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十五」期間加快發展服務業若干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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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十五」期間加快發展服務業若干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98號
2001年12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

關於「十五」期間加快發展服務業

若干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計委《「十五」期間加快發展服務業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十五」期間加快發展服務業

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家計委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決定》(中發〔1992〕5號)下發以來,我國服務業穩定發展,結構不斷改善,就業崗位大幅度增加。但從總體上看,服務業供給不足、比重偏低、結構落後、質量不高、競爭力差等問題仍很突出,已經成為當前以及今後一段時期制約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我國已經進入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重要時期,必須充分認識新階段、新形勢、新體制下加快發展服務業的重要意義。加快發展服務業,是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國際競爭力和國民經濟整體素質的有力措施,是緩解就業壓力的主要途徑,也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迫切需要。服務業的興旺發達是現代化的一個重要特徵,加快發展服務業,對於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具有深遠的戰略意義。

加快發展服務業,要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精神,以市場化、產業化和社會化為方向,增加供給、優化結構、拓寬領域、擴大就業。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真正把服務業作為產業對待。要有步驟地擴大開放,在主要依靠市場機制的基礎上,通過政策引導,加大工作力度和資金投入,促進全國服務業發展再上一個新台階。

根據「十五」計劃綱要的要求,「十五」期間服務業發展的目標是:服務業增加值年均增長速度適當快於國民經濟的增長速度,爭取達到7.5%左右,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由2000年的33.2%提高到2005年的36%;服務業從業人員年均增長4%以上,累計新增就業人數爭取達到4500萬人,占全社會從業人員的比重由2000年的27.5%提高到2005年的33%。為此,要採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優化服務業行業結構

(一)以市場為取向,以企業為主體,以技術進步為支撐,大力調整和優化服務業行業結構,提高服務業的整體素質和國際競爭力。強化對交通運輸、商貿流通、餐飲、公用事業、農業服務等行業的改組改造,推進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物流配送、代理制、多式聯運、電子商務等組織形式和服務方式的發展,提高服務質量和經營效益。積極發展房地產、物業管理、旅遊、社區服務、教育培訓、文化、體育等需求潛力大的行業,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大力發展信息、金融、保險以及會計、諮詢、法律服務、科技服務等中介服務行業,提高服務水平和技術含量,促進服務業行業結構及經濟結構的優化。

(二)各地區要從本地實際出發,發揮優勢,突出重點,發展各具特色的服務業。中心城市及沿海地區的部分城市,要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在改組改造傳統服務業的同時,着重發展現代服務業和新興服務業;具有交通、商貿、旅遊等特定優勢和服務功能的中小城市和城鎮,要進一步強化優勢,突出特色,提高優勢行業的競爭力;其他城鎮和農村,要適應當地市場需求,因地制宜地發展有優勢的行業。

二、擴大服務業就業規模

(三)服務業是今後我國擴大就業的主要渠道,對此,各地區、各部門必須統一認識,高度重視,採取積極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挖掘服務業安置就業的巨大潛力,發揮其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作用。

(四)積極支持服務業各行業拓寬服務領域,開拓新的就業渠道。對就業潛力大的行業,尤其是社區服務、農業服務等,要營造更加寬鬆的環境,大張旗鼓地鼓勵發展。各地區、各部門要研究制定具體的政策措施,鼓勵下崗職工、鄉鎮轉崗幹部和復轉軍人創辦社區服務企業和農業服務企業。

(五)積極引導勞動力的跨地區流動就業,取消各種限制勞動力合理流動的政策規定。有關部門要完善和規範就業服務體系,提供準確及時的就業信息,避免盲目流動。制定勞動力市場管理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勞動事務代理等就業服務制度和標準,規範勞動者、企業和市場中介組織的市場行為。鼓勵服務業推行非全日制、臨時性、彈性工作時間等靈活多樣的就業形式,為服務業擴大就業創造良好的環境。引導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積極從事服務業工作。

三、加快企業改革和重組

(六)加快服務業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加快服務業國有經濟布局的戰略性調整,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國有經濟比重較高的對外貿易、公用事業、旅遊、文化、電信、金融、保險等行業,要逐步放寬對非國有經濟的准入限制和擴大對外開放。

