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印發《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發明電〔2020〕10號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印發《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發明電〔2020〕11號
2020年3月14日
發布機關: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
發布於2020年3月15日
國發明電〔2020〕12號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印發《因新冠肺炎
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兒童救助
保護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發明電〔2020〕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方案》已經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予印發,請各地各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採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有關問題,兜住安全底線。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
2020年3月14日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兒童

救助保護工作方案


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困難群眾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9號)和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關於進一步做好民政服務機構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6號)要求,進一步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兒童(以下簡稱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稱監護缺失兒童,按照《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的兒童救助保護工作的通知》(民電〔2020〕19號)界定,包括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確認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離觀察,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響不能完全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兒童。

一、及時發現報告

1. 各地要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基層婦聯執委、社區工作者、社會工作者等工作力量,結合疫情防控排查,對各村(社區)兒童監護情況進行全面摸底;相關人員發現兒童監護缺失的,要及時向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2. 衛生健康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對確診收治或需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對象,首先詢問其監護對象情況,對存在兒童監護缺失情形的,要及時向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工作單位或同級民政部門通報。村(居)民委員會要主動了解本轄區確診收治或需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對象家庭的兒童監護情況。

3.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因疫情影響暫時不能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要第一時間主動向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本人工作單位報告家中兒童監護狀況及聯繫方式。

4. 各地要開通兒童救助保護熱線,通過手機短信、手機客戶端、廣播電視等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在車站碼頭、村(社區)主幹道、小區門口等醒目位置公布號碼,結合疫情宣傳、走訪排查等告知兒童家庭,擴大社會知曉度。發揮「12338」婦女維權服務熱線的發現、報告和轉介作用。鼓勵居民發現兒童脫離監護的情況並及時撥打熱線進行報告。

5. 提供上門服務的醫務工作者、學校教師、兒童主任、社區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和相關公益慈善組織,發現兒童監護缺失的,要及時向兒童實際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情況。

二、落實監護照料

6. 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因疫情影響不能完全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村(居)民委員會要督促其委託其他具有監護能力的人代為照料。對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由村(居)民委員會臨時照料;對確有困難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責任。

7. 監護缺失兒童有重點疫區接觸史、重點疫區人員接觸史、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觸史或者身體狀況不明的,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協調衛生健康部門將兒童安置到當地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檢測。對經檢測未感染的兒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確認其監護責任的落實情況;對定性為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優先安置到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就診救治。

8. 各地要加強跟進指導,對委託監護、指定由專人照料的兒童,要指定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基層婦聯執委、社區工作者、社會工作者等實行包幹到人,對兒童照料情況進行家訪或電話跟蹤,每周不少於兩次。

9.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治癒出院或結束隔離後,要在提供當地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出院證明或相關健康醫學證明的前提下,及時將兒童接回照料。

三、加強救助幫扶

10. 在疫情防控期間,對父母因疫情影響不能完全履行撫養和監護責任的兒童,符合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情形的,要及時將其納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範圍;符合孤兒認定情形的,要及時納入孤兒保障範圍;對民政部門負責臨時監護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妥善安置照料。

11. 對因疫情影響導致生活陷入困難的兒童及家庭,要及時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符合條件的,要及時落實低保等社會救助政策,確保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12. 衛生健康部門要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通兒童醫療救治綠色通道,確保確診或疑似感染兒童第一時間送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接受治療。對疫情期間有其他疾病的監護缺失兒童,村(居)民委員會、受委託監護人要密切關注其身體狀況,協助做好就醫就診。

13. 各地要對有需求的兒童提供生活照料,對監護缺失兒童給予重點關懷,支持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兒童提供心理疏導、精神關愛、親情陪伴等服務。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對監護缺失適齡兒童居家學習的指導與服務,確保「停課不停學」。

14.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積極主動參與監護缺失兒童的線索響應、臨時照料、服務轉介、個案跟蹤、資源鏈接等服務。

四、強化工作保障

15. 各地要把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納入重要工作內容,完善工作方案,細化制度措施,加強組織保障,紮實做好各項工作,確保不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各級民政部門、婦聯組織、婦兒工委辦公室要發揮牽頭作用。

16. 各地要強化資金保障,各級民政部門要統籌使用困難群眾救助資金、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等各類資金,多方籌措其他社會資金,切實加強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

17. 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引進社會工作、心理諮詢服務等機構,為監護缺失兒童提供各類專業服務,提高精準關愛水平。

18. 加強監督指導,各地要加大跟蹤檢查力度,對因工作不到位發生極端問題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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