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衛生部、財政部關於計劃生育的手術、醫藥等費用支付問題的規定

國務院批轉衛生部、財政部關於計劃
生育的手術、醫藥等費用支付問題的規定

國衛字〔1964〕10號
1964年4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黨派、團體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家屬施行男、女絕育結紮手術,放取絕育環或人工流產,所需掛號費、住院費、檢驗費、醫藥費和手術費,企業職工及正式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在企業「醫藥衛生補助費」中開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團體等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人員,按原來醫藥費報領關係,在「公費醫療經費」或本單位經費中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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