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1996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1996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6〕37號
1996年9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

1996

年全國

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6〕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1996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

  

關於

1996

年全國證券期貨

工 作 安 排 意 見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 一九九六年八月)

  根據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第6次會議精神,1996年證券、期貨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的各項任務,積極推進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證券工作必須從中國的國情出發,積極穩妥地發展債券和股票融資。今年證券市場工作的指導思想是:緊緊圍繞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認真貫徹法制、監管、自律、規範的方針,加大監管力度,規範市場行為,積極穩妥地發展債券和股票融資,進一步完善和發展證券市場,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期貨監管工作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證券委、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請示的通知》(國發〔1996〕10號),加強管理,努力提高期貨市場規範化水平。今年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採取有力措施,繼續清理整頓期貨市場,強化監管力度,進一步遏制過度投機,堅決打擊各種非法境外期貨交易和外匯按金交易,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規範市場行為,保持期貨市場的穩定。

  今年證券、期貨工作的具體安排是:

  一、加快立法進度,強化執法工作

  (一)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要積極配合有關方面,繼續做好《證券法》(草案)的修改工作,加快制訂單項行政法規,為證券、期貨市場法制化、規範化創造條件。證券委和證監會要認真行使國務院賦予的監管職能,加強對有關證券、期貨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證監會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執行。

  (二)有條件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要建立稽查機構,充實稽查人員,完善執法手段,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執法工作。各證券、期貨交易所也要進一步健全稽查制度,充分發揮一線監管作用。對各類大案要案,一經發現,要及時報告,依法嚴肅處理。

  二、改進新股發行管理辦法,做好新股發行上市工作

  1995年下達的股票發行計劃,還有一部分未發行上市,今年要繼續做好有關工作。今年下半年,將根據宏觀經濟發展情況,編制新股發行計劃。針對目前新股發行中存在的問題,今後下達新股發行計劃,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管理辦法,即由國家計委、證券委共同制定股票發行總規模,證監會在確定的總規模內,根據市場情況向各地區、各部門下達發行企業個數,並對企業進行審核。

  三、加強證券交易所的管理,清理證券交易中心

  (一)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管理,發揮其一線監管作用。證監會要督促證券交易所健全內部管理機制,發揮會員大會、理事會對重大事項的決策作用,逐步形成內部制衡機制,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清算業務和登記公司的監管;證券交易所要加強對會員、上市公司和市場的監管,發揮一線監管作用。

  (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對證券交易中心進行清理整頓。按照《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1995年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國發〔1995〕22號)規定,證監會要積極配合中國人民銀行,抓緊清理整頓證券交易中心。經清理保留的證券交易中心,逐步移交證監會統一監督管理。

  前一時期,一些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交易中心違反有關規定,借用證券回購名義變相拆藉資金,嚴重地干擾了正常金融秩序。各地證券、期貨監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請示的通知》(國發〔1996〕20號),主動配合中國人民銀行抓緊進行清理,做好善後工作。

  四、繼續做好對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的授權工作

  證監會要繼續做好對具備條件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授予部分監管職能的工作。已經獲得授權的地方監管部門要按照以下要求,在授權範圍內切實做好監管工作。

  (一)地方監管部門要維護國家對證券、期貨市場的集中統一管理,並按照授權範圍,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對超出授權範圍的事項,要及時請示證監會;

  (二)地方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時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證券委、證監會發布的規章或規範性文件進行,不得自行制定與國家有關規定相衝突的規定和辦法。確需制定工作程序性辦法的,應事先報經證監會同意,並在發布的同時報證監會備案;

  (三)地方監管部門不得干預被監管對象的正常業務活動,不得主辦或協辦有關證券、期貨類報刊。

  五、加大監管力度,進一步規範期貨市場

  (一)繼續加強期貨交易所的建設。各期貨交易所要結合實際,總結經驗教訓,找出薄弱環節,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則。今年要完成各期貨交易所會員制改造工作,建立全體會員共擔風險、共同監督的約束機制。目前,對已設置的異地同步期貨交易點中存在的問題,要儘快制定辦法加以解決。各期貨交易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今後任何交易所由於管理不當出現問題,都要嚴肅處理,並追究該交易所及其負責人的責任。

  (二)進一步加強對期貨經紀機構的監管。暫停審批新的期貨經紀公司,進一步提高現有公司的規範化管理水平,儘快完成對期貨兼營機構和期貨經紀公司分支機構的資格審核工作。對已取得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的主營或兼營機構,證監會將建立年檢制度,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對嚴重違規的,要從嚴處理直至吊銷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根據國發〔1996〕10號文件的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從事商品期貨交易活動。目前有些金融機構仍在收購、參股或控股期貨經紀公司的做法不利於穩定金融秩序,也不利於期貨市場的正常發展,應當予以制止,對這類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兼營機構,證監會不予核發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三)採取切實措施,把擾亂期貨市場的機構和個人堅決清除出期貨市場。證監會要儘快制訂《關於對操縱期貨市場行為認定和處罰的規定》,對少數憑藉資金實力聯手操縱市場的機構和個人,一經查實,除按照有關法規進行經濟處罰外,證監會要通報各交易所和經紀機構,不得再接納其從事期貨交易。

