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關於在天津和上海組建自行車、鐘錶聯營進出口公司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關於在天津和上海組建自行車、鐘錶聯營進出口公司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86〕94號
1986年12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關於

在天津和上海組建自行車、鐘錶

聯營進出口公司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86〕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為擴大自行車、鐘錶的出口,探索工貿、技貿、進出結合的新途徑,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經與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天津、上海兩市人民政府協商,制訂了《關於在天津和上海組建自行車、鐘錶聯營進出口公司的方案》。國務院同意這個方案,現轉發給你們,請天津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抓緊組織落實。

 中央和地方各有關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大力協助,把聯營進出口公司切實辦成工貿結合,富有改革、開放精神,真正為生產企業服務,組織精幹,辦事效率高的新型企業。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關於在天津、上海組建自行車、鐘錶

聯營進出口公司的方案

 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會議的精神,為擴大自行車、鐘錶出口,探索工貿、技貿、進出結合的新途徑,決定在天津、上海分別組建「自行車聯營進出口公司」和「鐘錶聯營進出口公司」。

 一、聯營進出口公司的性質和任務

(一)聯營進出口公司是按自願互利原則組成的工貿結合、從事對外貿易的經濟實體,是由自行車、鐘錶行業中的出口基地企業、擴大外貿自主權企業和輕工業品進出口分公司為主體,有一般出口企業參加的進出口聯合企業,具有外貿法人資格。

(二)聯營進出口公司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承擔國家下達的出口創匯任務;及時掌握國際市場信息,努力開拓國際市場;協助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提高產品檔次,生產適銷對路的出口產品,提高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二、聯營進出口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聯營進出口公司開業後,兩市輕工業品進出口分公司及參加聯營的外省(區、市)外貿公司都不再經營自行車、鐘錶及其零部件的出口業務,其有關出口業務工作也一併移交給聯營進出口公司。

(二)聯營進出口公司及參加聯營進出口公司的出口企業享受國發(1985)128號文件所規定的優惠待遇和鼓勵政策,接受經貿部的外貿政策指導並執行有關規定。

 三、聯營進出口公司的業務範圍

(一)自行車聯營進出口公司經營自行車及其零部件出口業務;鐘錶聯營進出口公司經營鐘錶、定時器及其零部件、各種計時儀器以及專用技術和設備的出口業務。

(二)聯營進出口公司受各成員企業的委託,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進口或委託有關外貿公司進口生產出口產品所需專用材料、零配件、產品樣機以及企業自身改造需要的軟件技術和專用儀器、設備。

(三)聯營進出口公司組織各成員企業開展技貿結合、進出結合、補償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生產、合作生產等業務活動,組織有關企業與外國公司合作,在國外聯合組建商情網、銷售網、維修服務網。

 四、聯營進出口公司的計劃與計劃渠道

(一)聯營進出口公司承擔國家下達的出口創匯任務,其出口創匯計劃由經貿部下達給輕工業品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再由總公司下達給天津、上海聯營進出口公司,同時抄送各參加聯營進出口公司的輕工業品進出口分公司。出口產品生產計劃由輕工部下達給有關省(區、市)輕工(一、二輕)廳、局,再由省(區、市)廳、局下達給出口生產企業。經貿部、輕工部將下達的年度計劃同時抄送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

(二)聯營進出口公司的年度進口業務計劃由董事會確定,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執行。

 五、聯營進出口公司註冊資金與經濟核算

(一)聯營進出口公司的註冊資金,由參加聯營的企業集資解決,其資金來源按財政部(86)財工字第10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二)聯營進出口公司的經濟核算。根據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會議的精神,天津、上海聯營進出口公司分別對五個出口生產企業(天津手錶廠、上海手錶廠、天津自行車廠、上海自行車一廠、三廠)實行代理制,試行取消價差補償,按匯率結算的新辦法(具體辦法見附件),對其他出口生產企業繼續實行按核定的產品出口成本給予價差補償。為此,聯營進出口公司的財務結算應建立兩本帳,即對按新辦法結算的企業,聯營進出口公司按規定向出口生產企業收取代理費,出口生產企業按核定的出口產品所得稅率,向國家上繳出口產品所得稅,承擔經濟責任。對實行收購制及價差補償的企業,聯營進出口公司按經貿部、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財務結算手續。

 聯營進出口公司在同時實行上述兩種結算辦法和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條件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利潤按股金比例分成,虧損也按股金比例分擔。各成員單位所得利潤,按財政部(86)財稅字第078號《關於促進橫向經濟聯合若干稅收問題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繳納稅金。

