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衛生部關於幹部醫療問題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批轉衛生部關於幹部醫療問題的若干意見
〔63〕國文辦字493號
1963年7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同意衛生部「關於幹部醫療問題的若干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參照試行。 

1963年7月18日

關於幹部醫療問題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文教辦公室張主任並報總理:

  為了交流幹部醫療保健工作經驗,提高醫療質量,改革工作方法,我們在1962年10月曾召開了部分省、市的衛生廳(局)長、保健處長和幹部醫院院長參加的保健工作座談會。會議情況的報告和今後幹部醫療問題的意見,在1962年11月曾經送請中央組織工作會議討論。根據討論的意見,我們又進行了修改,已於同年十二月底作為我部向總理匯報工作的附件之一呈報總理辦公室。現在專題報告如下:

  幾年來,幹部醫療工作總的情況是好的,貫徹了預防為主的方針,組織了定期的健康檢查。對危害幹部健康較大的傳染性疾病和心血管疾病積極地進行了預防和治療,維護了幹部的健康。但是在幹部醫療工作上,也還存在着一些問題。主要是有些醫院、療養院的規章制度不夠完善;組織會診和請專家出診過多;有些病人由於求愈心切,常有不經醫院同意,亂投醫、亂用藥的現象,不僅療效很難估計,而且極不安全。有些不學無術的人,也藉此機會,自稱醫生,招搖撞騙。還有個別病人在醫院已經治癒或到恢復期不需繼續住院的而不出院。療養院應出院而長期不出院的情況更多一些,醫護人員也不敢提出院的建議,這就使一些應該住院的病人住不上院,得不到及時醫療和療養,並且也增加了床位周轉的困難。

  為了加強醫院、療養院的工作,保證病人的治療效果和安全,並為了達到合理使用醫院、療養院的床位,發揮中、西醫專家的作用,合理地使用醫療費用的目的,會議經過詳細討論,提出了如下意見:

  1.醫院、療養院應該根據醫療原則,從保證治療效果和病人的安全出發,制定合理的規章制度,並經常不斷地教育醫務人員,加強政治責任心,認真鑽研業務、提高技術、改進工作,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

  2.指定具有一定條件的醫院,固定地負責幹部醫療工作,對於熟悉和掌握幹部病情有很大好處。在診療上遇有疑難的問題,可由指定的醫院考慮決定邀請專家會診,以免幹部自行各處投醫,在診療上無所遵循,給健康帶來不利影響。

  3.病人入院、出院、轉院或到療養院療養,都應當由主治的醫生根據病情確定。

  4.住療養院只限於因病需要療養的病人,休假不宜安排在療養院。住療養院的時間,應根據病情而定,醫生認為可以回家療養的,就不必長期住在療養院。

  5.為了保證治療和療養的效果,在住院或療養期間,病人不宜外出,更不許在外住宿。

  6.病人在住醫院或療養院期間,應該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並按醫生的意見安排自己的活動。一切醫療事宜,均由所住醫院、療養院負責,病人不宜自行請醫生診治。同時,醫院領導上應注意隨時徵求病人對醫療、生活等的意見,以利改進工作。

  7.會診應限於疑難病症,邀請參加會診的專家人數一般不宜過多。請中醫看病時,根據習慣,一般不可採用會診的方式。

  8.對於病情診斷及治療方針已經明確,或當地能夠治療的病人,不宜單從滿足病人或家屬要求出發,轉地診治或請外地專家會診。根據病情,確屬本地不能解決,外地能夠解決者,可由原主治醫院提出,並通過衛生行政領導部門,徵得外地醫院同意後,始得轉診。根據病情確需請外地專家會診者,也應由原主治醫院提出,通過衛生行政領導部門考慮邀請。

  9.到外地就診或療養,除因病情嚴重,途中需要護送者外,一般不要隨帶醫、護人員。

  10.醫藥費用的報銷範圍,各地可根據以下原則擬定:

  (1)住在醫院的一切醫療費用,均屬公費醫療範圍。

  (2)在門診或住療養院期間,除病情急、重者外,服用滋補藥品的費用不得在公費醫療中報銷。

  (3)鑲牙、補眼、配眼鏡、助聽器等費用,不屬於公費醫療範圍。

  (4)自請醫生、自購藥品、自請按摩人員或自找關係住療養院的一切費用,均不得在公費醫療費中報銷。

  上述意見,如認為可行,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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