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十一五」期間加快轉變機電產品出口增長方式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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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十一五」期間加快轉變機電產品出口增長方式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42號 2006年5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
關於「十一五」期間加快轉變機電產品
出口增長方式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信息產業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關於「十一五」期間加快轉變機電產品出口增長方式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關於「十一五」期間加快轉變機電
產品出口增長方式的意見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財政部 信息產業部
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質檢總局「十五」期間,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國機電產品出口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到2005年,機電產品已連續11年保持我國第一大類出口商品地位,機電產品出口在我國對外貿易中舉足輕重。為了提高我國外貿出口的質量和效益,「十一五」期間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加快轉變機電產品出口增長方式。為此,提出如下意見:
一、「十一五」期間機電產品出口的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
(一)指導思想。按照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的總體要求,抓住新一輪全球生產要素流動和產業轉移的機遇,立足企業自主創新和國際競爭能力的提高,實施機電產品出口品牌戰略,強化出口生產體系建設,調整出口結構,提高產品質量,增加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整頓出口秩序,實現出口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
(二)奮鬥目標。機電產品出口結構明顯優化,自主創新能力顯著提高,出口秩序明顯好轉,出口市場進一步多元化,出口內外部環境得到根本改善。力爭到2010年高新技術機電產品占機電產品出口總額的55%,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占機電產品出口總額的20%。
二、加快機電產品出口結構調整,努力提高產品質量
(三)在提高出口傳統機電產品技術含量和附加值的同時,努力擴大技術密集、附加值高的機電產品出口,積極發展和擴大關鍵零部件、元器件及與整機配套產品的出口。重點是飛機及航空設備、船舶及船用設備、鐵路機車、汽車及零部件、機床、工程及農業機械、集成電路、通信設備和電力、冶金、石化成套設備以及新一代通信產品、數字化家電和視聽設備、計算機網絡等產品。
(四)依法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的生產和出口,鼓勵機電企業加強節能、環保型技術和產品的開發,逐步將環境、勞保、衛生、社會責任等因素引入設計和生產管理中。
(五)支持機電企業進一步提高出口產品質量,力爭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全部通過ISO9000質量認證及ISO14000環保認證;推動出口企業獲得安全、衛生、節約資源以及社會責任的相關國際認證。
(六)在風險分析基礎上,對出口機電產品安全質量實施動態管理,深化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工作,擴大出口免驗範圍,降低檢驗檢疫費用,拓寬出口綠色通道。
三、加大自主創新力度,培育一批自主品牌機電產品出口
(七)繼續加強機電產品出口生產體系建設。培育一大批自主品牌機電產品出口,在技改、研發、信貸、保險、信息服務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抓好汽車整車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和基地企業建設。再選擇幾個帶動性強的重點產業,培育若干個出口產業基地和一批出口基地企業。各地方要結合本地實際選擇一批具有較大發展潛力、擁有自主出口品牌的企業作為重點聯繫企業。
(八)鼓勵和指導機電產品出口企業通過上市、兼併、聯合、重組、跨國併購等方式,提高規模效益。重點扶持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的優勢企業。逐步建立和完善出口機電產品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統計制度。
(九)鼓勵機電企業增加研發投入,進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的開發;對關係出口的共性技術研發給予扶持。機電企業的各項研發費用可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在稅前列支。
