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關於進一步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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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關於進一步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27號
1999年3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

關於進一步扶持鼓勵機電

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外經貿部《關於進一步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擴大機電產品出口,對於調整和優化我國出口商品結構,提高我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促進機電工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是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希望所在。但目前我國機電產品出口的基礎還比較薄弱,在當前面臨亞洲金融危機嚴重衝擊的情況下,必須進一步採取措施,加大扶持和鼓勵機電產品出口力度。請各地區、各部門繼續加強領導,堅持不懈地抓好機電產品出口工作。外經貿部要與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進一步加強對機電產品出口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確保我國機電產品出口持續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關於進一步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的意見

外 經 貿 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為進一步增強機電產品出口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千方百計擴大出口,力爭使我國機電產品出口持續較快增長,現就進一步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部分機電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國務院已同意將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4大類機電產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將農機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具體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部分貨物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字〔1999〕17號)辦理。

二、繼續加大對機電產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國家有關商業銀行要對機電產品出口所需流動資金貸款、進口料件外匯貸款按信貸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對資信好的機電產品出口企業核定一定的授信額度,用於對外出具投標、履約和預付金保函,同時積極探索其他有效方式,解決成套設備出口保函抵押問題;進一步加大對出口企業技術改造貸款及境外投資貸款的支持力度。

(二)中國人民銀行要根據出口的實際需要,合理安排中國進出口銀行的出口信貸規模,進一步發揮其對推動我國機電產品出口的積極作用。

(三)中國進出口銀行在繼續扶持大中型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出口的同時,對其他機電產品出口企業也要給予大力支持;根據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參照有關國家的做法,適當延長貸款期限,降低預付金比例,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幅度內適當下浮,並積極採用政府援外貸款與出口信貸混合的貸款方式,提高我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在國際招標中的競爭能力。

三、完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機制,為商業銀行更多地支持機電產品出口創造條件

要進一步理順出口信用保險體制,完善出口信用保險政策,並適應我國機電產品出口的實際情況,相應增加國家出口信用風險基金。要根據國別政策、國家風險及出口競爭需要,及時、合理地調整國別風險限額,並進一步簡化和規範出口保險立項審批程序,加快審批速度。

四、繼續抓好機電產品出口生產體系建設,大力調整和優化出口商品結構,努力提高產品質量和檔次,培育和發展有出口後勁的重點商品

為增強機電產品出口生產企業物質技術實力,加強出口生產體系建設,增加出口後勁,建議:

(一)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每年列支6000萬元人民幣(一定三年),作為機電產品出口技術改造專項貸款指導性計劃項目的貼息費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外經貿部、財政部制定。

(二)對機電產品出口基地企業、擴大出口企業利用技術改造貸款和外貿發展基金為擴大出口或技術改造而確需引進本企業自用、國內不能生產、技術先進且未列入《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加工設備、測試設備和樣機,可比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具體審批辦法由海關總署商財政部、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三)積極推動一批重點出口生產企業引進技術,以及與國外有實力的企業或跨國公司合作研製新產品。

(四)在總結經驗和有效控制外債風險的基礎上,適當擴大對有條件的機電產品出口企業集團進行短期對外融資試點的範圍。

(五)創造條件,為機電產品出口基地企業和擴大出口企業提供免費或優惠上網服務,擴大宣傳。

(六)對一些重點出口行業及出口產品,實行分類指導,制定政策加以支持。

五、鼓勵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在境外開辦維修服務網點和建立CKD、SKD散件裝配廠,大力支持帶料加工裝配出口

要充分利用非洲現有的10個貿易中心開展出口機電產品的售後維修服務,同時以現有企業在外駐點為基礎,利用機電產品出口發展基金支持企業在南美等地區建立機電產品售後維修服務中心,擴大對非洲和南美的出口。

六、簡化行政審批手續,放寬審批條件,支持企業出口

(一)年自營出口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自營出口企業可成立獨立的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適當放寬經營範圍。

(二)對生產、出口成套設備主機、大型設備,或產品技術含量較高,需開展售後服務且信譽好的機電產品出口生產企業,賦予工程承包權和技術人員、售後服務人員的外派勞務權。

(三)在認真執行國家關於鼓勵加工貿易企業使用國產鋼材政策的前提下,對國內確實不能生產的用於加工出口產品的短線鋼材品種允許適量進口,並在數量安排及核定經營資格上向自營機電產品進出口生產企業傾斜。

(四)鼓勵中外合資流通企業利用其銷售網絡,推動我國機電產品進入其在世界各地的分撥中心和銷售網點。

七、積極推行分類檢驗監管制度,逐步建立科學、有效、方便的機電產品出口檢驗體制

機電產品出口品種繁多、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為了貫徹落實「以質取勝」的外經貿戰略,支持機電產品企業擴大出口,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在「監管有效、方便出口」的前提下,積極推行分類檢驗監管制度,按機電產品生產企業出口產品的實際質量狀況,實行免檢、自檢、強制檢驗三種類型的動態管理,提高商檢效率,方便企業出口。

八、加強進出口結合,實現進出口的優勢互補、相互促進、協調發展,以進帶出

充分利用從發達國家進口的機會以進帶出,擴大出口。對出口貢獻大的企業在使用機電產品進口配額等方面給予鼓勵。對出口額大、信譽好的企業,簡化進口機電產品的審批手續。研究制定進出掛鉤,獎勵出口的辦法。督促外商投資企業按章程或合同規定的比例出口,逐步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

九、認真做好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的基礎工作

要加強對機電產品出口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商品和重點企業的調查研究,認真抓好產品國際安全認證、外貿人才培訓、出口企業及產品的對外宣傳等項基礎工作,為長遠發展打下基礎。為此,建議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1500萬元專款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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