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中央所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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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中央所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0〕71號
2000年10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

關於中央所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0〕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設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中編辦、中央企業工委、人事部、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央所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關於中央所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建設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 中編辦
中央企業工委 人事部 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101號),現對中央所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下簡稱勘察設計單位)的體制改革,提出如下具體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勘察設計單位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在國務院批准改革實施方案後,半年內全部由事業單位改制為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具備條件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勘察設計單位要參照國際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諮詢設計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和設計事務所等模式改造成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

(二)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鈎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98〕27號)的規定,一律與主管部門解除行政隸屬關係。

已經進入中央管理的企業的80個和移交地方管理的12個勘察設計單位(名單詳見附表六和附表七),這次改革不再調整其隸屬關係。

(三)進入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勘察設計單位,作為該企業的成員單位,應保留其獨立法人資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四)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設計單位,劃歸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理,不得再下放。

二、體制改革方案

(一)管理體制調整。此次管理體制調整涉及86個單位,具體方案為:

1.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等10個勘察設計單位交由中央管理(名單詳見附表一)。

2.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院等48個勘察設計單位進入中央管理的企業(名單詳見附表二)。

3.信息產業部電子綜合勘察研究院等4個勘察設計單位移交地方管理(名單詳見附表三)。

4.水利部所屬的水利部東北勘測設計研究院等6個勘察設計單位交由相應的流域機構管理(名單詳見附表四)。鐵道部所屬的鐵道部第一勘測設計院、鐵道部第二勘測設計院、鐵道部第三勘測設計院、鐵道部第四勘測設計院和鐵道部專業設計院等5個勘察設計單位的管理體制調整與鐵路運輸企業的改革一併進行。這11個勘察設計單位也要按照國辦發〔1999〕101號文件要求,在本實施方案發布後,半年內改為企業。

5.國家有色金屬局所屬的瀋陽鋁鎂設計研究院等13個勘察設計單位(名單詳見附表五)管理體制的調整,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中央所屬有色金屬企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7號)執行。

6.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後,若需調整隸屬關係,可由企業自主協商並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交由中央管理的勘察設計單位,與原主管部門解除行政隸屬關係後,領導幹部職務由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工委)管理,原主管部門要將移交單位的領導幹部名單、職務資料登記造冊,移交中央企業工委。黨的關係原在國家機關的,交由中央企業工委管理;黨的關係原在地方的,不作變動。資產與財務管理由財政部負責。行業管理工作由建設部負責。

(三)進入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勘察設計單位,由原主管部門按批准的方案,解除行政隸屬關係,並按有關規定辦理領導幹部職務、黨的關係、資產及財務關係移交和劃轉手續。

(四)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設計單位,與原主管部門解除行政隸屬關係後,其領導幹部職務及黨的關係移交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資產與財務管理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

(五)勘察設計單位在體制改革過程中需要辦理資質調整、變更手續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配套政策

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後,享受國辦發〔1999〕101號文件及本方案規定的扶持政策。

(一)離休、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參加地方社會保險統籌。

1.從2000年10月1日起,改為企業的單位及其職工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和統籌層次,分別以2000年10月的單位工資總額和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2000年10月1日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2.改為企業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離退休待遇標準不變,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離退休費標準支付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所需經費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3.改為企業前參加工作、改為企業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為保證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對在20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人員,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按原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採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補貼基數為2000年10月當地企業基本養老金平均標準與本人2000年10月按事業單位辦法計算的退休金的差額。補貼基數一次核定後不再變動。其中,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發給補貼基數的90%;2002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發給補貼基數的70%;2003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發給補貼基數的50%;2004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發給補貼基數的30%;20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發給補貼基數的10%;2005年10月1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該項補貼。核定的補貼標準與個人按企業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之和,不得高於按原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有條件的單位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4.改為企業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按有關規定執行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5.2000年10月1日(不含)前,已經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而基本養老金仍按事業單位計發辦法執行的勘察設計單位,按本方案規定調整執行。已經隨原行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設計單位,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勘察設計單位要嚴格按國家規定的退休政策辦理退休手續。

7.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按照屬地化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當地統一政策。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險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後應繼續參加失業保險,履行繳費義務,職工失業後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國家計委、建設部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辦發〔1999〕101號文件精神,儘快制定頒布新的勘察設計收費標準,此項工作原則上與體制改革工作同步完成。

(三)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後,有關稅收政策按《關於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0〕38號)的規定辦理。在改制前屬於財政撥款的勘察設計單位,其自用土地的稅收政策按照《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後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35號)的規定辦理。

(四)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時,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企業法人。交由中央管理的勘察設計單位,按規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其子公司及直屬分支機構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進入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勘察設計單位,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設計單位,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後的名稱,可用原單位名稱(去掉主管部門),或用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其他名稱。考慮到原單位名稱的品牌和無形資產,改為企業後的5年內,在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上可附註原單位名稱。

(五)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後,工資分配管理按以下原則進行。

1.凡原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勘察設計單位,可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繼續執行工效掛鉤辦法。改為企業後,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經稅務主管機關審核,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實際發生的企業工資總額可在稅前扣除。

2.可根據有關政策,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貫徹「兩低於」的前提下,實行其他工資分配形式。

3.有條件的單位,要積極探索適合科技型企業特點的分配製度,進行項目核算分配製、年薪制等改革試點。

四、組織領導

(一)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工作由建設部牽頭,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中編辦、中央企業工委、人事部、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勘察設計單位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及時協調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對改革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設計單位的接收工作,不得將接收單位再下放,不得隨意向這些單位安置人員,確保此項工作按要求如期完成。

(三)在體制改革期間,勘察設計單位的現有領導班子要保持相對穩定,交接工作尚未完全到位時,日常工作仍以原主管部門管理為主。

(四)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國辦發〔1999〕101號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盡職盡責地支持勘察設計單位的體制改革工作。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所屬勘察設計單位在此次體制改革工作中,必須嚴格遵照中辦發〔1998〕2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原直屬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及派出機構等所屬的勘察設計單位,參照本方案實施改革,同時享受國辦發〔1999〕101號文件和本方案的有關政策,具體名單和體制改革方案由建設部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中編辦、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負責審核批准。

(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所屬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國辦發〔1999〕101號文件精神和本方案進行。

(八)勘察設計單位改為企業並與政府部門解除行政隸屬關係後,要充分發揮勘察設計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中的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行業協會以及勘察設計企業的監督管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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