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邊銷茶產銷管理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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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邊銷茶產銷管理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49號
2001年7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
進一步加強邊銷茶產銷管理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國家民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供銷總社《關於進一步加強邊銷茶產銷管理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七月三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邊銷茶產銷管理的意見

國家經貿委 國家計委 國家民委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供銷總社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邊銷茶又稱緊壓茶、磚茶,是新疆、西藏、內蒙古、青海、甘肅、寧夏、四川等省、自治區少數民族群眾傳統的生活必需品。搞好邊銷茶的生產和供應,事關民族團結和邊疆地區的社會穩定。為穩定邊銷茶生產和供應,保證少數民族群眾喝上「放心茶」,根據《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國發〔2001〕11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邊銷茶產銷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邊銷茶生產管理,產區繼續實行定點生產

針對當前邊銷茶生產秩序混亂、生產能力過剩和質量下降等問題,對現有的邊銷茶生產企業進行全面清理整頓,依法取締劣質產品生產企業,清理整頓工作由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國家民委會同有關部門作出部署;在此基礎上,對邊銷茶繼續實行定點生產。

要結合「十五」民族用品生產企業的調整,按照產品質量、生產規模、區域布局等要求重新制定定點標準,重新確定定點資格。整頓後符合條件的繼續保留定點企業資格,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定點資格,同時選擇部分符合條件的非定點生產企業補充為定點企業。定點生產企業享受國家有關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的優惠政策,其名單由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國家民委會同有關部門公布。今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律不得批准新建邊銷茶生產加工企業。

對重新確定的定點企業要實行動態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核准經營範圍時應標明「生產加工邊銷茶」,並在年檢中予以重點審核。未取得定點資格的生產企業,一律不得從事邊銷茶的生產加工。其中,凡原經營範圍內有緊壓茶、磚茶等邊銷茶經營內容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經營範圍或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清理整頓非定點企業和依法取締劣質產品生產企業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

二、改進邊銷茶銷售管理,銷區實行定點批發

邊銷茶銷售管理,由銷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要在繼續發揮供銷社邊銷茶經營主渠道作用的同時,引入競爭機制,減少流通環節和費用,實行定點批發。有條件的省(自治區)可以繼續由供銷社歸口經營,但要打破省(自治區)供銷社統一批發的格局,可賦予銷量大的市(盟、州)供銷社直接批發權。其他地區根據具體情況,在發揮邊銷茶經營主渠道作用的同時,適當增加批發企業數量。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家民委等部門按照經營渠道、倉儲設施、管理狀況、區域布局等情況,制定邊銷茶定點批發企業的標準,銷區省(自治區)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資格認定,並進行監督、檢查。定點批發企業批發的邊銷茶一律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定點生產企業只能向定點批發企業供貨,經銷區省(自治區)政府批准也可在銷區銷售邊銷茶。

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對現有批發企業進行清理整頓,對不符合條件的批發企業要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准批發企業經營範圍時應標明「邊銷茶批發」,經營範圍內沒有邊銷茶批發業務的企業,不得從事邊銷茶批發業務。要加強邊銷茶零售市場的規範管理。

邊銷茶定點批發和零售企業要與定點生產企業建立穩定的購銷關係,保證邊銷茶正常供應,保持邊銷茶市場價格穩定,搞好服務,共同促進邊銷茶市場的健康發展。

為了確保邊銷茶的市場穩定,國家繼續實行邊銷茶儲備制度,由國家計委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改進和完善邊銷茶(包括原料和產成品)儲備的具體辦法,並加強監督。邊銷茶的儲備要做到專庫、專賬、專人管理,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下達計劃,供銷總社具體實施。邊銷茶的重點銷區,也要建立地方儲備。

三、嚴格邊銷茶的質量管理,強化市場監督管理

質檢部門要儘快建立和完善邊銷茶質量標準體系,統一檢測手段,並督促定點生產企業嚴格按照標準組織生產,加強檢驗,保證產品質量。國家儲備的邊銷茶,由質檢總局指定法定質檢機構實施公正檢驗。生產企業要增強質量意識,在加強管理、改進工藝、提高質量、改進包裝等方面下功夫。出廠產品必須經過檢驗,嚴禁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出廠銷售。

要對生產企業和市場上的邊銷茶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工作由質檢部門負責組織。對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邊銷茶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凡定點生產企業產品經檢查不合格,經整改複查仍不合格者,由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國家民委會同有關部門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凡批發企業銷售的產品連續二次檢查不合格者,由銷區省(自治區)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取消其批發資格。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質檢部門要對邊銷茶市場進行經常性檢查,嚴厲查處銷售非定點企業產品的行為。對無照經營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以及用其他不正當手段進行違法經營的,要依法予以懲處。

邊銷茶作為一種特殊商品,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強,無論在供應數量、供應時間還是產品質量上出現問題,都可能成為影響民族地區穩定的因素。各有關地方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及時協調解決邊銷茶生產和供應中的問題,確保少數民族地區群眾喝上質量有保證、價格適中的邊銷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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