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委、國家計委、輕工業部關於發展鹽業幾個問題請示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委、國家計委、輕工業部關於發展鹽業幾個問題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86〕72號
1986年9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委、

國家計委、輕工業部關於發展鹽業

幾個問題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86〕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委、國家計委、輕工業部《關於發展鹽業幾個問題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鹽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既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又是重要的工業原料。隨着國民經濟的發展,鹽的需要量將會大幅度增加,製鹽工業的地位將更為重要。為了促進鹽業的發展,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抓好鹽業的經濟體制改革,切實增強企業的活力,安排好「七五」期間鹽業的建設、生產和運銷,以滿足食用鹽和工業、農業、出口等用鹽的需要。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關於發展鹽業幾個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

   今年三、四月間,國家經委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輕工業部、勞動人事部、國家物價局等有關部門組織聯合調查組,對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四川、天津、河北、遼寧等省、市鹽業的生產、流通情況進行了調查研究。一致認為,對目前普遍存在的產鹽難、運鹽難、賣鹽難、買鹽難的問題,應採取有力措施,儘快解決。現將情況和研究的意見報告如下。

   鹽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一九八五年全國產鹽一千四百五十六萬噸,分配銷售一千七百一十九萬噸,分別比一九五○年增長五倍和六倍。三十六年來,鹽業累計稅利三百五十億元,相當於國家對鹽業投資的二十一倍。工業用鹽占鹽的總銷量的比重,已由一九五○年的6%上升為一九八五年的46%。綜合利用製鹽母液生產的化工產品,一九五○年只有五種、五百多噸,一九八五年已達到五十二種、八十一萬多噸。但是,由於長期以來一直視鹽為特殊商品,實行高稅、限價,對鹽的生產、經營統得過死,企業缺乏活力,職工生活困難,影響了鹽的生產和流通。比較突出的問題是:(一)稅高,利微,出場價低,企業缺乏自我改造能力。鹽的出場(廠)價自一九五九年核定後,除一九八四年通過降低鹽稅略有提高外,基本上沒有變動。但同期生產成本激增,企業利潤下降。在流通領域,一方面市場零售實行最高限價,絕大部分地區沒有城鄉、地區差價;另一方面運輸、裝卸、搬運費用一再上漲,致使批發利潤下降。(二)製鹽企業一般都遠離城鎮,條件艱苦,職工收入較低,住房、看病、文化娛樂、子女上學和就業的困難較多。(三)生產能力不能適應「七五」期間制鹼工業發展的需要。目前全國鹽的生產能力一千九百萬噸,據測算,一九九○年全國鹽的總需要量將達二千三百萬噸,相應需生產能力二千五百萬噸,要增加六百萬噸的生產能力。「七五」計劃安排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僅增加生產能力二百八十萬噸,缺口很大。(四)企業辦社會設施,負擔很重。

   針對上述問題,除已經採取和正在採取的減征食鹽稅、提高食鹽批零差價、實行崗位津貼、減免調節稅等措施外,我們建議再採取如下措施:

   一、關於稅收、價格政策問題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食鹽零售價暫時不動,採取讓稅增利以緩解當前鹽業困難的指示精神,經與有關部門商定,今年全國食鹽的平均出場(廠)價每噸由四十八元八角一分提為六十八元八角一分,提高二十元,調價資金用讓稅辦法解決,每噸減稅二十元;工業用鹽出場(廠)價每噸提高十元,農業、漁業和出口用鹽每噸提高二十元,都由用戶負擔;農業、漁業用鹽與食鹽同稅,畜牧業用鹽適當減稅。對集體鹽場的收購價,隨同國營鹽場(廠)的出場(廠)價一併調整。

   鑑於食用鹽和工業用鹽的國家標準已經頒布,今年六

月一日起已執行,鹽的品種差價和質量差價,由輕工業部會同國家物價局儘快制訂,以鼓勵企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開發新品種。

   二、關於投資問題

   「七五」期間,鹽業技術改造和基本建設共需投資十一

億七千萬元(技術改造六億七千萬元,基本建設五億元)。除「七五」計劃已安排和爭取地方自籌一部分資金外,還缺

少約五億元。由於全國計劃內許多投資還未落實,不好立即追加,擬從一九八七年起,由國家計委和國家經委根據當年可能,增加一些固定資產投資。首先抓緊安排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雲南安寧、河北黃驊和山東羊口鹽場,共增加生產能力一百零四萬噸;江蘇淮北、湖北應城、四川五通橋、遼寧復州灣和綏豐、天津塘沽、河北南堡新生鹽場,共增加生產能力一百八十三萬噸),並適當安排流通環節項目和多種經營項目。

   三、關於職工工資福利問題

   海、湖、井、礦鹽業,屬於一類產業,不同於一般加工工業。建議對製鹽工實行一類產業執行的工資標準,並建立崗位津貼。對集體鹽場(廠),應使鹽民的收入水平不低於當地農民。

   鹽場各項社會福利事業的開支,在企業照章繳納各種稅費後,由地方財政和有關部門根據財力情況給予支待。

   四、關於計劃體制問題

   從一九八七年起,除食鹽的生產和分配銷售仍實行指令性計劃外,對工業用鹽、農牧漁業用鹽改為實行指導性計劃,以一九八四年銷售量為基數,超出部分企業可組織自銷,價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五、關於行業管理問題

   為了加強行業管理和宏觀控制,應通過立法程序制訂鹽業管理法規,由輕工業部牽頭擬定。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執行。

                           國家經濟委員會   

                           國家計劃委員會     

                           輕  工  業  部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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