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17號
1999年2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

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企業開展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鼓勵我國輕工、紡織、家用電器等機械電子以及服裝加工等行業具有比較優勢的企業到境外開展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是應對當前亞洲金融危機影響,千方百計擴大出口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貫徹黨的十五大關於「努力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總體要求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大力培育這一新的出口增長點。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四日

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

加工裝配業務的意見

外經貿部 國家經貿委 財政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是指我國企業以現有技術、設備投資為主,在境外以加工裝配的形式,帶動和擴大國內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國際經貿合作方式。黨中央、國務院把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作為當前國民經濟結構調整和培育新的出口增長點的一項重要戰略措施給予高度重視。為此,現就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在積極擴大出口的同時,要有領導有步驟地組織和支持一批有實力有優勢的國有企業走出去,到國外主要是到非洲、中亞、中東、東歐、南美等地投資辦廠的指示精神,鼓勵企業主要以現有設備和成熟技術,在有條件的國家或地區舉辦我國帶料加工裝配項目,擴大出口和促進國內產業結構調整。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應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貿易為先導,以效益為中心的原則。

二、工作重點

在行業選擇上,以我國在設備、技術上有較強比較優勢的輕工、紡織、家用電器等機械電子以及服裝加工等行業為重點。在投資主體選擇上,以實力強、管理科學、出口產品有信譽的國內生產企業為重點。在投資方式上,以企業現有設備及成熟技術和原材料、零部件等實物投入為主,從事散件組裝及加工生產為重點。在地區選擇上,應以政局穩定、投資環境較好,且與我關係友好、雙方有相當經貿合作基礎的國家和地區為重點。

三、有關鼓勵政策

經國家批准從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憑外經貿部頒發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准證書》(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可享受以下鼓勵政策:

(一)資金鼓勵政策。

1.凡符合規定貸款條件的企業,有關銀行對其到境外建廠提供人民幣中長期貸款。

2.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扶持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項目由進出口銀行評估、放款和回收。

3.到境外開展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可從援外優惠貸款、合資合作項目基金中得到資金支持。

4.為鼓勵擴大生產規模,允許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將獲利後5年內所獲利潤充實資本金。

5.銀行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資金優先提供出口信貸。有關銀行應根據《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2號)的要求及企業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和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實際生產規模等指標,為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國內企業核定該項目出口信貸額度,在額度範圍內簡化審批手續。具體辦法由外經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制定。

6.從事帶料加工裝配項目企業申請批准的周轉外匯貸款,銀行按正常的貸款利率執行,由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對出口企業貼息2個百分點。

(二)簡化外匯管理手續。

1.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免交匯回利潤保證金。

2.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涉及購匯或需匯出外匯的,需事前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涉及購匯或外匯匯出的,可不做外匯風險審查,企業憑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3.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涉及的外匯收、付及匯兌,應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適當延長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匯核銷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對企業作為實物性投資的出境設備、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海關憑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和合同副本驗放,實行全國統一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二手設備按其提取折舊後的餘額計算應退稅款;對新設備和原材料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稅額計算應退稅款。

(四)金融服務和政策性保險鼓勵政策。

1.國有商業銀行要制訂具體規劃,加快海外營業網點的建設,為境外企業在當地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清算、結算等金融服務。

2.發揮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為境外帶料加工裝配等國家鼓勵出口的項目、產品提供政治風險(包括戰爭、動亂、政府徵用)及非商業性風險保障。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下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條件提供保險。適當提高對拉美、非洲等高風險地區的出口信用保險國家限額。儘快研究建立境外投資風險保障機制。

(五)其他鼓勵政策。

1.對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國內生產企業,優先賦予其自營進出口權。

2.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下出口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許可證或配額,給予優先安排。

3.簡化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外派審批手續。

四、項目審批程序

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要在對國外市場需求狀況、投資環境及國內生產能力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訂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總體規劃和分地區(國別)項目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國家鼓勵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產品目錄》,建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庫》,並通過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公布。一方面為國內企業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服務,另一方面作為審批境外帶料加工裝配具體項目的依據,避免在境外盲目布點、重複建設、無序競爭。

企業設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按以下程序申報和審批:

(一)由中央大型企業工委管理的企業,可直接向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申報;其他企業向企業註冊地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經貿主管部門(經貿委、計經委)申報,再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經貿主管部門(經貿委、計經委)共同向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申報。

(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聯合組織精幹的工作班子,根據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總體規劃和分地區(國別)項目實施方案,確定項目及承辦單位。

(三)國家經貿委對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查,並將符合條件的項目送外經貿部核准。

(四)外經貿部根據國家經貿委的初審意見,在徵求駐外經(商)參機構意見後,對項目進行最終審核。對審核通過的項目頒發外經貿部批准證書。

五、組織實施

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由外經貿部牽頭,密切會商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為適應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需要,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將商財政部等部門制訂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人才培訓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我國駐外經(商)參機構要做好有關市場調研工作,重點了解當地的投資環境、法律法規及適合我帶料加工裝配的商品及市場需求情況,加強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現場指導;要積極向駐在國宣傳我國引進外資及通過開展「三來一補」促進經濟發展的經驗。

各地區、各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做好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對本地區、本行業具有比較優勢的企業和項目要給予重點指導和支持。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要研究和遵守所在國的有關法律,建立健全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各項管理制度,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服從我駐當地經(商)參機構的指導和協調,確保投資效益,按時歸還銀行貸款。國內投資主體要切實加強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的管理,確保境外資產的保值增值。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