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2003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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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2003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3〕59號
2003年6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


關於

2003年治理教育亂收費



    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3〕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監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計署、新聞出版總署《關於2003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關於

2003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

教育部 國務院糾風辦 監察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審計署 新聞出版總署
(二○○三年六月四日)

     

   為貫徹落實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和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關於深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現提出2003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實施意見。

     一、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務

  2003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要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 「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 「誰主管、誰負責 」的原則,相關部門各司其責、齊抓共管,按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突出重點、嚴格標準、強化監督、健全制度、狠抓落實。堅決遏制教育亂收費現象蔓延的勢頭,使學校亂收費的案件數量、亂收費金額明顯下降。

  (一)全面清理教育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家現行教育收費政策,立即全面清理審定本地區教育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教育收費項目,凡需要保留的,必須於2003年8月底之前報教育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審批;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自行制定的教育收費項目要一律廢止。清理工作結束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將批准執行的收費項目和重新審定的收費標準報送教育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備案,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

  (二)在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農村小學和初中堅決實行「一費制」收費辦法。2003年,全國所有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農村小學和初中必須實行 「一費制 」收費辦法。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 「一費制 」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縮小 「一費制 」的實行範圍,突破國家規定的 「一費制 」的最高限定標準。

  (三)嚴格執行「擇校生」「三限」政策。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要嚴格執行「三限」(即限人數、限錢數、限分數)政策。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制定嚴格具體的實施辦法。 「擇校生 」招生比例和最低錄取分數線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要將 「擇校生 」納入普通高中招生計劃,統一向社會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數和收費標準,統一按分數擇優錄取,統一辦理入學手續。嚴禁學校擅自擴大 「擇校生 」招生比例、降低錄取分數線、提高收費標準或在限定金額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四)嚴格規範學校收費、代收費行為。經批准進行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試驗的學校可以依託優質公辦中小學辦學。這類學校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必須實行獨立的財務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獨立的校園、校舍,獨立進行教育教學。

  堅決禁止中小學校以組織舉辦輔導班、補習班、「提高班」或「超常班」等為由向學生收取費用。

   中小學校除按國家規定可以代收課本費外,不得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性質的代收費。學校面向學生的各類服務項目,必須遵循學生自願的原則,要加強對學校代收費資金收支情況的監督管理。

   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收費行為。高等學校招收的專升本學生、體育藝術類特長生、預科生、定向生應與同等學歷層次本、專科學生執行同樣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除按規定收取學費、住宿費外,不得額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專升本學生升入本科後,其學費按照本校相同專業本科生的標準收取。預科生在預科階段的學費按照預科培養學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預科生收費標準收取;預科生升入本、專科後,其學費按照預科招生當年的普通本、專科生的學費標準收取。經批准設立的獨立學院、網絡學院、計算機軟件學院、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收費,可在嚴格核算生均培養成本的基礎上,實行按成本收費的辦法,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普通高等學校不得將國家下達的計劃內招生指標轉由獨立學院招生,變相高收費。

  (五)禁止搭車收費和各種形式的攤派。堅決禁止任何部門或單位通過學校向學生搭車收取任何費用或向學校進行各種形式的攤派。嚴禁任何部門以任何形式要求學生訂購教輔材料、課外讀物、報刊雜誌等。對違反的要堅決糾正和查處。

     二、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專項治理責任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領導,要建立糾風專項治理責任制,明確分管領導,切實負起責任,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及時研究解決治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嚴肅責任追究制度,對領導不重視、工作不積極、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和單位要促其整改;對教育亂收費問題嚴重的地區和單位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予以通報。

  (二)加強法制觀念,完善政策規定,推動治理工作逐步走上規範化、制度化軌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依法行政觀念,嚴格執行中央已出台的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各項政策和規定。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儘快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認真組織實施。各級價格、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和各學校要通過各種形式,將學校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資金管理情況和投訴電話等向社會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三)嚴格控制教材成本,切實降低人民群眾的經濟負擔。要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體改辦等部門關於降低中小學教材價格深化教材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4號)的規定,堅決糾正將教輔材料納入《教學用書目錄》、向學校印發教輔材料《推薦目錄》、學校統一組織學生購買教輔材料和專題教育書籍及材料等違規行為,減輕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要進一步完善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辦法,將中小學實驗教材納入政府價格管理範圍,嚴格核價。堅決制止以 「培訓費 」等名義向教材出版、發行單位收取發行准入費用的現象。制定有關費用支付標準和管理規定,嚴格審核、控制教材成本,嚴禁轉嫁、變相加重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

  (四)建立和完善投入機制,切實保障學校辦學經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關於加大對農村教育投入的要求,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精神,加快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調整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義務教育保工資、保運轉、保安全(以下簡稱 「三保 」)的投入機制,保證學校辦學經費。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實行 「一費制 」後學校公用經費不足的,要按規定核定的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標準和定額,由縣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縣級財力不足、財政預算安排有困難的地區,由上級人民政府通過轉移支付解決。財政部、教育部等有關部門將對各地調整和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建立 「三保 」投入機制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五)加強對學校收費收入支出的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學校收費收入和支出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監督管理機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雜費、借讀費收入要全部用於補充學校公用經費的不足,不得用於教職工工資、津貼、福利、基建等項開支,不得用於平衡政府的財政預算,不得從中提取任何性質的調節基金,禁止擠占、挪用、截留學校收費收入。學校代收的課本費,由學校直接用於購買課本;普通高中、高等學校的學費收入統籌用於辦學支出。學校的收費收入要嚴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六)嚴格核定教職工編制,合理配置教育經費。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4號)精神,抓緊完成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的核定工作。要通過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調整教育布局,精簡管理人員和非教學人員,清理不合格教師和占用教師編制的非教學人員,逐步辭退代課人員,清退臨時工勤人員,以減少人員經費,使有限的教育經費得到合理配置。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適時對各地教職工編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問題嚴重的將予以通報批評。

  (七)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組織專門力量開展督導工作,對不落實的地方及時促其整改,確保不留死角。各級紀檢監察、糾風、教育、價格、財政和審計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切實加大對教育亂收費的監督查處力度。對頂風違紀向學生亂收費、搭車收費和進行各種形式攤派的,對抵制搭車收費和各種形式攤派的學校進行打擊報復的,要嚴肅處理當事人,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違規違紀亂收費的典型案件,要嚴肅查處、公開曝光,以儆效尤。

   要加大對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有關教育收費的政策規定以及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工作目標、治理措施和實際效果,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治理工作情況,積極參與監督。

   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監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計署、新聞出版總署等部門,將適時組織聯合檢查組,重點對各地區落實本意見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農村小學和初中「一費制」落實情況、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的「三限」政策執行情況、高等學校收費情況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執行教育收費政策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的有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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