(三)由於生產企業、外貿企業雙方共同努力,提高產品檔次,降低流通費用,賣好價錢而增加的收入,扣除應上繳的部分後,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應合理分成。

(四)聯營進出口公司為生產出口產品進口原材料、零配件所需外匯,由地方外匯管理分局直接劃撥給聯營進出口公司專門開設的「出口機電產品進口原材料用匯專戶」安排使用,同時抄送經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及輕工業品進出口總公司。

 六、聯營進出口公司董事會和總經理的產生及職責範圍

(一)聯營進出口公司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按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工作。董事會由參加聯營的企業代表組成,可吸收一般出口企業的少數代表參加。董事會設常務董事,由出口基地企業和輕工業品進出口分公司的負責人擔任。董事會協商產生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若干人,報經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董事長、副董事長可以專職,也可以兼職(董事長一般可由出口基地企業的負責人擔任,副董事長由輕工業品進出口分公司的負責人擔任)。

(二)聯營進出口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一般可由輕工業品進出口分公司主管該項業務的負責人擔任,副總經理由出口基地企業的負責人擔任);總經理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董事會的決議;總經理由董事會提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董事會聘任;副總經理由董事會批准並聘任。公司根據業務需要,下設若干業務部。業務部的業務幹部應本着少而精的原則配備,為保持進出口業務工作的連續性,兩市輕工業品進出口分公司的有關業務幹部,連同經營其它省(區、市)自行車、手錶出口業務的幹部,都應轉到聯營進出口公司工作。

(三)工作人員列入聯營進出口公司企業編制,其工資、資金以及福利待遇統一由聯營進出口公司支付。

 七、關於兩市以外省(區、市)外貿公司或出口企業參加聯營進出口公司的有關問題

 兩市以外省(區、市)的自行車、鐘錶出口生產企業或經營這些產品的外貿公司也可以跨省、市自願參加聯營進出口公司。聯營進出口公司同外省(區、市)出口生產企業或外貿公司的經營關係一般實行代理制,原來實行收購制的,也可以暫不改變。關於雙方經濟利益的分配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協商解決。

 八、其他

(一)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完成聯營進出口公司的組建任務,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正式開業。

(二)聯營進出口公司的組建工作,請天津、上海兩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單位共同完成。

(三)屬於中央有關部門之間、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之間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由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協調解決。

附件:

取消自行車和鐘錶出口價差補償

按匯率結算的試行辦法

 根據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會議精神,決定從一九八七年開始先在自行車及鐘錶行業的五個出口基地企業(天津手錶廠、上海手錶廠、天津自行車廠、上海自行車一廠、三廠)試行取消價差補償按匯率結算的新辦法計算出口產品所得稅額,即:

 出口產品所得稅額=(匯率×出口產品創匯額-出口產品生產成本-出口流通費用-出口獎勵-出口營業外支出)×出口產品所得稅率。

 這個計算公式是在免徵出口產品的增值稅和調節稅的基礎上設計的。出口產品所得稅率以一九八六年有關企業單位出口產品的生產成本、留利水平、美元售價實績的平均值,並考慮了今年由於原材料漲價、內銷產品漲價、留利水平相應提高等因素計算出來的。自行車和鐘錶的出口所得稅率經核定可仍按55%計算。因實行新核算辦法地方減少的稅收,中央財政應相應核減地方財政上繳任務。

 新的核算辦法,可以減少中間環節,簡化結算手續,鼓勵企業降低生產成本和外貿流通費用,解決由於國際、國內兩種價格體系造成的假虧,鼓勵企業多出口多創匯,也兼顧了國家、地方和企業的收益。

 按新的核算辦法執行後,對於企業為擴大出口而安排的技改項目的還貸應做合理安排,即根據企業還貸的需要按規定儘可能稅前償還外,優先逐年核減內銷部分的調節稅。

 若遇原材料等生產資料大幅度提價等客觀因素,使生產成本增加時,可根據出口留利略大於內銷留利的原則,重新核定出口產品所得稅額。

 採用新的核算辦法,對基礎不同的企業按統一的出口所得稅率計算,有利於鼓勵企業在相同條件下進行競爭。雖然目前由於各企業的成本和內銷留利水平不同,按匯率結算經濟收益有一定的差別,但是實行新的核算辦法可以促進企業改進經營管理,逐漸減少這種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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