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暫停將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轉讓給外商請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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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暫停將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轉讓給外商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95〕48號 1995年9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
關於暫停將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
轉讓給外商請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暫停將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轉讓給外商的請示》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暫停將上市公司
國家股和法人股轉讓給外商的請示
國務院:
最近,少數上市公司向外商轉讓國家股和法人股,引起公司股權結構變化,股價出現異常波動。鑑於目前國家關於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轉讓的法規還不健全,為避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保證股票市場健康發展,經與有關部門研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在國家有關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管理辦法頒布之前,任何單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在國家有關管理辦法頒布後,按規定執行。
二、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立即停止審批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事項;已受理企業轉讓申請的,由受理機關通知申請企業立即停止轉讓活動,並做好善後工作,違者將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三、請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轉讓的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
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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