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控制一九八五年貸款規模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控制一九八五年貸款規模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5〕51號
1985年4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控制一九八五年貸款規模的

若干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5〕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國人民銀行並各專業銀行:

  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控制一九八五年貸款規模的若干規定》,現予轉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控制貸款規模和貨幣發行,是保證今年物價、工資改革順利出台的一個重要條件,也是穩定經濟和鞏固發展大好形勢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銀行工作的領導,監督和支持銀行按照國家政策發放貸款,努力把貸款規模和貨幣發行控制在國家計劃以內。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四月四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控制

一九八五年貸款規模的若干規定

鑑於一九八四年貨幣發行過多,信貸有些失控,現根據國務院關於控制一九八五年貸款規模和貨幣發行的指示,特作如下規定:

一、 嚴格控制貸款總規模

  國務院批准的一九八五年國民經濟計劃確定,今年增發貨幣一百五十億元,人民銀行要嚴格控制,不得突破。如因經濟發展和情況變化需要擴大貨幣發行計劃,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為了控制貨幣發行,必須嚴格將貸款規模控制在七百一十億元左右。人民銀行總行在貸款總規模之內,分別核定各專業銀行總行和人民銀行各分行信貸計劃和信貸差額,各專業銀行總行和人民銀行各分行要嚴格執行人民銀行總行核定的計劃,不得突破。

  各專業銀行總行要在人民銀行核定的信貸差額之內,提出分配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的信貸差額,經人民銀行總行通知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與當地專業銀行分行辦理存貸款。同時,人民銀行要根據國務院批准的貨幣發行計劃,對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下達現金投放、回籠計劃,在各地政府的領導下,由各個銀行和有關部門共同完成。

  在控制貸款總規模的前提下,各項貸款的使用,要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區別輕重緩急,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如對於增產市場適銷對路商品、換匯率高的出口商品和發展能源交通事業等,要優先支持;對質量差、不適銷的產品和經營不善長期虧損的企業,要減少或者停止貸款。要把資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以利於搞活經濟,促進經濟協調發展。

在信貸計劃執行中,人民銀行根據市場貨幣流通情況,有權運用必要的手段,包括調整專業銀行上交存款的比例,調整對專業銀行的信貸計劃,調整專業銀行的貸款利率等,進行控制和調節。

二、 實行新的信貸資金管理辦法

  今年開始實行「統一計劃,劃分資金,實貸實存,相互融通」的信貸資金管理辦法,以解決信貸資金使用「吃大鍋飯」的問題。在實行這個辦法後,屬於人民銀行的資金,包括吸收的財政性存款和依照規定比例交存人民銀行的其它存款,專業銀行要如數按期交存人民銀行,不得截留占用。屬於專業銀行的資金,包括依照規定有權支配的存款和其它資金,可以在國家計劃範圍內自主運用。專業銀行分行以下機構在人民銀行開立存款帳戶,有存款才能使用,不能向人民銀行透支。專業銀行資金周轉臨時發生困難,可向人民銀行分行申請臨時貸款。各專業銀行之間也可以相互拆借,利率和條件自行商定。

為了保證全年不突破貸款規模和貨幣發行計劃,人民銀行總行對各專業銀行總行和人民銀行分行的貸款計劃、信貸差額和現金投放、回籠計劃,要按季進行控制。

三、 改變敞口供應流動資金貸款的辦法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集體企業、按集體企業辦法管理的國營企業和實行利潤包幹的企業等,因留利較多,其擴大生產經營所需要的流動資金,一般要有30%至50%的自有資金,銀行在信貸資金可能範圍內,擇優發放一定比例的貸款,不能全部包下來。對城鎮個體工商戶發放貸款,也要比照上述辦法掌握。

  企業的消費基金,要在銀行開立帳戶管理。企業的專用基金未使用以前,都可以參加流動資金周轉,但不得將生產基金挪用於工資基金和福利基金。如違反這個規定,各專業銀行應當減少或停止貸款;對於弄虛作假,擴大工資基金和福利基金的,銀行不予貸款。

四、 認真執行農村信貸政策

  農業銀行的農村存款和農業貸款的增加額,要在全國範圍內做到當年平衡。信用社在農業銀行的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如果由於信用社存款下降,使農業銀行的信貸資金來源減少,農業銀行就要相應減少農業貸款。

  收購農副產品所需要的資金,已納入農業銀行的信貸計劃,要專項管理,不得挪用。超計劃收購農副產品所需的資金,由農業銀行根據國家批准的收購量和自己的資金情況,向人民銀行提出借款計劃,經批准後供應資金。

鄉鎮企業和專業戶向農業銀行和信用社借款, 一般要有50%的自有資金,有困難的要有30%的自有資金。對不符合貸款政策的,不予貸款。

五、加強固定資產貸款管理

各專業銀行的基建貸款,按項目進行控制,不得突破國家下達的計劃。技術改造貸款由人民銀行總行按計劃進行控制,多收回的技術改造貸款允許周轉使用;年終未用完的指標,可結轉下年使用。企業自籌基建,銀行不予貸款。信託投資公司發放的基建貸款和發行股票、債券用於基建的投資,都要列入國家基建規模之內。

六、加強金融工作的統一管理

建設銀行的信貸收支,要分別納入國家信貸計劃統一管理。鑑於建設銀行吸收的存款大於貸款的數額較多,除財政性存款全部劃歸人民銀行支配外,其它存款今年按30%的比例交存人民銀行,並按人民銀行批准的計劃逐步多承擔一些固定資產貸款。建設銀行的貸款利率,除預算撥款的基建投資改為貸款部分外,要執行人民銀行的統一規定。

  各專業銀行的分工,要執行國務院和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不得各行其是。對有爭議的問題,由人民銀行裁決。

  對各種信託投資公司和地方、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等社會集資,由人民銀行制定管理辦法,經國務院批准後依法進行管理。

  人民銀行要認真履行國家規定的稽核職能,對於違反國家政策法令的金融機構,有權採取停止和收回貸款、凍結存款等措施制裁;情節嚴重的,可以勒令其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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