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警用直升機屬性及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函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警用直升機屬性及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函 國辦函〔2003〕59號 2003年8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關於警用直升機屬性及
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函
國辦函〔2003〕59號
公安部:
你部《關於明確警用直升機的屬性和確立警用直升機管理體制的請示》(公部請〔2003〕15號)收悉。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警用直升機為國家航空器。
二、警用直升機的飛行活動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和相關法規,其飛行保障歸口納入軍航保障系統,飛行管制由空軍統一組織實施,各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為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公安部作為一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並統一領導全國的警用直升機運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三、關於警用直升機管理、規劃和運行工作中涉及的機構和管理辦法,由你部商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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