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十五」期間進一步推進特殊教育改革和發展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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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十五」期間進一步推進特殊教育改革和發展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92號 2001年11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十五」
期間進一步推進特殊教育改革和發展
意 見 的 通 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教育部、國家計委、民政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衛生部、稅務總局、中國殘聯《關於「十五」期間進一步推進特殊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關於「十五」期間進一步推進特殊教育
改革和發展的意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特殊教育事業的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教育教學改革進一步深化,初步探索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特殊教育發展途徑,形成了特殊教育體系的基本框架,為今後的改革和發展奠定了基礎。但目前我國特殊教育的發展還不能滿足殘疾人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和《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五」計劃綱要》(國發〔2001〕7號)的精神,為推進「十五」期間我國特殊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力普及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進一步完善特殊教育體系,努力滿足殘疾人的教育需求
1.切實將殘疾兒童少年教育納入義務教育體系。堅持將發展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作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鞏固提高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成果與水平的一項重要任務,堅持將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作為特殊教育事業發展的重點,按照分區規劃、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原則,科學規劃,合理安排,推進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的持續發展,滿足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需求。進一步採取積極的扶持政策,大力推進中西部地區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的發展。
「十五」期間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發展的目標是:
(1)占全國人口35%左右的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的地區,適齡視力、聽力、智力殘疾兒童少年(以下簡稱「三類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率分別達到95%以上,使入學率、保留率分別達到或接近當地義務教育水平;在此基礎上努力發展高水平、高質量的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質量。積極創造條件,努力滿足其他各類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需求;努力建立為社區和家庭殘疾兒童少年教育提供指導、諮詢等服務的社會體系。
(2)占全國人口50%左右、已實現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以下簡稱「兩基」)的農村地區,「三類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率分別達到85%以上,努力使之達到或接近當地義務教育水平。
(3)占全國人口15%左右、未實現「兩基」的貧困地區,積極推進「三類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入學率達到60%以上。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具有示範作用的特殊教育實驗學校。
2.積極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
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要積極發展殘疾兒童康復、教育事業,使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水平有較大幅度提高;積極支持幼兒教育、特殊教育機構以及社區、家庭開展3歲以下殘疾兒童早期康復、教育活動。其他已經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農村地區,要進一步發展殘疾兒童學前康復、教育事業。
3.充分利用現有教育資源,發展殘疾人高中階段教育。要堅持以職業教育為主,使學生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比較熟練的職業技能和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有條件的職業學校可試辦特殊教育班。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興辦視力、聽力殘疾人普通高中。
4.積極創造條件,努力擴大殘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繼續辦好現有的高等特殊教育學校(院)和專業(班),根據本地特殊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招生規模。有條件的地方可結合當地實際需要,在高等學校新辦特殊教育學院(系)或特殊教育專業(班)。普通高等學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不得拒絕錄取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考生。國家有關部門要研究並首先在若干普通高等學校進行放寬殘疾考生錄取體檢標準的試點,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招收殘疾考生的政策。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二、深化教學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特殊教育的質量
