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快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匯總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快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匯總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4〕95號 1994年10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快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匯總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開展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是對我國國情、國力調查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國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經過10年努力,縣級調查基本結束,現在已轉入地(市)、省和全國土地調查匯總工作的關鍵階段。各級人民政府要繼續加強對土地調查工作的領導,切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土地調查成果真實、準確,並建立土地動態監測制度,為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工作打好基礎,以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國務院:
根據《國務院批轉農牧漁業部、國家計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工作的報告的通知》(國發〔1984〕70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自1984年起在全國開展了對耕地、林地、牧草地、水域、交通、居民點及工礦用地等各類土地面積、權屬、利用現狀等的實地調查(以下簡稱土地調查)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的支持下,經過全國幾十萬調查人員的艱苦努力,目前全國需進行土地調查的2843個縣級行政單位中,已有2350個完成調查,占總數的83%,有435個單位正在進行內業工作,其餘58個單位正抓緊外業工作,縣級土地調查今年完成。吉林省和西藏自治區土地調查工作已完成了省級匯總;山東、內蒙古、天津等省、區、市已轉入省級匯總;吉林、山東、湖北、黑龍江、天津等省、市在縣級調查基礎上,根據每年土地權屬和用途的變化已及時開展了土地變更調查。但全國土地調查、匯總工作仍然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是工作進度不平衡。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對這項工作重視不夠,抓得不緊;對調查匯總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不能及時解決,致使土地調查隊伍不穩定,工作進展緩慢,有的地方甚至出現停頓現象。
二是由於歷史的原因,有些地方之間的行政境界有爭議,一些地方政府的領導把調查接邊誤認為是行政劃界,使接邊工作難以進行,造成雙方互相交叉調查和重複計算面積。
三是根據土地調查初步結果分析,各地實際耕地面積一般比統計數據平均大30%左右,但一些地方領導人干擾、阻撓土地管理部門如實上報調查匯總的土地面積,特別是耕地面積等數據,有的甚至瞞報、扣壓不報或隨意修改土地調查數據。
四是少數邊遠地區,土地調查匯總經費難以落實,影響匯總工作的開展。
為確保土地調查數據真實、準確,加快土地調查匯總工作,針對上述存在問題,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土地調查匯總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強對土地調查匯總工作的領導。要認真檢查土地調查進度,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採取必要措施,抽調有經驗的技術骨幹,進一步充實調查隊伍,加快土地調查匯總工作。
二、調查的土地面積等有關數據、資料,統一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逐級如實上報、匯總。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獨立行使土地調查、統計報告的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扣壓和改動。
三、組織抽查土地調查資料,堅決防止和糾正在數據上弄虛作假的行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通知》的有關規定和土地調查規程,對縣級調查和地(市)、省級匯總的土地面積進行一次抽查,重點檢查耕地面積的真實性。國家土地管理局將組織有關方面力量進行抽查。被抽查的地方、單位要自覺地接受檢查,地方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配合。對查出的問題要查明原因,限期改正。對不接受檢查和拒不糾正的,要嚴肅處理:對擅自修改、授意或批准修改土地調查成果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和單位領導人,要依法追究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對如實上報調查數據和舉報虛報、瞞報、弄虛作假行為有功的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對打擊報復這些人員的,要依法從嚴查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要將抽查的結果,於今年底報國家土地管理局。
四、認真搞好土地調查中相鄰行政境界接邊工作。接邊工作要按照土地調查匯總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於今年內完成。省際境界有爭議一時又難以協調解決的,要參照國務院批准民政部、國家測繪局《印發關於在中國百萬分之一的地圖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畫法的通知》(〔84〕測發字093號)中關於爭議地段的行政區域界線採取權宜畫法及畫法原則,進行技術處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從全局出發,支持土地管理部門按時完成接邊工作,以確保全國土地調查工作的如期完成。
五、及時開展土地變更調查等後續工作,適時更新各類數據。各地要在縣級土地調查的基礎上,不失時機地開展一年一度的土地變更調查,以保持土地利用和權屬狀況的現勢性。各級人民政府要按《通知》的要求,認真部署,穩定土地調查隊伍,及時開展土地變更調查。通過變更調查,首先將各年調查的數據變更到1995年全國同步的土地面積數據。同時,要把土地變更調查與土地登記、年度統計銜接起來,形成土地動態監測和日常地籍管理制度。
六、認真解決經費問題,確保匯總工作順利進行。凡土地調查匯總經費尚未落實的地區,要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財政部轉發國務院批准的〈關於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的通知》(〔1989〕國土〔籍〕字38號)中關於「各省、地(市)級土地(國土)管理部門對本地區完成的調查成果應及時進行匯總,其成果匯總經費請地方財政解決」的規定,安排好匯總所需經費,一些經濟確有困難的地方,其匯總經費請各省、自治區財政部門協助安排。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及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國家土地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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