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十五」期間進一步促進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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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十五」期間進一步促進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84號
2001年11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

關於「十五」期間進一步促進

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信息產業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關於「十五」期間進一步促進機電產品出口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機電產品出口已成為發展我國外貿出口的重要推動力量。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緊密結合「十五」期間國際國內經濟發展的新情況、新形勢,繼續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抓好機電產品出口工作,為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和對外貿易發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關於「十五」期間進一步促進機電產品出口的意見

外經貿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財政部 信息產業部 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質檢總局
(二○○一年十月)

「九五」以來,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國機電產品出口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據海關統計,「九五」期間機電產品累計出口3564億美元,比「八五」期間增長1.7倍,年均增幅為19.1%。其中2000年機電產品出口達1053億美元,占當年外貿出口總額的42.3%,超額完成了國務院確定的「九五」末機電產品出口800億美元的目標。機電產品出口的發展,對帶動外貿出口增長、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日益顯著。隨着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和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十五」期間,我國將在更大範圍、更深程度上參與全球經濟合作與競爭,機電產品出口既面臨發展機遇,又要迎接嚴峻挑戰。必須繼續採取既符合我國國情又符合國際規則的有效措施,促進機電產品出口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此,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的總體要求,「十五」期間機電產品出口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契機,以出口持續發展為主題,以加快出口結構調整為主線,以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為動力,強化機電產品出口生產體系建設,大力開拓國際市場,進一步提高出口的質量、效益和國際競爭力,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協調、監督和服務,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機電產品出口管理體制,為促進國民經濟和對外貿易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二)奮鬥目標是:在提高出口質量和效益的基礎上,年均增長速度達到12%左右,2005年機電產品出口額達到1800億美元,占全國外貿出口的比重提高到50%左右;加快機電產品出口產品結構的調整,力爭2005年實現高新技術機電產品出口占機電產品出口總額的50%左右。

二、繼續實施以質取勝和科技興貿戰略,大力調整出口產品結構

(三)加大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力度,努力提高技術密集、附加值高的機電產品出口比重。繼續重點支持大型和成套機電設備以及高新技術機電產品出口,大力促進電子信息產品擴大出口,主要包括:自動數據處理設備、通信設備、計算機及網絡產品、軟件、集成電路與新型元器件、高檔家用電器、汽車(含摩托車)及零部件、飛機及航空設備、船舶及船用設備、發電及輸變電設備等。外經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具體的分類指導意見。

(四)鼓勵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增加科研投入。機電產品出口企業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可計入管理費,研究開發費用應逐年增長,年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對引進確屬國外先進技術、關鍵設備,特別是製造業的核心技術,凡符合《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鼓勵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利用國外智力資源,在境外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和設計中心,及時了解和跟蹤國際先進技術的發展動向,增強研究開發能力,提升我國機電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六)堅持以質取勝戰略,進一步提高出口機電產品的質量。外經貿部要做好我國機電產品出口企業通過產品國際安全認證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以及環保認證的規劃,對機電產品出口企業所需認證費用給予適當支持,力爭實現所有重點機電產品出口企業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和ISO14000環保認證;積極推動機電產品出口企業獲得美國安全檢測實驗室公司(UL)等認證機構的產品安全認證。積極推進出口機電產品免檢工作,逐步實行出口機電產品分類檢驗管理制度。同時積極採取有效的技術保證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國際市場技術壁壘對我出口的影響。

三、加強機電產品出口生產體系建設,進一步優化機電產品出口企業結構

(七)大力加強機電產品出口生產體系建設。要按照優化結構、提高質量、降低成本、防止重複建設的要求,對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實施分類指導,加快我國出口商品結構調整的步伐,具體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等部門研究落實。

(八)繼續抓好重點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建設。要通過上市、兼併、聯合、重組等形式,形成若干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出口業績突出、核心能力強的大型跨國機電產品出口企業或企業集團,使之成為調整出口產品結構的骨幹和依託。

(九)增加對機電產品出口項目的投入。「十五」期間,國家要繼續優先安排一批機電產品出口重點項目;各商業銀行要加大對項目貸款的支持力度,對符合信貸條件的予以優先安排;每年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列支3億元,用於促進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的貼息費用。

(十)允許有條件的機電產品出口生產企業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進出口公司,擴大經營範圍,並落實相關配套的政策。

四、實施「走出去」開放戰略,加大開拓國際市場的力度

(十一)繼續貫徹全方位、多元化的市場戰略,按照發揮優勢、重點突破、注重實效、規避風險的原則,努力開拓國際市場。繼續發揮港、澳市場的轉口功能,增加對台出口,鞏固東南亞、北美和歐盟重點市場,積極開拓周邊國家、中東、非洲和拉美等發展中國家市場和東歐市場。