5.根據殘疾學生身心特點和發展規律,積極改革特殊教育學校課程與教學,調整課程結構,注重課程的綜合性、功能性、實踐性等特點。「十五」期間,要完成特殊教育學校新的課程方案的制定工作。新的課程方案要堅持以全面提高殘疾學生素質為根本宗旨,以培養殘疾學生樹立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精神和社會適應能力為主要目標;要根據學生差異提出不同的教學內容和要求,使不同類別、不同程度的殘疾學生都能夠通過教育得到發展;要加強勞動技能和職業教育,堅持文化知識教育和職業技能教育相結合;要更新教育觀念,改進教學方法,開展個別化教學等有效的教學實驗,切實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6.從殘疾學生的實際出發,有針對性地加強德育、體育和美育工作。要按照殘疾學生的年齡和殘疾類別,確定德育教育內容和要求,並形成一定的目標遞進層次。要加強德育的實效性,開展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中華民族優秀傳統和革命傳統教育,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文明習慣養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和安全教育,自覺抵制一切不利於殘疾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和物品,依法保護殘疾學生合法權益,防止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加強對殘疾學生正確對待自身殘疾的教育,增強其戰勝自身缺陷的能力。
針對殘疾學生特點開好體育課,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和競賽,使殘疾學生掌握正確的體育鍛煉方法,養成鍛煉身體的習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特殊教育學校體育設施和衛生保健設施的建設,特殊教育學校要積極組織學生課餘體育活動並加強學校衛生工作,為殘疾學生的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環境。
要進一步加強美育工作,開展豐富多彩的課外藝術活動。特殊教育學校要根據殘疾學生的特點,組織學生課餘文藝表演團體,豐富學生的課餘生活。
要將殘疾學生的身心康復工作貫穿於學校教育教學的全過程,針對殘疾學生的生理缺陷,科學地開展康復訓練。
7.大力加強勞動技能和職業教育,提高殘疾學生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把加強勞動技能教育和多種形式、各種層次的職業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切實讓學生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為將來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適應社會需要創造條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根據社會需求確定勞動技能和職業教育教學內容。各地教育、民政和殘聯等部門和單位要在經費、場地、設備等方面積極支持特殊教育學校開展勞動技能、職業教育,同時要幫助解決好學生畢業後的就業問題以及就業後的殘疾職工培訓、繼續教育問題。各地要採取切實措施,支持特殊教育學校興辦校辦企業並積極吸納本校畢業生就業。
8.進一步加強對普通學校特殊教育班和殘疾學生隨班就讀工作的指導,努力提高教學質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辦好普通學校特殊教育班和搞好殘疾學生隨班就讀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鼓勵普通學校招收殘疾學生;要加強對普通學校特殊教育班和隨班就讀教學工作的指導、監控,儘快建立普通學校特殊教育班和隨班就讀的教學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教學質量,降低輟學率。支持隨班就讀學生較多的學校建立資源教室,配備指導教師,為殘疾學生提供教學指導,幫助他們解決學習困難。特殊教育學校要定期派出教師對普通學校特殊教育班和殘疾學生隨班就讀的教學工作進行巡迴指導。特殊教育研究部門要努力研究提高普通學校特殊教育班和隨班就讀教學質量的有效途徑。教育部要編寫有關隨班就讀方面的指導手冊,指導開展隨班就讀工作。
9.積極開展特殊教育的教學研究和科學研究工作。各省、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的教學研究部門和科學研究部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特殊教育研究人員,特殊教育學校要鼓勵教師結合實踐進行教學與科學研究,提高教師的業務水平。教育部要編制並公布「十五」特殊教育科研課題指南。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術團體的作用;努力辦好特殊教育的有關刊物;加強特殊教育的國際、地區交流與合作。
三、進一步加強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教師素質
10.大力加強特殊教育教師的培養、培訓工作。「十五」期間,要對特殊教育學校非特殊教育專業畢業的專任教師進行一次比較系統的特殊教育專業培訓;加大承擔普通學校特殊教育班和隨班就讀教學工作教師培訓的力度,使任課教師都能夠接受一次比較正規的短期培訓,掌握基本的特殊教育教學方法。教育部要編寫承擔隨班就讀教學工作教師培訓教材,制定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條件有關規定;要儘快安排特殊教育專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要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和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校長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校長對特殊教育的管理水平。「十五」期間,全國特殊教育學校的校長應當接受一次以上的培訓,招收殘疾兒童少年的普通學校校長也應接受相關培訓。重視特殊教育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的建設,努力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
高度重視特殊教育骨幹教師的培養培訓工作。「十五」期間,教育部要有計劃地為各地培訓一批特殊教育骨幹教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也要採取相應措施,加強本地特殊教育骨幹教師的培養與培訓,要將特殊教育師資(包括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師資)的培訓工作納入本地區繼續教育工作和骨幹教師培訓計劃中。特別要重視中青年骨幹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力爭在「十五」期間形成一支政治業務素質優良、專業和年齡結構合理的骨幹教師隊伍。高等師範學校的特殊教育專業要為我國特殊教育高層次人才的培養與培訓作出貢獻。
11.辦好特殊教育師範學院(校),努力提高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各地要加強領導,增加投入,並結合當地需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特殊教育師範學院(校、專業)的招生規模,為特殊教育提供素質優良的師資;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師範學校開設特殊教育專業。具備條件的地區結合師範教育的布局結構調整工作,相應提高中等特殊教育師範學校(部)的辦學層次。中西部地區繼續辦好一批中等特殊教育師範學校(部)。特殊教育師範學校要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加強對學生進行熱愛特殊教育事業的教育和教師職業道德教育,加強教學的實踐環節,全面提高學生的素質。普通師範學院(校)和幼兒師範學校(專業)要有計劃地開設特殊教育課程或講座,在學生中普及特殊教育知識。
12.各地人民政府要保證特殊教育教職工的工資和特殊教育津貼按時足額發放,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本地實際,積極改善特殊教育學校教職工的生活水平。接受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的普通學校,在搞活單位內部分配時,應對主要承擔殘疾兒童少年教育任務的教師給予傾斜。
