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加強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安全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加強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安全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5〕48號
2005年9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加強境外


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安全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5〕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商務部、外交部、國資委《關於加強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安全保護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關於加強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


安全保護工作的意見
商務部 外交部 國資委

  隨着我國對外開放不斷擴大和「走出去」戰略的深入實施,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迅速增多,地域分布日趨廣泛。為維護我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利益,保障「走出去」戰略順利實施,促進對外經濟合作的發展,根據《國家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05〕59號)等相關規定,現就做好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安全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樹立全面的安全觀和發展觀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執政為民、以人為本的基本原則,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所面臨安全形勢的認識,認真指導有關企業、機構與人員認清在境外特別是在安全問題突出國家和地區開展經濟活動面臨的安全風險,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應急處置和內部防範等機制,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的關係,樹立發展是根本、安全是保障,發展是硬道理、安全是大前提的安全觀和發展觀;堅決摒棄片面或單純追求經濟效益的思想,牢固樹立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高於一切的觀念;加強風險防範意識,落實預防為主、防範處置並重的要求;及時果斷處置突發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少我公民生命財產損失,維護我國家利益。

  二、加強安全教育和管理,強化安全意識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做好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出境前後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要求派出企業、機構負責對外派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應急培訓,增強其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進一步嚴格駐外企業、機構與人員的管理,對安全問題突出的國家和地區要制訂駐外人員行為守則,就行動範圍、人員交際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方法和聯繫方式等予以規範和指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對所派出企業、機構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並做好監督檢查。外交部、公安部、勞動保障部、鐵道部、交通部、商務部、國資委、民航總局等部門在為出境人員提供相關服務時,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宣傳和指導,方便其學習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

  三、嚴格履行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管理規定,切實把好安全關

  對國內企業在境外開辦企業、開展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等業務,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批核准時,應事先就當地安全形勢徵求駐外使領館的意見;要從國別(地區)投資環境、投資導向政策、安全狀況、雙邊關係、地區合理布局、相關國際義務、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等方面進行認真審核,必要時,可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對在安全問題突出的國家和地區開展業務活動的,應重點加強安全評估和企業權益保障。要求核准的企業應憑主管部門的批准證書或其他批覆文件,及時到駐外使領館登記報到,並保持經常聯繫。承擔援外項目建設任務的企業,應根據援外管理規定,自覺接受駐外使領館的領導。

  四、完善信息收集和報送制度,建立安全風險預警機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和完善境外企業、機構與人員應對突發事件的預警機制。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商務部等部門及駐外使領館等駐外機構要加強對安全問題突出的國家和地區有關政治經濟形勢、民族宗教矛盾、社會治安狀況、恐怖主義活動等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時掌握境外各種可能危及我國企業、機構與人員安全的情報信息。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及駐外使領館要及時向境外中資企業、機構通報所在國家(地區)的安全形勢,使其對自身安全狀況有正確認識和評估。外交部、商務部等部門要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安全狀況進行動態綜合評估,對境外可能發生涉我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報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並由其商有關部門或單位,按各自職責分工,適時以相應方式經授權發布,提醒我境外企業和人員採取適當預防和自我保護措施。

  五、建立和完善內部安全防範與應急處置機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指導和監督相關企業、機構建立組織機構,統一協調安全工作。在安全問題突出的國家和地區開展經營活動,特別是承擔重大援建項目和投資、承包工程、勞務等對外經濟合作項目建設任務的企業,要建立安全工作機構和應急處置機制,制訂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做到機制完善、職責明確、措施到位。境外中資企業和機構要在工作、生活區域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衛設施,僱傭有防護能力的當地保安,必要時聘請武裝軍警,增強防護能力。

  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商務部、國資委等部門根據需要組成境外安全巡查工作組,對在安全問題突出的國家和地區的對外經濟合作項目尤其是重點項目建設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

  六、充分利用現有工作機制,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

  充分利用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和駐外使領館牽頭、其他駐外機構配合的我國境外人員和機構安全保護應急協調處理機制,進一步加強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財政部、交通部、商務部、衛生部、國資委、民航總局等部門之間的溝通、交流與協作,重點對境外領事保護、境外企業和項目管理、應急資金支持、交通運輸、醫療救護、保險保障等工作進行協調,合力推進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建立健全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互通安全情報等,共同做好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安全保護工作。

  七、進一步發揮駐外使領館的作用

  駐外使領館要加大對外交涉力度,做好駐在國軍隊、內務、警察等部門的工作,爭取其為我國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安全保護工作提供更多幫助。要與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及援建、承包、勞務企業加強聯繫,保持信息暢通。在發生境外涉我突發事件時,除按照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事發現場先期處置等工作外,應積極協助我國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在遭受突發安全侵害後向所在國索賠,爭取合理賠償。對涉及我國境外企業、機構與人員的一般性安全事件,繼續做好領事保護工作。

  八、建立項目安全風險評估和安全成本核算制度,加強境外人員與機構的保險保障

  各有關企業除了要做好對外經濟合作項目的商業評估外,還要對項目所在國家和地區的安全狀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不同的安全風險,相應制訂分類管理的安保措施,並把安全防護費用計入成本。要逐步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合同條款,把安全保障條款納入安全問題突出的國家和地區項目協議或合同,把安全投入成本納入承包項目預算。對於援外項目,由相關部門商承辦企業對受援國安全環境進行風險評估和安全成本核算,並將有關費用納入援外項目預算。

  勞動保障部要繼續研究做好與有關國家簽訂雙邊社會保險協定的工作,更好地維護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的社會保障權益。保險機構要開發、完善與境外人員和機構安全保護相關的險種。各派出企業必須為外派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職業暴露等保險,提高境外人員和機構的抗風險能力。

  九、妥善處理與所在國家(地區)居民及團體的利益關係,積極開展本地化經營

  各有關企業開展對外經濟合作業務時,要充分考慮所在國家(地區)居民和團體的利益,包括與被僱傭者的利益關係,避免引發商業糾紛,尤其要防止陷入當地利益衝突。要加強與所在國家(地區)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及其他相關方面的聯繫與溝通,廣泛爭取理解和支持,增進友誼,避免或減少矛盾,以便在突發危險時能得到及時保護和救助。要着眼於企業長遠發展,在安全問題突出的國家和地區推進項目本地化經營,合理確定中方人員比例,通過採取本地分包等方式幫助擴大本地就業,儘可能降低我境外人員安全風險。

  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把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安全保護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有關部門要借鑑世界主要國家保護境外人員和機構的做法,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推動儘快出台對外援助、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及勞務合作等方面的法規,並對現有的政策規定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增加安全保護條款。要認真研究對外經濟合作項目涉及的合同文本、突發事件職責分工、善後處理、傷亡人員撫恤補償標準、保險理賠等問題並作出明確規定。

  十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安全保護工作的領導,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辦事、處置果斷的方針,加強宣傳教育,明確職責分工,制訂完善相應措施和工作機制,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安全保護工作得到充分落實。對於敷衍塞責、嚴重失職的地方、部門及單位,要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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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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