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
學位〔2020〕19號
2020年9月25日
發布機關: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
教育部網站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

學位〔2020〕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確立了立德樹人、服務需求、提高質量、追求卓越的主線,規模持續增長,結構布局不斷優化,學位管理體制和研究生培養體系逐步完善,服務國家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顯著增強,我國已成為世界研究生教育大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等部門先後印發了《關於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關於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等一系列文件,強化質量監控與檢查,促進學位授予單位規範管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人民群眾對保證和提高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的關切日益增強,但部分學位授予單位仍存在培養條件建設滯後、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執行不嚴格、導師責任不明確、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弱化、學術道德教育缺失等問題。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實現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目標,維護公平,提高質量,辦好人民滿意的研究生教育,建設研究生教育強國,現就進一步規範質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和全國研究生教育會議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推進研究生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堅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研究生教育教學全過程。遵循規律,嚴格制度,強化落實,整治不良學風,遏止學術不端,營造風清氣正的育人環境和求真務實的學術氛圍,努力提高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

二、強化落實學位授予單位質量保證主體責任

(一)學位授予單位是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的主體,黨政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以全面從嚴治黨引領質量管理責任制的建立與落實。要落實落細《關於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基本規範》,補齊補強質量保證制度體系,加快建立以培養質量為主導的研究生教育資源配置機制。

(二)學位授予單位要強化底線思維,把維護公平、保證質量作為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的基礎性任務,加強與研究生培養規模相適應的條件建設和組織保障。針對不同類型研究生的培養目標、模式和規模,強化培養條件、創新保障方式,確保課程教學、科研指導和實踐實訓水平。

(三)學位授予單位要建立健全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組織,強化制度建設與落實,充分發揮學術組織在學位授權點建設、導師選聘、研究生培養方案審定、學位授予標準制定、學術不端處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盡責擔當的權威性和執行力。

(四)學位授予單位要明確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主責部門,根據本單位研究生規模和學位授權點數量等,配齊建強思政工作和管理服務隊伍,合理確定崗位與職責,加強隊伍素質建設,強化統籌協調和執行能力,切實提高管理水平。二級培養單位設置研究生教育管理專職崗位,協助二級培養單位負責人和研究生導師,具體承擔研究生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環節質量管理和研究生培養相關檔案管理工作。

(五)學位授予單位要強化法治意識和規矩意識,建立各環節責任清單,加強執行檢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研究生招生、培養和學位授予等關鍵環節管理。強化研究生教育質量自我評估和專項檢查,對本單位研究生培養和學位授予質量進行診斷,及時發現問題,立查立改。

三、嚴格規範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

(六)招生單位在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中承擔主體責任。招生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是本單位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要親自把關、親自協調、親自督查,嚴慎細實做好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七)各地、各招生單位要強化考試管理,把維護考試安全作為一項重要政治責任,嚴格落實試卷安全保密、考場監督管理等制度要求,確保考試安全。招生單位作為自命題工作的組織管理主體,要強化對自命題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安排,堅決杜絕簡單下放、層層轉交。招生單位要對標國家教育考試標準,進一步完善自命題工作規範,切實加強對自命題工作全過程全方位,特別是關鍵環節、關鍵崗位、關鍵人員的監管,切實加強對自命題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落實安全保密責任制,堅決防止出現命題制卷錯誤和失泄密情況。試卷評閱嚴格執行考生個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題評閱、評卷場所集中封閉管理等要求,確保客觀準確。

(八)招生單位要切實規範研究生招生工作,加強招生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監督,層層壓實責任,將招生紀律約束貫穿於命題、初試、評卷、複試、調劑、錄取全過程,牢牢守住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紀律紅線。要進一步完善複試工作制度機制,加強複試規範管理,統一制定複試小組工作基本規範,複試小組成員須現場獨立評分,評分記錄和考生作答情況要交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集中統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動。複試全程要錄音錄像,要規範調劑工作程序,提升服務質量。要嚴格執行國家政策規定,堅持擇優錄取,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除國家有特別規定的專項計劃外,不得按單位、行業、地域、學校層次類別等限定生源範圍。