  (四)堅決打擊並取締各種非法期貨交易活動。在對期貨經紀公司分支機構和期貨兼營機構審批工作結束後,凡未取得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的單位,要立即停止期貨經紀業務。地方監管部門要組織力量嚴厲查處各種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對違反規定,繼續非法從事境外期貨業務和外匯按金交易的,各地監管部門要配合外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門予以堅決打擊。要堅決取締各種名目的變相期貨交易場所。

  六、促進上市公司規範發展

  上市公司質量是證券市場能否健康發展的關鍵,各有關單位要十分重視,加強這方面工作。

  (一)建立上市公司動態監管系統,強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明確證監會和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監管工作上的分工。證券交易所負責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發現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並及時報告證監會,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監會要建立對上市公司的定期抽查制度,強化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力度。從今年開始,證監會將組織力量,對上市公司進行抽查,抽查的重點內容是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和公司規範運作的情況。

  (二)積極幫助上市公司完善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要幫助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完善公司章程,充分發揮股東大會權力機構的作用,建立健全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的制衡機制。證監會和交易所還要抓好對上市公司有關負責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加強對證券經營機構以及與證券業務有關的中介機構的管理,積極穩妥地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業務

  (一)加強對證券經營機構的管理。證監會要根據有關規定對證券經營機構的承銷和自營業務進行系統監管,將自營業務、經紀業務嚴格分開,降低經營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要定期檢查證券經營機構執行各項法規的情況,對不符合條件、違法違規者給予相應處罰,直至吊銷其證券業務許可證。根據分業管理的要求,創造條件,逐步由證監會對證券經營機構實行統一的審批和監管。

  對與證券業有關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和信息諮詢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要加強監管,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證監會有權暫停、取消其從事證券業務資格。

  (二)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有利於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增加股市資金供應。要儘快出台《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按照該辦法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共同審批,共同管理。今後逐步由證監會對投資基金實行統一審批和監管。

  八、進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擴大B股試點範圍

  (一)進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近期選擇一些國有大中型企業作為第四批境外上市預選企業。在繼續做好以香港資本市場為重點的境外上市工作的同時,要穩妥地開闢新的國際資本市場,並抓緊與有關國家簽署證券監管合作備忘錄。要認真總結境外上市經驗,加強對境外上市公司的監管,嚴格督促企業按照有關要求使用資金,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二)加強對企業境外間接上市的管理。這項工作必須經過嚴格審批,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未經證券委批准,任何企業不得擅自到境外間接上市。

  (三)總結髮行B股的經驗教訓,擴大試點範圍。各地要按照《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89號)及證券委關於推薦B股預選企業的通知,認真做好篩選工作,選擇一些效益好、規模大、有發展前景的企業發行B股並不斷完善B股市場。

  九、加強債券市場的監管,做好可轉換債券的試點工作

  要加強對國債及企業債券上市、交易和清算活動的監管。證券交易所要儘快制定企業債券上市交易規則。企業債券經證券交易所審核、證監會批准後方可上市,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發行企業債券要經過信用評級。

  為開闢新的融資渠道,積極穩妥地做好可轉換債券的試點工作,證監會要儘快制定試點辦法,明確規定統一的審批程序,防止一哄而起。

  十、完成證券市場「九五」時期發展規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制定工作

  八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了「積極穩妥地發展債券和股票融資,進一步完善和發展證券市場」的要求。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民經濟發展的新形勢,要抓緊制定證券市場「九五」時期發展規劃,在不斷規範的基礎上,使證券市場在規模和質量上達到一個新的水平。

  十一、加強證券、期貨監管部門的隊伍建設

  首先要加強各級證券、期貨監管部門的領導班子建設。要努力學習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要講政治,加強民主集中制和勤政廉政建設。其次要改進工作作風,加強調查研究,對涉及證券、期貨市場的重大政策性問題,要組織力量,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調研工作。三是要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必要的幹部交流。四是各地監管部門要加強機構內部建設,在地方政府領導下,帶好隊伍,做好監管工作。五是必須重視培養和造就一批具有專家水平的監管人才。六是要對從業人員進行嚴格的資格考試和認定,提高整個行業人員的技能素質,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

  進一步加強對證券、期貨工作新聞報道和宣傳的管理。有關新聞單位,特別是證監會指定報刊,在新聞報道中,要正確宣傳黨和國家有關證券、期貨工作的方針政策,加強正面宣傳和引導;在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時,要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充分,促進證券、期貨市場健康發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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