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審計署關於在部分城市增設審計特派員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審計署關於在部分城市增設審計特派員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8〕16號
1988年4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審計署關於在部分

城市增設審計特派員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8〕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審計署《關於在部分城市增設審計特派員的報告》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審計署增設審計特派員,是加強審計監督的一項重要措施,請各地人民政府大力支持,幫助解決組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四月八日          



關於在部分城市增設審計特派員的報告


國務院:

為了加強對中央各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審計監督,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審計署先後在上海、瀋陽、武漢、廣州市試設了審計特派員,已經取得成效。最近國務院同意審計署在京、津、滬和計劃單列市以及中央企業集中的地方逐步增設審計特派員。為此,經與勞動人事部等有關部門協商,提出以下意見:

一、增設審計特派員及其辦事處的組建工作,應分期分批進行,計劃在五年內完成。一九八八年先在哈爾濱、南京、鄭州、濟南、長沙、成都、昆明、蘭州等八個城市增設。今後在其他地方增設審計特派員,由審計署同勞動人事部研究確定。

二、審計特派員由審計署委派局級幹部擔任,實行垂直領導,根據審計署的授權,可對臨近地區中央各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進行審計監督,並直接向審計署報告工作。審計特派員實行有計劃地崗位輪換。在審計特派員領導下設立辦事處,辦理有關具體工作。設立審計特派員辦事處後,省、市審計局內原中央單位審計處(分局)應予撤銷。

三、審計特派員及其辦事處工作人員列為事業編制,在國務院批准審計機關新增加的編制內解決。各特派員辦事處的編制人數,由審計署會同勞動人事部根據其所擔負的任務研究確定。請當地人民政府幫助選調一批經濟師、會計師作為業務骨幹,其餘的可在財經院校畢業生和部隊轉業幹部中,挑選一些適合做審計工作的人員。調進的人員,一定要切實保證質量。所需人員首先從當地選調;少數骨幹確需從外地調入的,按照條件和編制,由有關地區組織、人事部門幫助解決。

四、審計特派員及其辦事處所需經費,列入中央審計事業費預算,請財政部撥款解決。基建投資和統配物資,請國家計委列入計劃解決。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審計署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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