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實施科技興貿戰略若干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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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實施科技興貿戰略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3〕92號
2003年11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

進一步實施科技興貿戰略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3〕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信息產業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科技興貿戰略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關於進一步實施科技興貿戰略的若干意見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財政部
信息產業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質檢總局
(二○○三年十月十日)

1999年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科技興貿戰略,促進了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和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工作,並且取得了顯著成績。2002年我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677億美元,是1998年的3.4倍,占全國出口額的比重由1998年的11%上升到20.8%,年均增幅35.2%。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還存在較大差距。為抓住新形勢下全球高新技術產業轉移的機遇,推動我國外貿出口和高新技術產業向更高層次和更高水平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科技興貿的指導思想、奮鬥目標和工作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六大關于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為指針,把發展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特別是電子信息產品出口放在科技興貿的首位,大力支持和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加快出口促進體系建設,着力優化出口商品結構,加大研發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及關鍵設備的力度,積極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加速實現出口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

(二)奮鬥目標。提高出口增長的質量和效益,5至10年內,培育10家左右高新技術產品年出口額在50億美元以上的大型出口企業和跨國公司,100家左右年出口額在10億美元以上的出口骨幹企業,一批年出口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中西部地區出口企業。力爭到2020年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達到4500億美元,年均增長13%以上,占全國外貿出口總額的比重達到45%左右。

(三)工作原則。一是把促進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同提高傳統出口商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結合起來,優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及高附加值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全面提高企業的研究開發能力和自主創新能力,大力引進先進技術和關鍵設備改造傳統出口產業。二是把保持加工貿易政策連續性同加強對加工貿易的引導結合起來,着力提高加工貿易的本地配套能力。三是把整體推進同重點扶持結合起來,加大對科技興貿重點城市、重點企業、出口基地,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支持力度,促進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可持續發展。四是把全過程支持同重點環節的支持結合起來,將支持政策向產品源頭延伸,特別要支持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技術引進和技術進步以及建立技術標準。

二、加快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促進體系建設,進一步開拓國際市場

(四)重點支持電子信息技術、生物醫藥、新材料和環保型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情況,適時調整《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對列入《目錄》的產品優先給予扶持。

(五)鼓勵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基地在海外建立科技園,並為其創造有利條件和政策環境,帶動科技型中小企業「走出去」。鼓勵出口企業橫向聯合,構建產品出口戰略聯盟,向海外拓展市場。選擇部分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分銷體系。

(六)發揮區域經濟合作、多雙邊會議和磋商機制等方面的作用,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國際合作。將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多雙邊合作與援外、對外承包勞務工作結合起來,大力推介我國的高新技術產品、企業和技術。

(七)建立和完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信息服務系統。通過數據採集、政策諮詢、發布市場供求信息等,幫助企業增強應對國際市場變化的能力。推動電子商務在進出口貿易中的應用。

(八)在重點行業和地區發展一批為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服務的規範化的中介服務機構,在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上進行新的探索,加強行業服務和行業自律,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

三、綜合運用經濟手段,大力支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九)增加對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資金投入。每年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一定資金並逐年增加,主要用於支持出口產品的研究開發、技術改造、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發展出口中介組織以及與國外技術交流等。

(十)鼓勵出口企業技術創新,增強研究開發能力。有關部門要利用現有渠道繼續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的資金支持。

(十一)對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商業銀行要按照信貸原則積極為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提供出口信貸,貸款利率可在人民銀行規定的下浮10%的幅度內確定。進出口銀行要按照人民銀行確定的優惠出口信貸利率提供出口信貸,加大對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支持力度。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建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買方信貸利率風險補償機制。鼓勵企業以保證、抵押、質押和定金等多種擔保方式獲得出口信貸,解決流動資金短缺的困難。儘快研究通過提供政策性貸款和貸款貼息,鼓勵出口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關鍵設備。

(十二)發揮出口信用保險對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積極作用,鼓勵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開展具有融資功能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按照出口信用保險政策規定,對高新技術產品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保費費率予以適當浮動,要為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量身訂做」新的險種,積極提供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收匯保障,為企業提供信用保險項下的融資便利。

(十三)儘快研究建立創業投資機制,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支持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和出口。率先在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基地推進創業投資機制建設。鼓勵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及個人參與對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企業的購併活動,支持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回購;支持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企業在境內外上市。

四、各部門密切配合,共同營造良好的出口環境

(十四)海關要繼續對年出口額大、資信好的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提供便捷通關服務。中西部地區高新技術產品年出口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資信好的生產企業,經批准可以享受便捷通關服務。加大高新技術產品加工貿易監管模式改革力度,對符合海關監管條件的出口企業優先實行聯網監管,取消手冊管理。

(十五)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額大、出口批次多、產品型號變動快、資信好的出口企業,經質檢部門批准可享受免檢或便捷檢驗以及綠色通道待遇。

(十六)繼續簡化重點出口企業因公出境銷售、維修服務人員的出境審批手續。對出口企業從事國外市場開拓、反傾銷應訴和售後服務的商務、技術人員因公出境,實行一次審批、全年有效的辦法。

(十七)充分發揮駐外使(領)館的作用,加強對駐在國的市場調研,及時反饋駐在國對我國出口商品實施貿易壁壘的有關信息以及駐在國高新技術的發展動態,做好開拓國際市場的服務工作,對我出口企業加強指導、提供幫助。

(十八)加強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堅決查處各種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及時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建立和發展各類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加強科技成果、專利等無形資產的評估,對取得的科研成果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鼓勵和促進自主發明和有序的技術轉讓,努力創造優質名牌產品。

(十九)加快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建設。加強各有關部門在技術性貿易措施方面的信息交流與配合,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諮詢服務體系和預警與快速反應體系。利用我國技術性貿易壁壘和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WTO/TBT和SPS)諮詢點,及時收集、通報國外技術法規及產品標準的變化信息,對影響我國產品出口的國外技術法規,及時組織專家研究、論證,同時與國外有關方面交涉,幫助企業打破國外技術壁壘。

(二十)提高高新技術出口產品檢驗檢測水平。加強高新技術出口產品安全質量檢測與監控,提高對產品設計安全、健康、環保性能的檢測能力,重點解決新型建材、工程設備、電子信息技術產品、機械電氣等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核心檢測技術。加強高新技術出口產品檢測技術機構和實驗室的技術手段與基礎建設,強化出口產品標準化管理。加快建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所需計量基標準及量傳體系,開展和推進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環境管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等認證管理體系的研究和應用,引導企業走質量安全效益型發展道路。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聯合工作機制。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信息產業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已建立的實施科技興貿戰略部際聯合工作機制要進一步發揮作用,並在實踐中不斷充實和完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繼續加強對科技興貿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為促進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持續增長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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