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中國民用航空局等部門關於由民航統一安排承運勞務人員和物資的請示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中國民用航空局等部門關於由民航統一安排承運勞務人員和物資的請示的通知
國發〔1984〕33號
1984年3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中國民用航空局等部門

關於由民航統一安排承運勞務人員和

物資的請示的通知

國發〔1984〕33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中國民用航空局、對外經濟貿易部、財政部《關於由民航統一安排承運勞務人員和物資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


關於由民航統一安排

承運勞務人員和物資的請示


國務院:

近年來,在黨的對外開放政策指導下,我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發展很快。我國的一些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相繼同中東、北非等國家簽訂了一批勞務合作項目合同。今後這樣的合作項目還會不斷增加,大量勞務人員及物資的往返航空運輸量也將隨之增多。為了更好配合和支持我國各勞務承包事業有效地開展,保證我勞務人員及物資能按期安全地運輸和使國家賺取更多的外匯,防止「肥水外流」,建議對我勞務人員和物資的運輸應仿照世界上各勞務出口國家採取勞務人員必須乘坐本國航空公司的航班,保護本國利益的規定,明確由民航統一安排承運勞務人員和物資的具體實施辦法。

一、各單位所屬公司向國外提供勞務人員,在與外方洽談合同,涉及有關運輸條件時,應明確提出由我民航統一安排運輸,防止由外商直接與外國航空公司商定運輸問題。

二、凡有中國民航國際航線的國家和城市,我勞務人員的運送,包括出國、回國或在國外兩地間的旅行,一律要求乘坐中國民航的班機;我國的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空運的物資也應交中國民航承運。

三、凡沒有中國民航國際航線的國家和城市,或者中國民航班機運送勞務人員和物資有困難時,統一由中國民航安排包機承運,或者由中國民航負責與外國航空公司洽談,簽訂承運合同。

四、中國民航應努力做好接送工作,熱情對待客人,保證按期運送勞務人員和物資,不得因航空運輸問題影響勞務合同的履行。

五、中國民航應根據季節、航線距離、乘機人數、付款地點(外匯值)等具體情況,對我國勞務人員的乘機費用給予適當的優惠。對勞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的免費重量給予適當的優待。具體辦法由民航承運單位與有關部委所屬用戶、公司商定。

以上建議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民航局

                           經貿部

                           財政部

                        一九八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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