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對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的批覆
國務院對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的批覆 國函〔1988〕122號 1988年10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88年第23期[1] |
國務院批准《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由你們聯合發布施行。
本辦法施行後到1990年底,徵收的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免徵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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