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國家機關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經費物資房地產等資產處置意見的通知

本文件已於2016年被國務院關於宣布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宣布失效。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國家機關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經費物資房地產等資產處置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8〕4號
1998年2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關於中央國家機關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

經費物資房地產等資產處置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8〕4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國家機關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經費物資房地產等資產處置的意見》已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中央國家機關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經費、物資、房地產等資產的處置是機構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機構改革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發〔1998〕3號)的精神,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有關規定處置機構改革中有關經費、物資、房地產等資產。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對這項工作的指導、檢查和落實,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保證機構改革的順利進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關於中央國家機關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

經費物資房地產等資產處置的意見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機構改革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發〔1998〕3號)的精神,妥善做好中央國家機關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經費、物資、房地產等資產的處置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資產清查登記和財務清算問題。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及其機關後勤企事業單位,要按照《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企業財務通則》和《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資產清查登記和財務清算工作。

二、關於經費問題。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以機構變動文件到達之日起滿30日為預算截止期。在預算截止期內,由原部門和單位負責在職人員工資、必要的公用經費和離退休人員經費的開支。預算截止期後,由新組建部門和單位負責在職人員工資、公用經費和離退休人員經費的開支。

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應按資金渠道清理核實暫存、暫付、債權、債務款項,處理債權、債務,編制經費決算,全面真實地反映財務收支、結餘、債權、債務等情況。經費決算應在預算截止期後30日內報送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

撤銷的部門和單位,報送決算時要將債權、債務處理完畢,並將結餘經費上繳國管局。

新組建的部門和單位,經費預算按新的人員編制編報,送國管局核定,並負責接收和處理遺留的債權、債務。

轉為企業、事業單位的部門,由國管局與財政部協商後劃轉經費預算指標。

三、關於物資問題。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要將在用和庫存的物資、設備(不論其購置經費來源)登記造冊報送國管局。借用的要及時退還,借出的要立即收回,出租的要附租用合同並註明租金收訖時間和情況,對外投資的要附投資協議書並註明收益收訖情況。

撤銷的部門和單位,應將全部物資、設備及時上繳國管局。

新組建的部門和單位,由國管局根據合理、節約、有效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其物資、設備的劃轉。

轉為事業單位的部門,由國管局出具資產證明,無償移交。

轉為企業單位的部門,由國管局指定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作價後轉作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四、關於房地產問題。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要對辦公及附屬用房、職工宿舍(含在建和已立項的工程),以及使用的土地進行清理造冊報送國管局,由國管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租賃關係的變更手續。

撤銷的部門和單位,應將房地產及時上繳國管局。

新組建的部門和單位,辦公及附屬用房、職工宿舍、使用土地由國管局根據新的人員編制核定,並辦理變更、使用手續。

轉為企業、事業單位的部門,原有行政房地產的性質不變,辦公用房自行解決,確有困難的,經國管局批准可暫租用原辦公用房,按有關規定交付租金。

五、關於職工住房公積金問題。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隨機構變動而相應劃轉。

六、關於人防工程等問題。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要對人防工程及經費、車輛、通訊設備等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報送國管局。撤銷部門和單位應將人防工程及結餘經費、車輛、通訊設備等國有資產全部上繳國管局;新組建的部門、單位和轉為事業單位的部門,由國管局負責辦理劃轉、移交手續;轉為企業單位的部門,原有人防工程的性質不變,由國管局負責辦理租賃手續並按有關規定收取租金,其車輛、通訊設備等國有資產由國管局指定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作價後轉作企業的資本金。

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要嚴格財經紀律。不得隱匿經費、物資、房地產等國有資產;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或者轉讓、轉借、調換、私分和隨原部門或人員轉移;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義提高開支標準,擴大開支範圍;不得藉機發放獎金、補貼和紀念品。如發現違反規定的問題,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