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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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5〕10號
2005年3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

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5〕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民政部、衛生部、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

民政部 衛生部 勞動保障部 財政部
(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確定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目標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現就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試點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有關精神,從各地實際情況出發,通過多渠道籌措資金,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切實幫助城市貧困群眾解決就醫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二)總體目標:從2005年開始,用2年時間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縣(市、區)進行試點,之後再用2—3年時間在全國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規範化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則:1.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醫療救助水平既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又要儘量幫助城市貧困群眾解決最基本的醫療服務問題。2.先行試點,穩步推進。通過試點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穩步發展。隨着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3.多方籌資,多種方式,量力而行。通過發動社會力量資助、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給予適當補助、醫療機構自願減免有關費用等多種形式對救助對象給予醫療救助。實施醫療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盡力而為。

二、試點的內容

(一)認真選擇試點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選擇不少於1/5的縣(市、區)進行試點,重點探索城市醫療救助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資金籌措機制。同時,可從試點地區中選擇2—3個縣(市、區)作為示範點,通過示範指導推進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參加試點的縣(市、區)及示範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根據地方政府重視程度、工作基礎、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要重點考慮已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的縣(市、區)。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選擇3—4個不同類型省份給予重點指導。

(二)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通過財政預算撥款、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地方財政每年安排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中央和省級財政對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要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三)合理確定救助對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和其他特殊困難群眾。具體條件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制訂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四)科學制訂救助標準。對救助對象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等後,個人負擔超過一定金額的醫療費用或特殊病種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量的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制訂。對於特別困難的人員,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共同協商,確定為當地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參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甲類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製訂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服務標準。

(五)規範申請、審批程序。救助對象本人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城市醫療救助的書面材料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批。救助金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放,也可以由縣級政府民政部門直接發放,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社會化發放。

三、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開展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是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地方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試點縣(市、區)要成立由當地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協調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本地區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民政部門要牽頭研究擬定城市醫療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醫療救助管理有關規章制度,認真組織實施;衛生部門要加強醫療服務行為監管;勞動保障部門要配合做好醫療救助制度試點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銜接工作;財政部門要研究制訂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加強對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開展試點的縣(市、區)要抓緊做好調研和論證工作,研究制訂城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2005年上半年組織實施。已經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的試點縣(市、區)要抓好制度的規範和完善工作。2005年底,各試點縣(市、區)要對醫療救助試點情況進行總結,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匯總上報民政部、衛生部、勞動保障部、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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