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國發〔1994〕19號
1994年4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企業事業單位

公安機構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國發〔1994〕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公安部《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隨着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法制建設逐步加強,對現行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公安機構的體制進行改革勢在必行。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堅持政企、政事職責分開等原則,把公安工作的管理體制逐步理順,使其機構設置和隊伍建設逐步規範化。公安部要根據本通知精神抓緊商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務必加強領導,相互積極支持配合,共同認真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各項組織實施工作,注意在改革過程中維護好當地和企業事業單位治安秩序,確保這項改革積極、穩妥地進行。

                   

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四月三日

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

體制改革的意見

(公安部 1994年1月22日)

 

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公安機構的體制是在我國特定歷史條件下逐步形成的。多年來,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的廣大幹警在維護治安秩序、預防和打擊犯罪活動、保障生產建設順利進行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着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強法制建設的新形勢下,需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中央有關精神,對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公安機構的體制進行改革。改革的方針和原則是:公安機關是國家政權的組成部分,是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執法力量,企業事業單位不應設立公安機構,已經設立的應按照政企、政事職責分開的原則,從實際出發,分別予以撤銷或調整理順關係,同時要加強地方公安工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對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公安機構,原則上應予以撤銷。其內部的治安保衛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本單位負責,可以恢復保衛處

(

)

或設立其他形式的內部治安保衛組織承擔。當地公安機關則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發生的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各種違法犯罪案件包括妨礙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幹部履行職責的違法案件,均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查處。

 

二、對少數情況特殊的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公安機構,應從管理體制上進行改革,調整理順關係。少數情況特殊的企業事業單位主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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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偏遠地區,治安情況複雜的大型廠礦區、油氣田作業區和重要國防工業、科研基地以及大型水利工程樞紐、防洪險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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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國營農場和農場集中的墾區代管鄉鎮居民,已形成等同於鄉鎮行政區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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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型企業為依託興建起來的城市或單獨的城區,至今仍實行政企合一體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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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客運運營的城市地鐵、地方鐵路、地方港口、地方機場以及客流量大的大型公共汽車站等。

 

屬於以上情況的,對具有社會性質的生活區或生產、生活區交錯在一起難以分開進行治安管理的,要將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改變隸屬關係,根據不同情況劃歸所在省、市、縣公安廳局建制,列入地方公安機關序列,名稱按地方公安機關序列相應改變;所需編制,由國家下達公安行政編制解決;所需人員,在國家下達的編制數內,依照錄用公安幹警的條件,從原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的幹警中錄用;所需經費、裝備、工作和生活設施、後勤保障等,原則上應由地方政府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可以採取過渡辦法,暫時按原渠道由企業事業單位繼續提供,各地財政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納入財政預算,爭取在較短時間內予以解決。進行此項改革後,企業事業單位可恢復保衛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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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設立其他形式的內部治安保衛組織,負責單位內部的治安保衛工作;發生刑事和治安案件時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查處。

 

三、隨着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逐步深入,鐵路、交通、民航、林業部門的管理體制已有所變化,如有的鐵路局已改成企業集團公司,不再行使行政機關職權等。因此對鐵路、交通、民航、林業部門的公安機構,也需相應進行體制改革,調整理順關係。公安部將與這些部門共同研究改革方案,另行上報。

 

四、考慮到重點大學的特殊情況,對其已設立的公安派出機構,先維持現狀,暫予保留。

 

五、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後,公安機關應按省、市、縣等行政區劃設立,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公安機關領導。由於新建、擴建大型工程項目,其所在地區需要設立公安機構的,由當地公安機關商同級有關部門同意後,報經公安部審核批准,列入地方公安機關序列,其他任何部門、單位或地方政府均無權審批,任何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設立公安機構。已宣布撤銷的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不得恢復,不得繼續使用公安機關的名義。公安部和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進行監督檢查,以杜絕濫設警種的混亂現象,維護國家執法的嚴肅性。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有權責令撤銷其設立的公安機構,沒收其公安專用服裝、標誌、裝備、印章等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六、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要積極、穩妥、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公安部將根據上述意見商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商配合,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特別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的廣大幹警做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要求他們提高認識,從大局出發支持搞好這項改革,同時對改做其他工作的人員要給予妥善安置。在改革過程中,對治安保衛工作不能有絲毫的忽視和放鬆。尤其是撤銷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的,必須事先做好充分準備,搞好治安保衛工作的銜接。

 

七、這次體制改革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措施加強公安工作。各地公安機關要強化責任制,及時認真查處各種刑事、治安案件,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好治安秩序。公安機構之間要明確劃定責任區,工作中既要各負其責又要密切配合,遇有問題需要協調時由上級公安機關負責協調解決。企業事業單位應認真抓好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建立工作制度,研究落實安全防範措施,重視對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及時妥善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企業事業單位的保衛處

(

)

或其他形式的內部治安保衛組織應與公安機關加強聯繫,隨時反映有關情況,積極支持辦案工作。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組織的性質、職責、權限以及同公安機關的關係,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進一步作出規定,以適應新形勢下加強治安保衛工作的需要。

 

過去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政府作出的規定,凡與上述意見相牴觸的均以上述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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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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