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於制止電解鋁行業重複建設勢頭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於制止電解鋁行業重複建設勢頭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29號 2002年4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於制止
電解鋁行業重複建設勢頭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於制止電解鋁行業重複建設勢頭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五日
關於制止電解鋁行業重複建設勢頭的意見
近幾年來,我國鋁工業取得長足發展,成為世界主要產鋁大國。到2001年底,全國已形成氧化鋁年生產能力490萬噸,電解鋁年生產能力400萬噸,鋁加工能力450萬噸。2001年全國實際生產氧化鋁470萬噸、電解鋁342萬噸、鋁材240萬噸,除氧化鋁外,電解鋁和鋁材等基本滿足了國內市場需求。但是2000年四季度以來,由於受國際市場氧化鋁價格大幅降低的影響,國內氧化鋁進口大幅增加,達到335萬噸,加上國內當年生產470萬噸,使國內氧化鋁市場供應總量達到805萬噸,比當年725萬噸的實際需求多出80萬噸。過量進口低價氧化鋁,不僅對國內市場造成一定衝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誘發國內許多地方盲目建設電解鋁項目。一些地方政府不顧國家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環保法規要求,大規模新建電解鋁生產能力;一些屬於淘汰範圍的小火電廠,也紛紛投資建設高能耗電解鋁項目。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已有電解鋁生產企業120家,年生產能力400萬噸;正在建設的電解鋁項目23個,建設規模為年生產能力136萬噸;擬建電解鋁項目24個,建設規模為年生產能力284萬噸。到「十五」期末自焙槽電解鋁生產能力全部淘汰後,國內電解鋁總的年生產能力也將達到680萬噸,與預測的「十五」期末我國電解鋁年需求量550萬噸相比,過剩130萬噸。
對電解鋁行業出現的這種重複建設勢頭,如不儘快加以制止,勢必造成國家大量資源和資金的浪費。為促進我國鋁工業的健康發展,制止電解鋁行業重複建設,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控制新建電解鋁項目的審批。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地方政府一律停止審批任何形式的擴大電解鋁生產能力的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或技改項目),更不得化整為零變相新上項目;對電解鋁新建項目,一律按項目性質和審批程序報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審批。外商投資項目也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凡繼續違規審批和擅自建設電解鋁項目的,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將暫停對該地區其他項目的審批工作。按照國家規劃布局、產業政策和項目建設的有關規定,工程設計單位嚴禁承接違規電解鋁項目的設計任務,違反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降低資質等級等處罰。
二、對現有電解鋁建設項目進行清理整頓。對未經國家批准,由地方政府越權違規審批的在建或擬建項目,由所在地區計委、經貿委負責清理,並於2002年5月底以前將清理情況分別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視具體情況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項目審批單位和建設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已經向違規審批的電解鋁項目發放貸款的商業銀行,要將發放貸款的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抄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
三、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標準,防止電解鋁生產企業污染環境。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執行《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國家經貿委令第6號)和《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複建設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14號)的有關規定,採取有力措施,會同經貿部門限期淘汰、關閉落後的自焙槽電解鋁生產能力。對違規建設的電解鋁項目,環保部門一律不予提出環境評估審查意見。
四、加強監管,防止信貸資金用於電解鋁項目建設。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和商業銀行應積極配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實施,防範投資風險,對未經國家批准的電解鋁項目一律不應貸款。公司發行股票、上市公司增發或配股募集的資金,也不應用於未經國家批准的電解鋁項目建設。
五、建立和完善氧化鋁進口的市場預警監測機制,將氧化鋁列為敏感性產品,進行監督管理。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繼續實行氧化鋁進口的自動許可管理。按照外經貿部《關於加強氧化鋁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外經貿貿發〔2001〕567號)的有關規定,繼續加強氧化鋁加工貿易審批管理和監管,嚴格控制加工貿易內銷,切實保證加工貿易進口氧化鋁用於加工復出口。
六、國內鋁業企業,特別是中國鋁業公司要積極推進「十五」規劃中安排的重點氧化鋁項目的實施,擴大氧化鋁生產能力。同時,要進一步加強管理,推進技術進步,降低氧化鋁成本,提高產品質量,改善銷售服務,增強產品的競爭力。
七、加強政策宣傳和行業信息導向。有關部門要加強產業政策導向,充分發揮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作用,廣泛收集國內外鋁市場信息,研究市場變化,及時、準確地提出分析預測,引導企業投資和決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