(十)支持機電企業引進先進技術、關鍵設備和關鍵零部件,並搞好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對機電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關鍵設備,可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一)加強機電產品出口技術創新能力建設,推動機電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促進企業之間聯合或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以產學研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技術開發和成果的產業化。鼓勵企業在海外設立信息和研發中心,跟蹤掌握先進的技術動向,開發適合當地市場的新產品。
四、深入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加強境外營銷網絡和售後服務體系建設
(十二)在鞏固東南亞和歐美傳統出口市場的基礎上,加大對俄羅斯、東歐、非洲、拉美、印度等新興市場的開發力度,提高新興市場的出口占有比例。
(十三)利用對外援助、帶資承包等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機電企業到境外投資,帶動設備、資本、技術和料件出口。通過與所在國的合資合作,實現生產、銷售及融資的本土化。
(十四)鼓勵和支持企業通過在境外主要銷售市場設立代表處或銷售機構、選擇經銷代理商或利用國外廠商銷售網等多種形式,形成我國出口機電產品的全球銷售網絡。同時以銷售網為基礎建立健全維修服務網點,逐步解決機電產品售後維修服務問題,並力爭在工程機械、農業機械、通信設備、汽車、摩托車等重點產品的全球銷售網絡和售後維修服務網點建設方面取得突破。
(十五)鼓勵和支持機電企業參加國外知名專業展覽會,定期組織中小企業與歐盟、北美、日本等重點出口市場業界進行對口交流,推動機電企業尋找合作商機,開拓國際市場。
(十六)加強對中小企業的公共信息服務和人才培訓,建設和完善機電產品出口信息網絡服務系統,為出口企業提供準確、便捷的貿易投資商務信息及產品標準、市場法規等方面的信息服務。
(十七)在繼續對機電出口企業從事商務、技術、售後服務及反傾銷應訴等人員出國實行一年內一次審批多次有效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機電出口企業人員出國手續。
五、運用多種方式,支持機電產品出口
(十八)每年繼續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一部分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機電出口產品研發、技改貸款貼息等,有條件的地方也應給予相關的資金支持。利用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資金,支持中小機電出口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活動。適時調整機電產品的出口退稅率,鼓勵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機電產品出口。
(十九)加強政策性出口信貸對機電產品出口的支持。完善利率形成機制;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中長期項目,根據信貸原則適當延長貸款期限;對有效益、有市場、有還本付息能力的重點機電出口企業適當提高授信額度;改進金融服務,加強金融創新,擴大出口信貸、優惠出口買方信貸規模和種類;推動政策性出口信貸與商業貸款以及國際金融機構資金相結合,帶動大型及成套設備出口。
(二十)加快出口信用保險承保速度,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為出口機電產品增加新的保險產品。建立健全信用擔保體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區域性信用再擔保機構,研究和探索各種有效方式解決中小機電出口企業擔保困難。
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實現機電產品出口健康發展
(二十一)建立機電產品出口預警機制、貿易摩擦快速反應機制以及以行業和企業為主體的應訴機制。對出口增長過快、量大價跌的商品進行重點監控,必要時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加強多雙邊磋商,做好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應對工作。
(二十二)深入研究國外技術壁壘相關規則,引導企業按照國際標準研發設計、組織生產,及時進行相關認證,突破壁壘限制;建立若干個在國際上具有權威性的機電產品檢測實驗室,為企業獲得國際認證提供服務,拓寬與國外檢測機構的合作領域;推動與有關國家和地區實行雙邊相互認可工作。
(二十三)加強保護知識產權的培訓,增強企業自主維權的意識和能力。鼓勵機電企業採取聯合開發、專利購買等方式規避知識產權糾紛。支持企業在境外申請專利、註冊商標,推動具有專利技術的企業進入國際技術聯盟、標準論壇以及專利聯盟,參與國際標準制定。
(二十四)建立誠信守法便利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實施貿易風險管理和出口信用等級評定製度,選擇大型及成套設備、摩托車等若干重點產品,對出口企業通過綜合評審確定信用等級,並定期對外公布。對出口經營秩序嚴重混亂的產品,採取相應措施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二十五)推進進出口商會和行業協會改革,增強其協調自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建立機制完善、協調有效的工作體系,充分發揮進出口商會和行業協會在促進機電產品出口方面的作用。
(二十六)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繼續加強對機電產品出口工作的領導,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切實加快機電產品增長方式的轉變,為促進對外貿易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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