(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應按照教育部有關政策要求,積極推進本地區、本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確保招生工作規範透明。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政策規定、招生專業目錄、分專業招生計劃、複試錄取辦法等信息。所有擬錄取名單由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統一公示,未經招生單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不予學籍註冊。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要提供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並按有關規定對相關申訴和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及答覆。

四、嚴抓培養全過程監控與質量保證

(十)學位授予單位要遵循學科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律,根據《一級學科博士碩士學位基本要求》《專業學位類別(領域)博士碩士學位基本要求》,按不同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細化並執行與本單位辦學定位及特色相一致的學位授予質量標準;制定各類各層次研究生培養方案,做到培養環節設計合理,學制、學分和學術要求切實可行,關鍵環節考核標準和分流退出措施明確。實行研究生培養全過程評價制度,關鍵節點突出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要求。學位論文答辯前,嚴格審核研究生培養各環節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十一)二級培養單位設立研究生培養指導機構,在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導下,負責落實研究生培養方案、監督培養計劃執行、指導課程教學、評價教學質量等工作。加快建立以教師自評為主、教學督導和研究生評教為輔的研究生教學評價機制,對研究生教學全過程和教學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

(十二)做好研究生入學教育,編發內容全面、規則詳實的研究生手冊並組織學習。把學術道德、學術倫理和學術規範作為必修內容納入研究生培養環節計劃,開設論文寫作必修課,持續加強學術誠信教育、學術倫理要求和學術規範指導。研究生應簽署學術誠信承諾書,導師要主動講授學術規範,引導學生將堅守學術誠信作為自覺行為。

(十三)堅持質量檢查關口前移,切實發揮資格考試、學位論文開題和中期考核等關鍵節點的考核篩查作用,完善考核組織流程,豐富考核方式,落實監督責任,提高考核的科學性和有效性。進一步加強和嚴格課程考試。完善和落實研究生分流退出機制,對不適合繼續攻讀學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養方案進行分流退出,做好學生分流退出服務工作,嚴格規範各類研究生學籍年限管理。

五、加強學位論文和學位授予管理

(十四)學位授予單位要進一步細分壓實導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等責任。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第一責任人,要嚴格把關學位論文研究工作、寫作發表、學術水平和學術規範性。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要客觀公正評價學位論文學術水平,切實承擔學術評價、學風監督責任,杜絕人情干擾。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要對申請人培養計劃執行情況、論文評閱情況、答辯組織及其結果等進行認真審議,承擔學術監督和學位評定責任。論文重複率檢測等僅作為檢查學術不端行為的輔助手段,不得以重複率檢測結果代替導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術水平和學術規範性的把關。

(十五)分類制訂不同學科或交叉學科的學位論文規範、評閱規則和核查辦法,真實體現研究生知識理論創新、綜合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符合相應學科領域的學術規範和科學倫理要求。對以研究報告、規劃設計、產品開發、案例分析、管理方案、發明專利、文學藝術創作等為主要內容的學位論文,細分寫作規範,建立嚴格評審機制。

(十六)嚴格學位論文答辯管理,細化規範答辯流程,提高問答質量,力戒答辯流於形式。除依法律法規需要保密外,學位論文均要嚴格實行公開答辯,妥善安排旁聽,答辯人員、時間、地點、程序安排及答辯委員會組成等信息要在學位授予單位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學位論文評閱、答辯及學位評定工作,違者按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懲處。

(十七)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原始記錄收集、整理、歸檔制度,嚴格規範培養檔案管理,確保涉及研究生招生錄取、課程考試、學術研究、學位論文開題、中期考核、學位論文評閱、答辯、學位授予等重要記錄的檔案留存全面及時、真實完整。探索建立學術論文、學位論文校際館際共享機制,促進學術公開透明。

