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計劃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偵查手段設施建設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計劃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偵查手段設施建設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89〕15號
1989年3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計劃委員會

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偵查手段

設施建設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89〕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同意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計劃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偵查手段設施建設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法律規定要直接受理、立案偵查貪污、受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等多種犯罪案件,需有一定的技術裝備。各地人民政府對加強檢察機關偵查手段和設施建設,要積極支持、妥善安排、採取措施,改善當前的困難狀況,保證檢察機關建設和辦案工作的需要。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九年三月八日

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偵查手段

設施建設的意見

國務院:

檢察機關自一九七八年重建以來,在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關懷、支持下,工作條件得到一定改善。但是,各級檢察院辦案所必需的偵查手段和設施仍然非常短缺和落後,嚴重影響了辦理大批案件的時效和質量。特別是黨中央要求檢察機關把主要力量放在反貪污、受賄上以後,辦案任務繁重,亟需解決必需的偵查手段和設施。經我們共同研究,提出以下解決意見:

一、檢察機關的小型偵查設施建築(包括偵查技術用房、預審室、暫押室等),不屬於樓堂館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列入地方基建計劃。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

二、各地對檢察機關進行偵查工作如照像、錄音、錄像、複印、取指紋、取痕跡、文字檢驗、痕跡檢驗、理化檢驗等必不可少的設備和勘察現場業務用車,要逐步裝備起來。對其中屬於控制集團購買力範圍內的物品,應履行控購審批手續,在檢察機關報批時,可作為特殊需要,予以照顧。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應商地方同級計劃、財政部門,從實際出發,作出偵查手段、設施建設規劃。要從大局出發,考慮到中央和地方財政困難的情況,分別輕重緩急,有條件的先辦,暫時沒有條件的以後逐步解決。當前先解決大中城市和沿海經濟開放地區最急需的偵查手段、設施建設。

四、希望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對檢察機關的偵查手段、設施建設,儘可能給予支持,切實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計劃委員會    

                           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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