的凍肉,少調大肥膘肉。

改進生豬收購規格、作價辦法和調整肥瘦肉差價,各地要作好充分準備,選擇適當時機實行。我們考慮,在國慶節後十月中、下旬調整為宜,具體日期由各省、巿、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巿、自治區和有關部門執行。

商  業  部            

國家物價局            

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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