(七)對國有服務業大中型企業進行規範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數企業外,要通過規範上市、中外合資、相互參股等形式,逐步改制為多元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深化企業內部改革。

(八)儘快改變部分行業經營方式陳舊、缺乏服務品牌和過度競爭等狀況,促進服務業的集團化、網絡化、品牌化經營。依託有競爭力的企業,通過兼併、聯合、上市、重組等方式,形成一批擁有著名服務品牌、多元投資主體的大型服務業企業。鼓勵優勢企業兼併困難企業,對長期虧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依法實施破產。

(九)國家從授權經營、跨業經營、上市融資、項目審批等方面促進形成少數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和企業集團。各地區、各部門要鼓勵企業跨地區發展,並在經營場所、工商登記、勞動用工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服務業中小企業,採取改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經營、出售等多種形式進行產權制度和經營機制改革。各地區可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採取更加靈活的方式,加大力度,加快服務業中小企業的改革。

四、放寬服務業市場准入

(十一)改變服務業部分行業壟斷經營嚴重、市場准入限制過嚴和透明度低的狀況,按市場主體資質和服務標準,逐步形成公開透明、管理規範和全行業統一的市場准入制度。積極鼓勵非國有經濟在更廣泛的領域參與服務業發展,在市場准入、土地使用、信貸、稅收、上市融資等方面,對非國有經濟實行與國有經濟同等的待遇。

(十二)加快鐵路、民航、通信、公用事業等行業管理體制的改革,放寬外貿、教育、文化、中介服務等行業市場准入的資質條件。凡鼓勵和允許外資進入的領域,均鼓勵和允許國內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特許經營等方式進入,鼓勵和允許上市公司以資產重組或增發新股方式進入服務業。

(十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要對服務業市場准入的有關規定進行認真清理,改革市場准入的行政審批制度,大幅度減少行政性審批,需要保留的也要按照區別情況、簡化手續、公開透明、管理和監督規範的原則進行改革。

(十四)加強對服務業市場准入的規範化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儘快制定並公示有條件准入的領域、准入條件、審批確認等准入程序以及管理監督辦法。加強對服務市場的依法監管,整頓和規範服務市場秩序,嚴肅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對違法違規和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要清除出市場,創造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五、有步驟地擴大對外開放

(十五)抓住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帶來的新機遇,積極有序地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要通過擴大開放,促進服務業管理體制、企業機制、組織形式以及服務品種的創新;促進先進服務技術和標準的引進,帶動服務業整體水平的提高;促進和培育服務業比較優勢的形成,增強國際競爭力,減少服務貿易逆差。

(十六)根據我國經濟發展需要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有步驟地進一步開放銀行、保險、證券、電信、外貿、商業、文化、旅遊、醫療、會計、審計、資產評估、國際貨運代理等領域。

(十七)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實行「走出去」戰略,發展服務業的跨國公司。鼓勵開展設計諮詢、對外工程和技術承包、勞務合作。有關部門要在金融、保險、外匯、財稅、人才、法律、信息服務、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擴大市場份額、提高國際競爭力創造必要條件。

六、推進部分服務領域的產業化

(十八)以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企業與事業分開、營利性機構與非營利性機構分開為原則,加快推進適宜產業化經營領域的產業化進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要儘快完成適宜產業化領域由「政府辦」向「社會辦」的轉變。各級政府要做好有關領域的基本公共服務,基本公共服務以外的領域都要實行產業化經營。

(十九)將各類事業單位劃分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機構。營利性事業單位都要改制為企業或實行企業化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納稅,逐步減少直至取消政府投資和事業經費。掛靠政府部門的營利性機構要與原部門脫鈎。非營利性機構也要引入競爭機制,面向市場提供服務。

七、促進後勤服務的社會化

(二十)學校、醫院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有條件的機關後勤服務設施都要面向社會開放。除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外,學校、醫院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黨政機關營利性的後勤服務機構都要改制為獨立法人企業。新組建並由國家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再設立後勤服務機構,所需服務由社會提供。鼓勵民間投資興辦面向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後勤服務,推廣「大學生公寓」等社會化服務的各種組織形式。