(十二)鼓勵能夠發揮我國比較優勢的對外投資,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的領域和途徑,鼓勵有競爭優勢的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在境外設立加工企業開展生產,帶動產品、裝備、技術和服務出口。積極引導有條件的大型機電產品出口企業或企業集團以建設——運營——擁有(BOO)、建設——運營——轉讓(BOT)等方式擴大大型和成套機電設備出口。同時要利用對外援助、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等方式帶動機電產品出口。

(十三)建立健全機電產品出口銷售網、服務網。現有機電出口企業駐外機構要向公司化方向發展,逐步實現人員、生產、銷售屬地化和國際化。支持企業通過多種形式建立境外機電產品出口售後維修服務中心,完善出口產品的零配件供應和維修服務體系。同時有針對性地組織重點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參加國際國內知名展覽會,開展促銷活動。

(十四)大力實施機電產品出口名牌戰略。建立和健全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培育新的名牌機電產品,鼓勵機電企業發展自有知識產權的產品出口。同時推動機電產品出口企業採用定牌加工(OEM)、定牌設計(OED)、委託生產製造供應鏈管理(EMS)等形式擴大出口。

(十五)積極探索機電產品進入跨國公司和國際連鎖企業購銷網絡的有效途徑,鼓勵機電企業到國(境)外建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生產和銷售網絡。

(十六)適應新的貿易環境要求,積極推動機電產品出口企業發展電子商務,逐步優化貿易方式,有效地開展國際貿易和經濟合作。

(十七)完善和規範出口機電產品的招標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加大對招投標中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五、優化機電產品出口貿易方式結構,實現貿易方式多元化

(十八)大力發展機電產品一般貿易出口,加強對機電產品加工貿易的統一協調和管理。積極引導機電產品加工貿易向特定的區域集中,逐步實行加工貿易封閉管理。配合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積極引導機電產品加工貿易逐步向中西部地區進行梯度轉移。

(十九)鼓勵外商投資企業擴大機電產品出口。要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環境,吸引更多的跨國公司到我國設立研究開發中心,逐步實現生產、科研開發、產品設計、融資、管理等屬地化。

(二十)努力提高機電產品加工貿易的增值率。鼓勵機電產品加工貿易使用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延長機電產品加工貿易在國內的產業鏈,提高增值率。

六、綜合運用多種經濟手段,進一步促進機電產品出口

(二十一)加大對機電產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進一步完善出口信貸體系。要逐年增加出口信貸規模,調整出口信貸結構,增加買方信貸的比重,國家對出口賣方信貸實行優惠利率政策;強化進出口銀行支持機電產品出口的職能,擴大業務範圍,建立風險補償機制,通過出口信貸擔保等方式,引導商業金融機構參與出口信貸;要積極探索由企業提供抵押、質押、定金等多種形式的擔保貸款,切實幫助企業解決流動資金短缺的困難。

(二十二)利用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加強機電產品出口的基礎性工作。「十五」期間每年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列支1億元,支持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的機電產品開發及課題研究等方面工作。

(二十三)發揮出口信用保險對機電產品出口的積極作用,要支持出口信用保險經辦機構的發展,鼓勵更多機電產品出口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

(二十四)完善出口退稅機制,加快退稅進度,積極探索多種融資方式,切實幫助出口企業解決流動資金占壓的困難。

七、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服務體系的建設

(二十五)健全機電產品出口宏觀管理體系。在清理原有機電產品出口政策的基礎上,制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法》相配套的機電產品出口貿易法規。

(二十六)各地區、各部門要繼續加強對機電產品出口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和完善機電產品出口協調機制,形成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的合力。

(二十七)完善反傾銷、反補貼應訴機制。加強政府間磋商,支持企業參與反傾銷、反補貼的應訴,維護我國機電產品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十八)建立健全全國機電產品出口信息網絡。要充分發揮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電子數據交換、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網絡和我國駐外經商機構的作用,加強對貿易信息資源的收集、開發和利用。同時要利用機電產品出口信息網絡實施對機電產品出口的跟蹤監控,掌握出口動態。

(二十九)充分發揮行業商會等中介組織在機電產品出口工作中的協調作用,逐步實現中介組織職能與政府職能分離。行業商會工作重點要放在加強行業自律,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組織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反傾銷、反補貼應訴等方面。

(三十)加強機電外貿人才的培訓工作。外經貿部要有計劃、分層次地對重點機電產品出口企業人員進行國內國外的培訓,特別是要加強WTO相關的知識以及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

(三十一)簡化機電產品出口企業人員出國(境)審批手續。對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商務、技術、售後服務和反傾銷應訴人員出國(境)審批,實行每年備案一次、全年有效的辦法。同時縮短審批時間,賦予符合條件的重點機電產品出口企業一定的外事審批權。

(三十二)進一步簡化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境外建點設廠的審批手續和外匯審批程序;改進海關監管手段,加快通關、查驗、出證速度,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為機電產品出口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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