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關於推進企業解決工資拖欠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關於推進企業解決工資拖欠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91號
2006年11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

部際聯席會議關於推進企業解決

工資拖欠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關於推進企業解決工資拖欠問題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關於推進企業解決

工資拖欠問題的若干意見

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職工權益保障工作。近年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目前部分企業工資歷史拖欠問題仍然比較突出,有的企業還在產生新的拖欠,嚴重損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切實解決這一問題,依法保障職工勞有所得,維護社會穩定,現就推進企業解決工資拖欠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的重大意義

(一)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勞動報酬權益是職工的基本權益,工資收入是職工收入的主要來源,拖欠工資直接影響職工的基本生活,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當前,我國改革發展正處於關鍵時期,儘早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依法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有利於企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和諧穩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紮實地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

二、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的基本原則、目標任務

(二)基本原則。解決工資拖欠問題要堅持立足企業、落實責任,突出重點、分類處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解決拖欠工資的責任主體是企業,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工作協調、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要把解決工資拖欠問題與深化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相結合,與建立預防拖欠工資的機制相結合,與解決其他債務相結合,要把握好工作的力度和節奏,確保工作平穩推進。

(三)目標任務。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決企業工資歷史拖欠問題,同時建立有效預防和解決工資拖欠問題的制度和機制,堅決遏制產生新的工資拖欠。

(四)認定範圍。拖欠工資是企業應發而未發給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工資。應發工資按照職工勞動合同約定或企業工資分配製度規定的職工工資標準計算;企業因經濟效益下降並經集體協商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相應降低了工資支付標準的,按照降低後的工資標準計算,但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拖欠工資的政策範圍。

三、大力推進企業解決工資歷史拖欠問題

(五)分類解決問題。對因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產生的工資歷史拖欠問題,要根據企業當前的生產經營狀況,有針對性地採取不同辦法和措施予以分類處理。對當前生產經營已經正常的企業,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其在與本企業工會協商或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基礎上,制訂具體清欠計劃,並定期對企業落實清欠計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停產半停產的企業,要指導和幫助其通過清理庫存物資、催收應收賬款等盤活資產的辦法籌集資金,逐步解決工資歷史拖欠問題。對具備改制重組條件的國有、集體企業,要加大改制重組力度,結合理順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係,解決工資歷史拖欠問題。對長期停產、扭虧無望的企業,要採取關閉破產或依法破產等辦法加快其退出市場步伐,通過轉讓土地、變現資產等辦法籌集資金,妥善安置職工並解決工資歷史拖欠等問題。對自身確實無力解決工資歷史拖欠的國有、廠辦大集體企業,特別是其中的「三無」(無廠房、無設備、無土地)企業,其主管部門或集團公司可通過在系統內調劑資金或借款方式統籌解決。對企業非因生產經營困難形成的工資歷史拖欠問題,要通過加大勞動監察執法力度,責令企業限期補發拖欠的工資,並依法予以處罰。

各地要繼續抓好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對各類企業特別是建築施工企業被舉報或投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督促企業儘快償付。對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資拖欠問題,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建設等部門重點督辦,妥善解決;對長期無法解決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導建築施工企業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六)加大支持力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支持企業解決工資歷史拖欠問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企業擬轉讓的空餘土地優先納入政府土地收購儲備計劃,及時實施土地收購和支付土地收購價款。加快企業土地資產變現,幫助企業通過土地變現等手段解決企業工資歷史拖欠問題。在企業處置涉及金融債權的相關資產時,金融機構要給予支持,並依法維護金融債權安全。相關部門要對企業籌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加強監管,確保用於解決工資歷史拖欠問題。

四、建立健全保障企業依法支付工資的長效機制,遏制新的工資拖欠

(七)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抓緊完善有關企業工資支付的法規政策,指導、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工資支付的法律法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或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職工工資。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企業,要明確延期支付工資的程序、期限、責任以及對職工的法律、行政救濟措施。

(八)建立企業欠薪報告制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的監控,重點監控建築施工、勞動密集型加工製造、餐飲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工資支付情況。企業確因經營困難等原因須延期支付工資的,必須徵得本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同意,並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報告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時間、金額和涉及人數、企業財務狀況、償還工資計劃以及解決措施等內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嚴格督促企業按時償還職工工資。

(九)建立工資保證金制度。對重點監控的建築施工企業和發生過拖欠工資的其他企業,各級勞動保障、建設等有關部門應強制企業在指定的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用於償付拖欠工資。

(十)強化工資支付勞動監察執法。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的法律宣傳和教育,增強企業的法制意識。加強對企業支付工資情況的日常巡查、舉報專查和專項檢查工作。對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要依法給予處罰;對發生工資拖欠且不履行報告程序的企業,要加大處罰力度並向社會公布,同時記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以及人民銀行建立的企業徵信系統。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企業,依法可責令停業整頓、暫停招投標、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

(十一)深化企業勞動工資制度改革。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國資等有關部門指導、推動企業進一步轉換經營機制,全面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建立健全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工資分配製度,完善工資集體協商等職工民主參與決定工資的辦法,形成人員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機制。

五、加強對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工作的領導

(十二)把解決工資拖欠問題擺在重要位置。推動企業解決好工資拖欠問題,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的領導,實行目標責任制,層層分解目標責任。要根據企業隸屬關係,按照分級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以解決國有企業工資歷史拖欠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為重點,組織摸清拖欠工資的底數,制定清欠工作計劃和具體政策措施,抓好落實工作。積極研究建立保障企業工資支付的長效機制,從根本上預防和解決各類企業的工資拖欠問題。

(十三)完善協調機制。經國務院同意,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國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工作。聯席會議由勞動保障部、國資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公安部、監察部、司法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和全國總工會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形成推進企業解決工資拖欠問題的合力。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協調指導,加大督促檢查力度,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國資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要負責解決監管或所屬企業的工資拖欠問題,落實經營者解決工資拖欠問題的責任。完善經營者業績考核辦法,將解決工資歷史拖欠問題和防止新的拖欠納入考核內容,凡沒有完成清欠任務或新增欠薪的企業,其經營者一律不得參加評優評先,不能增加工資和兌現效益年薪。建設部門要繼續做好建設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強對建築市場的監管,協同勞動保障部門查處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資的案件,建立規範的建築勞務分包製度,完善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推進建立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其他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積極支持配合做好解決工資拖欠工作。

(十四)加強統計管理和工作調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國資等有關部門建立科學的統計報表制度,培訓專職統計人員,組織精幹力量開展企業拖欠工資情況的統計核查工作,保證統計數據的準確性。要加強督導和調度工作,定期了解掌握企業拖欠工資情況,及時檢查企業解決工資拖欠問題的工作進度。

(十五)穩妥開展工作,維護社會穩定。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涉及面廣、敏感度高、政策性強、難度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具體政策及辦法,周密部署,紮實工作,增強工作預見性,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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