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經貿部等部門關於積極發展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促進邊疆繁榮穩定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經貿部等部門關於積極發展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促進邊疆繁榮穩定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1〕25號
1991年4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經貿部等部門

關於積極發展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

促進邊疆繁榮穩定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貿部、國家民委、財政部、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關於積極發展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促進邊疆繁榮穩定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開展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對於促進我國邊境地區經濟發展,增強民族團結,繁榮、穩定邊疆,鞏固和發展我同周邊國家的睦鄰友好關係都具有重要意義。各邊境省、自治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發揮優勢、通貿興邊、加強管理、健康發展的方針,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各邊境省、自治區自行制定的邊境貿易管理辦法及有關政策,凡與本通知有牴觸的,均應按本通知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九日

 

關於積極發展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

促進邊疆繁榮穩定的意見

國務院:

  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由經貿部、國家民委、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等單位共同組成的國務院邊貿政策調查組,於去年十月至十一月,分赴黑龍江、廣西、新疆和雲南四省(區)對邊貿情況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我們認為,進一步開展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對於促進我國邊境地區經濟發展,增強民族團結,繁榮、穩定邊疆,鞏固和發展我同周邊國家的睦鄰友好關係都具有重要意義。要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既要繼續支持和鼓勵邊境地區充分發揮本地區優勢,積極發展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又要統一指導,加強管理,解決邊境貿易發展中存在的政策不夠配套、管理措施不夠健全等問題,保證邊境地區對外經濟貿易工作繼續沿着健康的軌道穩步發展。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邊境貿易的形式及管理辦法。

  (一)邊境小額易貨貿易,係指沿陸地邊界線經國家批准對外開放的縣、市和個別地、州、盟有易貨貿易經營權的國營外貿公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貿易機構(企業)之間進行的小額易貨貿易。從事這種邊境貿易的外貿公司(以下簡稱邊貿公司),由經貿部根據國發〔1989〕74號文件及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二)邊民互市貿易,係指邊境地區邊民在政府允許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數量範圍內,根據自產、自銷、自用的原則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邊民互市貿易點,由各邊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所在大軍區同意後,統一組織開辦,並制定管理辦法。

  (三)中緬邊境民間貿易,係指在兩國邊民互市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由邊境地區的國營企業與緬甸邊境地區的私人企業(商號)之間,在海關監管下,以當面易貨交割或雙方認可的貨幣支付交易方式進行的小額貿易。目前這種形式的邊境貿易僅限於中緬邊境地區開展。中緬邊境民間貿易,在經貿部指導下,由雲南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管理。雲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經營邊境民間貿易的企業名錄,須報經貿部備案。雲南省人民政府應對現有經營邊境民間貿易的企業進行清理整頓,加強協調管理,防止多頭對外,抬價爭購,削價競銷。

  二、國家對邊境貿易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一)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對由經貿部批准的邊貿公司通過指定口岸進口的商品,除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和煙、酒、化妝品等商品外,減半徵收進口關稅和產品稅(增值稅)。通過邊貿公司代理進口商品,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邊貿進口貨物如銷往邊境省、自治區外,應補交原減征的進口關稅和產品稅(增值稅)。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要加強監管,違者嚴肅查處;情節嚴重者,可由經貿部取消其邊貿經營權。

  (二)邊民互市進口的商品,不超過人民幣三百元的,免徵進口關稅和產品稅(增值稅);超過人民幣三百元的,對超過部分按國家稅法規定稅率徵收進口關稅和產品稅(增值稅)。對煙、酒、化妝品一律照章徵稅。

  (三)對中緬邊境民間貿易進口貨物的稅收優惠政策,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公布實施。

  (四)廣西、雲南對越南的邊境小額貿易,在中越關係正常化以前,由廣西自治區、雲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和管理辦法,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

  (五)新疆對巴基斯坦和西藏對尼泊爾、印度的邊境小額貿易,繼續執行現行稅收優惠政策。

  三、邊境貿易應按照自找貨源、自營易貨、自行平衡、自負盈虧的原則進行。允許邊貿公司在經貿部核准的計劃、配額內,經營出口少量邊境地區自產的第二類出口商品和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第三類出口商品。易貨進口本省、自治區自用的第一、二類進口商品,不受進口經營分類限制。易貨進口機電產品的審批辦法,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審批時適當放寬。易貨進口屬於國家進口配額管理的商品,由各邊境省、自治區經貿部門商計委向經貿部申請進口配額,經貿部在國家計委下達的全國易貨進口配額內審核安排。在核准的計劃、配額內,經貿部可授權委託其特派員辦事處或有關省、自治區經貿主管部門代理發放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證放行。進口化肥、農藥、農膜等屬於國家專營管理的商品在國內銷售,應按國家有關專營管理規定執行。

  四、鼓勵邊境地區同毗鄰國家的邊境地區開展經濟技術合作。在國家規定允許的限額內,由邊境地區實施的合作項目,報省、自治區經貿主管部門審批。通過這類合作進口的商品,凡屬對方支付我勞務人員工資的部分,除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和煙、酒、化妝品等商品外,免徵進口關稅和產品稅(增值稅);其餘部分可視同邊貿進口商品享受減半徵稅的優惠政策。對支付我勞務人員工資的部分,要嚴格按合同審核和管理。對方以實物支付的國家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可統一納入邊境省、自治區經濟合作進口配額申請計劃。

  五、適當簡化邊境貿易和勞務人員的出國手續。各邊境省、自治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先確定一、兩個邊境地、州、盟,經國務院批准,自行審批邊境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業務人員赴毗鄰國家邊境地區。凡根據國家間協議實行邊境通行證管理辦法的地區,出國人員可持邊境通行證多次往返進出;未實行邊境通行證管理辦法的地區,出國人員可持因公普通護照實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的辦法。

  六、加強對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的統一指導和協調管理。經貿部是全國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的業務主管部門,全國性的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政策及管理措施,由經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各邊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加強對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的領導。各邊境省、自治區經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同毗鄰國家的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業務進行統一指導,並對各邊貿公司在商品經營範圍、市場客戶、進出口價格等方面,進行必要的協調管理。

  七、抓緊制訂和完善邊境貿易貨物、人員出入境的各項管理辦法,嚴格依法管理。邊境省、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既要積極支持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的發展,又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邊境管理,制止人員、貨物非法出入境,嚴厲打擊走私、販毒和敵對勢力的滲透破壞活動,保障邊防安全。新開設的邊境貿易過貨口岸和邊民互市點,必須在健全管理機構、落實管理措施,並經主管部門驗收後,才能正式對外開放。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抓緊制定各項具體管理辦法和措施,儘快下達實施。

 

                        經     貿     部

                 國    家    民   委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局

                 海    關    總   署

                 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

                   一九九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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