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開展清倉利庫、挖掘資金潛力工作請示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開展清倉利庫、挖掘資金潛力工作請示的通知 國發〔1988〕39號 1988年6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開展清倉利庫、
挖掘資金潛力工作請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國家計委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開展清倉利庫、挖掘資金潛力工作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目前,一方面生產建設資金嚴重短缺,另一方面企業資金占用多、周轉慢。開展清倉利庫、挖掘資金潛力工作,對於緩解資金的供求矛盾,促進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合理化,提高社會經濟效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都具有重要意義。各地人民政府要把清倉挖潛當作今年經濟工作中的一件大事,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各地部署清倉挖潛的情況及採取的具體措施,請於今年七月底以前報告國家計委、財政部和人民銀行。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關於進一步開展清倉利庫、
挖掘資金潛力工作的請示
國務院:
一九八七年,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原國家經委和人民銀行組織開展了清倉利庫、挖掘資金潛力的工作。經過各地區、各部門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據各地統計,去年共挖掘物資和資金潛力約三百五十億元,占清查出有問題物資和資金潛力總數的60%,實現了多增產、少增資的要求。各地的經驗說明,只要各級政府下力量抓,政策明確,措施得力,就能取得明顯成效。目前清倉挖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有些地方、部門和企業對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不足;對企業處理積壓物資等形成的損失,沒有制定切實的政策措施;老的積壓剛處理,新的積壓又出現,前挖後壓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種狀況影響到清倉挖潛工作的進一步開展,需要儘快加以改變。
目前,企業占用流動資金貸款達六千六百多億元,一方面生產建設資金嚴重短缺,另一方面企業資金占用多、周轉慢、結構不合理,潛力很大。今年國家綜合信貸計劃確定之後,流動資金仍然比較緊張。現在看來,出路在於狠抓清倉挖潛、搞活物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緩解流動資金的供求矛盾,促進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為了進一步搞好這項工作,我們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由國家計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共同負責制定和頒布有關政策措施,指導和協調全國清倉挖潛工作。各地清倉挖潛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並組織計經委、財政、銀行和企業主管部門等,研究落實任務和措施。
二、落實挖潛任務。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和人民銀行將每百元銷售額占用全部流動資金減少二元、處理積壓物資和不合理資金占用的指標,按不同的情況,分別落實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由各地人民政府負責,通過企業主管部門,層層落實到企業。同時將這兩個指標通過各專業銀行總行層層落實到基層行處。各個開戶銀行要按挖潛的任務與企業貸款掛鉤。
三、全面開展清查處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制定開展清倉挖潛的實施方案。企業物資和資金沒有全面盤查清理的地方和部門,要組織企業進行一次認真全面的盤查清理,制定搞活的措施,落實責任制,限期處理。今年第四季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組織計經委、財政、銀行和企業主管部門等,對本地區清倉挖潛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也要對所屬企業進行檢查,並將結果報告國家計委、財政部和人民銀行。國務院有關部委將根據各地區、各部門清倉挖潛工作開展的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在此基礎上起草流動資金管理條例,逐步將流動資金管理納入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
四、清查處理企業的閒置設備。目前我國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固定資產已有七、八千億元,其中有一部分設備利用率不高,甚至閒置未用。建議把清查處理企業閒置設備列為各地區、各部門清倉挖潛的一個重要內容。凡閒置設備都要通過變賣、調劑或租賃形式進行處理。對不按期處理的,銀行要停止或收回技術改造貸款。
五、妥善處理企業資金損失。企業在承包租賃經營期間形成的損失,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屬於客觀原因造成的流動資產損失,經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工業企業列入生產成本,物資供銷企業列入營業外支出,商業、外貿、農業企業按現行財務制度處理;屬於主觀原因造成的流動資產損失,應由承包方、租賃方承擔,不得列入成本或營業外支出,不能改變承包基數和上繳稅利任務,不准掛帳或沖減國撥流動資金、企業流動資金和銀行貸款。各級銀行要與財政部門共同審查企業會計財務決算中的流動資金報表,審查合格後,企業才能對當年收益進行再分配。企業確因處理過去有問題商品而變為虧損,經當地有關部門核實和同意,暫不按虧損企業對待,其生產經營的合理資金需要,銀行可繼續給予貸款支持。
六、實行「誰挖潛誰使用」的政策。對清倉挖潛搞活的資金,留在當地調劑使用。對未完成挖潛任務的地區,要相應扣減該地區流動資金貸款規模及資金。對企業多占的貸款,銀行嚴格按規定加收罰息,並相應扣減新的貸款或收回老貸款。各地收回的一九七八年以前銀行對農村社隊和個人的呆滯貸款,可用於發放流動資金貸款、鄉鎮企業設備貸款和農村開發貸款,具體比例由農業銀行總行確定。
七、實行區別對待、扶優限劣的信貸政策。各級銀行要會同計經委和企業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資金使用和經濟效益情況,對企業進行信譽評估,分類排隊。對適銷對路產品、出口創匯產品的生產,對經濟效益好、經營管理水平高的企業,在資金上要優先支持。對市場沒有銷路、列入國家淘汰和控制生產的產品,對超過生產合理需要大量囤積原材料的企業,對政策性虧損在限期內未撥補或無彌補來源的虧損企業,要停止貸款或收回貸款。
八、進一步健全企業補充自有流動資金的制度。凡不按規定比例或額度補充企業流動資金的,要相應減少貸款或停止貸款。
九、依法管理銀行貸款。要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借款合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向銀行的借款,必須按期還本付息。對不承擔還貸責任或久拖不還的,有關銀行要依法向司法機關起訴,追究責任。
十、各級銀行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加強貸款管理,採取有效措施,調動銀行職工管好用活貸款的積極性。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計委
財 政 部
一九八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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