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1998〕17號
1998年5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中國農業

發展銀行關於完善糧食風險

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1998〕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制定了《關於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管理的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關於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管理的辦法

財政部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的精神,為加強和改善糧食宏觀調控,現就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提出以下辦法。

一、糧食風險基金是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按規定比例共同籌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國務院規定統籌使用。

二、糧食風險基金專項用於:第一,支付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第二,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餘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糧食的利息、費用補貼。

三、根據糧食風險基金用途,按照豐年向產區傾斜、歉年向銷區傾斜的原則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財政部據此逐年測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補貼資金需求量,並按規定比例分別擬定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省級財政自籌資金年度最低到位金額,上報國務院批准後下達各地執行。原糧食風險基金最低規模內地方配備比例高於1∶15的,仍按原比例配備資金;沒有達到1∶15的地區,一律按1∶15的比例配備資金。當年最低資金到位金額和上年結轉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後出現缺口,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按1∶1的比例共同增加糧食風險基金解決。

四、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在編制預算時,要將糧食風險基金年度最低資金到位金額納入預算,在預算執行中優先安排。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省級財政自籌的資金按季到位,如省級財政自籌的資金不能到位,中央財政相應減少補助資金。當年結餘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但不能抵頂下年應到位資金。

五、省級儲備糧油利息和費用補貼資金需求量,根據國務院提出的省級儲備糧油數量要求,參照國家專項儲備糧油利息、費用補貼標準測算確定。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及時撥付糧食風險基金,彌補糧食企業承儲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開支。

六、實施敞開收購農民餘糧政策後,所應支付超正常庫存糧食的利息和費用補貼資金需求量,根據各地糧食生產、收購、銷售、庫存等情況測算確定。財政部門要按政策規定將應補貼資金及時撥付給需要補貼的糧食企業。糧食企業收到補貼款後,要及時歸還糧食庫存利息、費用開支所占用的銀行貸款。具體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七、糧食風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設立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不得在其他銀行開戶。地方配備的資金由省級財政統籌撥付到在省級農業發展銀行設立的專戶,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直接撥入省級財政設立的專戶。地方財政部門會同糧食部門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將糧食風險基金補貼資金逐級撥付到糧食企業。

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另行制定。

八、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的存款資金按單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計息,利息收入轉增糧食風險基金本金,由省級財政集中管理,但不得抵頂省級財政應到位的配備資金。

九、財政年度結束後,省級財政要編制當年糧食風險基金到位、支用、結存財務決算,於次年3月底以前上報財政部審批。

十、各級財政、糧食、物價部門及農業發展銀行要密切配合,及時溝通情況,加強對糧食風險基金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確保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到位,並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糧食風險基金,嚴禁用各種方式套取糧食風險基金補貼,如有違反,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

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十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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