六、強化指導教師質量管控責任

(十八)導師要切實履行立德樹人職責,積極投身教書育人,教育引導研究生堅定理想信念,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學科或行業領域發展動態和研究生的學術興趣、知識結構等特點,制訂研究生個性化培養計劃。指導研究生潛心讀書學習、了解學術前沿、掌握科研方法、強化實踐訓練,加強科研誠信引導和學術規範訓練,掌握學生參與學術活動和撰寫學位論文情況,增強研究生知識產權意識和原始創新意識,杜絕學術不端行為。綜合開題、中期考核等關鍵節點考核情況,提出學生分流退出建議。嚴格遵守《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不安排研究生從事與學業、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務。關注研究生個體成長和思想狀況,與研究生思政工作和管理人員密切協作,共同促進研究生身心健康。

(十九)學位授予單位建立科學公正的師德師風評議機制,把良好師德師風作為導師選聘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標準。編發導師指導手冊,明確導師職責和工作規範,加強研究生導師崗位動態管理,嚴格規範管理兼職導師。建立導師團隊集體指導、集體把關的責任機制。

(二十)完善導師培訓制度,各學位授予單位對不同類型研究生的導師實行常態化分類培訓,切實提高導師指導研究生和嚴格學術管理的能力。首次上崗的導師實行全面培訓,連續上崗的導師實行定期培訓,確保政策、制度和措施及時在指導環節中落地見效。

(二十一)健全導師分類評價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將研究生在學期間及畢業後反饋評價、同行評價、管理人員評價、培養和學位授予環節職責考核情況科學合理地納入導師評價體系,綜合評價結果作為招生指標分配、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評獎評優等的重要依據。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對師德失范、履行職責不力的導師,視情況給予約談、限招、停招、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情節較重的,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七、健全處置學術不端有效機制

(二十二)完善教育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學位授予單位三級監管體系,健全宣傳、防範、預警、督查機制,完善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置措施。將預防和處置學術不端工作納入國家教育督導範疇,將學術誠信管理與督導常態化,提高及時處理和應對學術不端事件的能力。

(二十三)嚴格執行《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等規定。對學術不端行為,堅持「零容忍」,一經發現堅決依法依規、從快從嚴進行徹查。對有學術不端行為的當事人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紀校紀處分和學術懲戒;違反法律法規的,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查處。對學術不端查處不力的單位予以問責。將學位論文作假行為作為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十四)學位授予單位要切實執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的相關要求,完善導師和研究生申辯申訴處理機制與規則,暢通救濟渠道,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對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提起申訴。當事人對經申訴複查後所作決定仍持異議的,可以向省級學位委員會申請覆核。

八、加強教育行政部門督導監管

(二十五)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是監管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招生單位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教育部將把規範和加強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納入國家教育督導範疇,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中的問題,特別是多發性、趨勢性的問題要及早發現、及早糾正。對考試招生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一經發現,堅決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將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追責問責,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十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加強運用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質量專項檢查抽查等監管手段,省級學位委員會和教育行政部門加大督查檢查力度,加強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管理環節督查,強化問責。

(二十七)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進一步加大學位論文抽檢工作力度,適當擴大抽檢比例。對連續或多次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學位授予單位,加大約談力度,嚴控招生規模。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在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中對「存在問題學位論文」較多的學位授權點進行重點抽評,根據評估結果責令研究生培養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學位授權點限期整改,經整改仍無法達到要求的,依法依規撤銷有關學位授權。

(二十八)對在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管理環節問題較多,師德師風、校風學風存在突出問題的學位授予單位,視情況採取通報、限期整改、嚴控招生計劃、限制新增學位授權申報等處理辦法,情節嚴重的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堅決依法依規撤銷學位授權。對造成嚴重後果,觸犯法律法規的,堅決依法依規追究學位授予單位及個人法律責任。

(二十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位授予單位要加快推進研究生教育信息公開,定期發布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教育發展質量年度報告,公布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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