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冶金部關於促進鋼鐵工業持續發展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冶金部關於促進鋼鐵工業持續發展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4〕55號
1994年4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冶金部

關於促進鋼鐵工業持續發展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4〕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冶金部《關於促進鋼鐵工業持續發展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

  

關於促進鋼鐵工業持續發展的意見

 

國務院:

近幾年,我國鋼鐵工業發展很快,為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企業工藝裝備落後,品種不能滿足需要。據冶金部統計,目前落後工藝裝備約占總量的67%左右。(二)冶金礦山發展滯後。鐵礦山開採條件差,品位低,剝采比大,經濟效益普遍低下,靠礦山企業自身積累難以發展。多數礦山已開採三四十年,亟需抓緊後繼礦山建設。(三)鋼材進口失控。據海關統計,1993年全國進口鋼材3026萬噸,比上年多進口2300多萬噸,造成部分鋼材積壓,庫存上升。(四)引進設備的消化吸收工作進展緩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鋼鐵工業已引進70多億美元的國外先進技術和裝備。但由於沒有同時引進制造技術軟件,備品備件國產化率低,重複引進的問題仍然存在。(五)近年來地方盲目建設小煉鋼(廠)、小軋鋼(廠),亟待引導和整頓。

對當前鋼鐵工業存在的這些問題,國務院領導同志十分關心和重視,多次指示有關方面研究提出解決意見。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我們會同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內貿部、機械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海關總署等部門,就促進鋼鐵工業持續發展問題進行了研究,擬採取如下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籌集資金,集中力量加快老企業重點技術改造,促進鋼鐵工業結構優化。

(一)加速解決關鍵鋼材品種的生產。繼續抓好已納入專項計劃的汽車用易切鋼、齒輪鋼、電站用高壓鍋爐管、高壓鍋爐板、軸承鋼管材、模具鋼等品種項目的技術改造。

(二)加快鐵道用重軌項目建設。目前鐵道等部門每年約需重軌150多萬噸,而國內生產能力僅112萬噸。要抓好包鋼、攀鋼和武鋼等重軌生產線的技術改造,並根據需要選擇條件適合的地區或企業新建重軌生產線。

(三)加快發展連鑄。「八五」後兩年,冶金行業要把重點放在加快重點鋼鐵企業的連鑄建設上,同時國家給予支持。1994年努力使連鑄比由34%提高到39%左右。

(四)分期分批搞好重點特鋼企業的技術改造。「八五」後兩年重點抓好撫順、大冶、長城和大連等特殊鋼廠已批准技改項目的建設。同時選擇一個已實行股份制的特鋼企業進行系統改造。

二、對礦山改造建設和礦山企業予以扶持。

(一)將重點礦山建設項目列入國家重點建設計劃,納入政策性銀行貸款,以支持礦山發展。

(二)研究制定老礦山閉坑轉產的政策。閉坑轉產項目要按程序報批,納入投資計劃。

三、對110戶大中型鋼鐵企業全面進行清產核資,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擴大清產核資試點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辦發〔1993〕29號)精神處理潛虧和虧損掛帳問題,減輕企業負擔。企業要採取多種措施,增加流動資金。

四、根據計劃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和進程,在適當的時機將統配鋼材分配改為國家訂貨,由生產企業和用戶直接簽訂定點定量長期合同。國家對國防軍工、鐵路、交通、發電設備、能源、農用水利、救災、儲備等重點單位,優先安排專用鋼材品種計劃,確保國家重點建設需要。

五、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加強企業管理。在鋼鐵行業積極推廣武鋼、寶鋼和邯鋼減少消耗、降低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的經驗。建議選擇一批鋼鐵企業作為國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試點。

六、加強宏觀調控,搞好總量平衡。建議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內貿部和冶金部建立進口鋼材定期協調製度,分析市場供求情況,共同擬定宏觀調控措施,保持鋼材供需總量平衡。加強對地方小煉鋼、小軋鋼等工廠的宏觀管理,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1994年要制訂出相應的行政法規,實行綜合治理。要加強鋼材價格的宏觀調控和管理,凡國家管理的鋼材產品,有關生產、流通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定價和規定。對已放開價格的鋼鐵產品的出廠價和市場價,國家將實行指導價和調價申報制度,對流通環節採取差率控制措施等進行調控和干預。

七、建立引進和消化吸收、開發創新、推廣應用一體化的引進新技術、裝備的機制。國家計委擬對引進直流電爐、熔融還原和薄板連鑄連軋三項新技術進行試點,在立項安排資金時由國家安排引進軟件(設計製造)費用,並組織冶金、機械製造部門的設計、科研、製造和生產應用等單位組成一體化協作組織,承擔消化吸收和開發創新、推廣等任務。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執行。

 

                                         國家經貿委

      冶金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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