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嚴格控制新增棉紡生產能力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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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嚴格控制新增棉紡生產能力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0〕40號
2000年6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

嚴格控制新增棉紡生產能力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0〕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嚴格控制新增棉紡生產能力的規定》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六月五日

關於嚴格控制新增棉紡生產能力的規定

國家經貿委 外經貿部 海關總署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年五月八日)

為鞏固紡織壓錠成果,防止棉紡行業再度發生重複建設,促進棉紡行業健康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一、「十五」期間,國家繼續控制新增棉紡生產能力,各地區、各部門要監督所有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棉紡錠,繼續對棉紡細紗機(含其變型產品,下同。變型產品由國家紡織工業局認定)的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棉紡細紗機以及車頭、龍筋、機架三種關鍵配件的購置實行准購證制度。

二、生產許可證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商國家紡織工業局核發。准購證由國家紡織工業局管理發放。

三、生產企業持有生產許可證方可生產棉紡細紗機和向取得准購證的企業銷售棉紡細紗機。對違反者,發證機關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並沒收其違規收入。

四、棉紡細紗機車頭、龍筋、機架三種關鍵配件必須有生產企業、產品型號、生產日期等標記,並只能銷售給取得准購證的企業。任何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不得以訂購配件形式,轉手銷售成台棉紡細紗機配件或將配件組裝成台銷售。對違反本規定生產、組裝、銷售棉紡細紗機配件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並沒收其違規收入。

五、需要購置棉紡細紗機的企業,必須辦理准購證,並且只能向持有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購買。對未取得准購證的企業違規購置的棉紡細紗機必須銷毀,此項工作由當地政府負責,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

六、新建棉紡企業和現有企業在其經營範圍內增加棉紡紡紗項目,必須經國家紡織工業局批准,否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律不予辦理企業的設立登記(開業登記)或變更登記。

七、棉紡細紗機的出口實行登記核查制度,經營棉紡細紗機出口的企業憑其正式有效出口貿易合同到國家紡織工業局辦理登記,棉紡細紗機生產企業按照已辦理登記手續的出口貿易合同組織生產和供貨。棉紡細紗機生產企業在供貨後3個月內,應將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報送國家紡織工業局核查。對將出口棉紡細紗機轉銷國內的,外經貿部門要取消其進出口經營權。

八、棉紡細紗機屬國家機電產品進口集中登記管理商品。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外經貿部門要從嚴控制棉紡細紗機的進口。對違規審批或進口的,外經貿部門要取消其審批權或經營權。海關要對進口棉紡細紗機實施重點監管,加大查驗力度,對通過偽報、夾藏等方式進口棉紡細紗機的非法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從嚴查處。

九、任何企業不得租賃違規購置的或應淘汰的棉紡細紗機,或者出租廠房安裝上述設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違反者按本規定第五條處理。

十、為了提高棉紡行業技術裝備水平,國家鼓勵企業加快更新改造。更新改造工作嚴格按照國家紡織工業局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

十一、本規定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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