四、切實加強領導,採取有力措施,推動特殊教育事業的發展
13.「十五」期間,國家有關部門要在中西部地區建立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項目責任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也要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建立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目標責任制,將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的發展目標落到實處。
14.加強對殘疾兒童少年特別是農村地區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督導評估工作。各地要制定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評估細則,將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發展情況作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複查的重要內容,着重對已經通過普及九年義務教育驗收的縣(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有關教育條款的情況、特殊教育學校(部、班)辦學思想、辦學條件、辦學水平和隨班就讀等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教育部要結合督導檢查發布專題督導公報,通報各地特殊教育發展情況和存在問題,督促做好整改工作。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要建立義務教育階段未入學殘疾兒童少年登記制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並協助做好入學工作。各級衛生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殘疾兒童少年的篩查、檢測工作。
15.進一步開展資助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各地要繼續推進資助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建立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助學制度,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酌情減免雜費和其他費用。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對全國部分貧困地區農村中小學生試行免費提供教科書的意見》(教基〔2001〕15號),認真落實好向有關殘疾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的工作。
16.堅持特殊教育經費以地方人民政府投入為主的原則,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經費。各地要保證特殊教育必需的辦學經費,並使特殊教育學校生均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生均公用經費逐年增長。「十五」期間,中央財政將增加特殊教育補助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也要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增加特殊教育經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應有一部分用於支持當地特殊教育學校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社會福利彩票所募集的福利金也要支持特殊教育事業的發展。「十五」期間,實施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校校通」工程項目的地方應向特殊教育學校傾斜。各地在建設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場所時,也要考慮殘疾學生的需求。
17.努力改善辦學條件,為殘疾學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環境。各地要統籌規劃特殊教育學校的建設,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可根據生源情況,合理調整學校布局,提高特殊教育學校的辦學效益;尚未建校的地區,一般宜在人口30萬以上、「三類殘疾兒童少年」較多的縣(市)新建或利用現有學校改建、擴建一所綜合性的、質量較好的、規模較大的學校,同時向周邊縣(市)輻射;在鄉(鎮)中心學校附設特殊教育部(班)。要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和附設特殊教育部(班)的普通學校校園校舍建設,確保校舍無危房和校園校舍的安全,努力達到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校園校舍建設要求。要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圖書館(室)的建設,尤其要根據特殊教育需要配備有關圖書、刊物;要加強對特殊教育學校教學儀器設備的配備和管理,爭取在較短的時間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鼓勵並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進程,以信息化帶動特殊教育的現代化。有條件的學校要配備多媒體教學儀器等現代化的教學、康復設備,開展計算機及網絡教育;配備視力、聽力、智力等特殊教育的專用儀器設備。積極為普通學校特殊教育班和隨班就讀工作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專業書刊、教具學具和專用設備。積極鼓勵有關部門研製、開發殘疾學生的康復設備、器材。
18.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重要體現。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計劃、民政、財政、人事、勞動保障、衛生、稅務和殘聯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發展特殊教育的意義,貫徹和落實國家有關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特殊教育工作的領導,切實將發展特殊教育列入工作議事日程,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要將特殊教育事業的發展納入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規劃,使特殊教育與其他各類教育協調發展。
19.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支持特殊教育事業。要加大發展特殊教育的宣傳力度,為特殊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鼓勵社會各界捐助特殊教育,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按《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的規定,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各種類型的殘疾兒童少年教育、康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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