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工作部門面試考官資格管理暫行細則
國務院工作部門面試考官資格管理暫行細則 人發〔2001〕6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2001年6月28日 公布於人事部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暫行辦法》和國務院工作部門面試考官資格管理暫行細則》的通知 |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務院工作部門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加強面試考官資格管理,提高面試水平,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和《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面試考官是對應考人員進行面試測評的實施者;面試考官應當由通過本細則規定的程序獲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三條 面試考官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 遵紀守法,嚴守工作秘密;
(三) 具有良好個人修養,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 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 一般應從事人事管理、相關業務管理或人才測評等工作3年以上;
(六) 了解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和相關政策;
(七) 具有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與言語表達能力;
(八) 具備錄用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面試考官應當具備以下業務條件:
具有一定的面試工作經驗,參加過系統的面試培訓並考試合格,具備相關學科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組織開展面試工作;掌握面試技法,對應考人員評價準確;能對改進面試工作提出有益建議。
第五條 根據需要,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批准,用人部門也可聘請部門內有關領導或部門外有關專家擔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應當接受必要培訓。
第六條 獲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照面試的有關規定,認真及時地開展面試工作;
(二) 接受面試培訓與工作考核;
(三) 自覺遵守面試工作紀律,嚴格執行公務員錄用制度有關規定。
第七條 獲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接受公務員面試組織實施部門的聘請,根據有關規定和面試實施方案,行使面試考官的各項職權;
(二) 非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批准,不被免除面試考官資格;
(三) 參加面試考官培訓和工作研討;
(四) 對面試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
第八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建立面試考官資格管理委員會,負責國務院各工作部門面試考官資格的評審和授予。
國務院各工作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面試考官資格申請的審核。
面試考官資格管理委員會一般由7人組成,包括負責錄用考試工作的行政首長、業務管理人員和有關專家等。
第九條 凡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人員,可申請面試考官資格。獲得面試考官資格的程序如下:
(一) 本人提出取得面試考官資格的書面申請,或由所在單位錄用管理部門推薦,填報面試考官資格評審表,由所在部門審核;
(二) 接受國務院人事部門組織的考官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三) 面試考官資格管理委員會對提交的資格評審材料及申請人的面試工作業績情況進行審議,認定面試考官資格;
(四) 經審批合格者,國務院人事部門頒發《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資格證書》。
第十條 面試考官拒絕或無法履行其義務,或在面試工作績效考核中不合格者, 由所在單位提出,經面試考官資格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取消其面試考官資格。
第十一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面試考官的資格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國務院各工作部門的人事部門應建立面試考官工作業績檔案,將面試考官在每次面試中所承擔的工作、面試的人數以及面試的績效等記錄在案,並在每年年終進行一次面試工作年度考核,填寫面試考官業績考核表。考核結果作為面試考官資格審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定期組織面試考官資格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國家公務員制度及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
(二) 面試的內容、方法、功能及測評方案設計;
(三) 常用的面試技法及評價要領;
(四) 面試的組織與實施;
(五) 人才測評的基本理論知識和技術;
(六) 其他相關知識與技能。
培訓結束後,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評定,合格者發給《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培訓合格證書》。該證書是認定面試考官資格的必要條件。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