(二十一)在對後勤服務機構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認真清理和評估後,允許將其中一部分以國有資本金的形式注入改制後的後勤服務機構。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促進並規範後勤服務機構轉制的具體規定。

八、鼓勵中心城市「退二進三」

(二十二)調整城市市區用地結構,減少工業企業用地比重,提高服務業用地比重,即「退二進三」。這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生活環境的重要措施,也是城市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重要任務。目前,大部分中心城市已經進入必須對城市市區用地結構進行調整的階段。要採取切實措施,逐步加大力度,把一些城市行之有效的「退二進三」措施,推廣到更多城市。

(二十三)中心城市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逐步遷出或關閉市區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適應城市功能定位的工業企業,工業企業退出的土地,要優先用於服務業。城市政府要積極採取措施,幫助遷出或關閉企業做好人員安置、資金籌措等工作。鼓勵外資投向與「退二進三」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及回報率高、成長性好、帶動性強的服務業項目。

九、加快服務業人才培養

(二十四)加快培養服務業所需各類人才,特別要加快培養社會急需的信息服務、金融、保險、各類中介服務、服務業政策與管理以及熟悉國際服務貿易規則等方面的人才。有計劃地在現有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增設服務業緊缺的專業,改革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增加緊缺專業招生規模。拓寬人才培養途徑,積極吸引和聘用海外高級人才。

(二十五)加強崗位職業培訓,提高服務業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質量意識、競爭意識和業務水平,增強其就業、創業和適應職業變化的能力。全面推進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服務業職業資格標準體系,有序擴大實施範圍和領域,提高服務業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

十、多渠道增加服務業投入

(二十六)發展服務業主要依靠市場機制配置資源,同時也要注意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和帶動作用。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都要適當安排一定數量的投資,作為加快發展服務業的引導資金,主要用於國家鼓勵的服務業建設項目的貼息或補助,以更多地吸引銀行信貸資金和社會投入。

(二十七)銀行要適當增加對服務業的信貸支持,在獨立審貸基礎上積極向符合貸款條件的服務業企業及其建設項目發放貸款。有關部門要加強與銀行的溝通,積極向銀行推薦有效益的服務業項目。

(二十八)鼓勵符合條件的服務業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通過股票上市、企業債券、項目融資、資產重組、股權置換等方式籌措資金。創造條件,逐步解決某些服務行業用水、用氣、用電價格不合理問題。

十一、擴大城鄉居民的服務消費

(二十九)改善服務消費環境,完善消費政策,提倡健康、文明的消費方式,引導城鄉居民增加服務消費,營造有利於擴大服務消費的社會氛圍。

(三十)提高城鄉居民的服務消費能力,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不斷增加城鄉居民特別是農民和城鎮低收入者的收入。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完善消費信貸辦法,提高信貸服務水平。加強服務業各類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布局和結構,特別要注意擴大農村基礎設施的覆蓋面,促進農民增加服務消費。

(三十一)把加快發展服務業與實施城鎮化戰略結合起來,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化,調整城鎮規模結構,擴大城市服務消費群體。

(三十二)推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有關部門要儘快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二、加強服務業的組織領導

(三十三)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觀念,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服務業擺到與農業、工業同等重要的位置。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為加快發展服務業創造良好的環境。

(三十四)計劃部門負責服務業總體規劃編制、政策制定和銜接平衡各行業規劃與政策工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做好相關行業的規劃編制、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鼓勵服務業行業協會的發展,發揮其在市場保護、行業自律、溝通企業與政府等方面的作用。

(三十五)強化服務業統計工作,按照國際慣例和通行規則,改進統計制度和方法,做好第二次全國第三產業普查,建立和完善服務業的經常性調查。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服務業發展的監測、預警、預測和信息發布制度,發揮信息導向作用。

(三十六)加快制定和完善規範服務業市場主體行為和市場秩序的法律法規,為服務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完善服務業標準,提高服務水平。

(三十七)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和實施促進服務業加快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確保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國務院責成國家計委對落實本意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國務院報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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