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公安部、民航局關於簡化購買國內飛機票手續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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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公安部、民航局關於簡化購買國內飛機票手續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國發〔1985〕133號 1985年11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民航局關於簡化
購買國內飛機票手續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公安部、民航局《關於簡化購買國內飛機票手續問題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鑑於兩年來機場的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已經加強,為方便廣大旅客,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簡化購買國內飛機票手續是必要的。
簡化購買國內飛機票手續後,各地區要進一步加強對反劫機工作的領導;公安、民航部門對各項安全措施要認真進行一次檢查,不斷完善安全檢查設備,發現漏洞及時堵塞,切實防止破壞航空運輸事件的發生。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關於簡化購買國內飛機票
手續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
一九八三年「五·五」劫機事件後,國務院總理髮布的《關於加強防止劫機的安全保衛工作的命令》中規定,國內旅客購買飛機票「一律憑縣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證明信和身份證件……並必須有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名或蓋章。」這一規定在當時情況下是非常必要的,對防止劫機事件的再次發生起到了積極作用。鑑於現在大多數機場已經建立了安全檢查機構,配備了安全檢查儀器,設置了隔離區,機場保衛工作有所加強,為使民航客運更好地為經濟體制改革和四化建設服務,方便旅客,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我們建議對現行的購買國內飛機票的手續作如下簡化:
一、國內旅客購買飛機票,必須持有所在單位或接待單位的購票介紹信和本人身份證件(即:有姓名、本人照片、現在工作單位、並在照片上加蓋單位鋼印或公章的各種證件)。無身份證件者,可按上述要求,由所在單位或接待單位出具臨時身份證明,在有效期內多次使用。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可持用《軍人通行證》和《人民武裝警察通行證》。
二、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外籍華人、出國人員和赴港澳人員在國內購買飛機票,必須憑有效護照、回鄉證、台灣同胞證明書或按規定由公安部門出具的有效旅行證件。
三、各地黨政軍領導機關和主要的外事、旅遊單位,可與民航售票部門簽訂購票協議,代為本單位及其所接待的人員購買飛機票。民航售票部門憑《購票專用證》、蓋有協議單位公章的旅客購票單和購票人身份證售票。
四、旅客辦理登機手續時,憑機票發給登機牌。在通過安全檢查時,要查驗旅客的機票和身份證件(包括各種臨時身份證件)。登機時,憑登機牌登機。
五、旅客因特殊情況(如國家機關幹部因公外出執行緊急任務,搶救傷員、危重病人等)未帶身份證件或者無購票介紹信而又急需乘機的,經當地民航機場最高值班領導核實,出具證明准予購買飛機票。安全檢查站憑機票和當地民航機場出具的證明准予安全檢查和登機。
購買飛機票的手續簡化後,出具購票介紹信和臨時身份證明以及與民航售票部門有購票協議的單位領導和保衛部門要加強管理嚴格把關,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如乘機人進行劫機、炸機等破壞活動,要追查經辦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機場安全檢查、警衛、民航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安全檢查和對飛機的監護、警衛工作。要採取措施,使隔離區做到絕對隔離,並改善機場的管理和安全設施,進一步加強預防劫機的各項安全保衛工作。
本報告擬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公 安 部
民 航 局
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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