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關於「八五」期間進一步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關於「八五」期間進一步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
國發〔1991〕10號
1991年2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機電產品
出口辦公室關於「八五」期間進一步
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
國發〔199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關於「八五」期間進一步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對繼續調整我國出口商品結構,振興機電工業,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地方、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機電產品出口工作的組織領導,在認真總結「七五」期間機電產品出口經驗的基礎上,把質量、品種、效益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再接再厲,採取有力措施,使我國機電產品出口持續、穩定、較快地增長。

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要繼續行使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全國機電產品出口工作的職能,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及時研究解決機電產品出口中的問題,進一步推動各地方、各有關部門和生產企業、外貿企業積極擴大機電產品出口。

                                                                                                   國 務 院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關於「八五」期間進一步
  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的意見

 國務院:

       「七五」期間,由于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積極貫徹國務院一系列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的政策,推行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經各地方、各有關部門及外貿和生產企業共同努力,我國機電產品出口結束長期徘徊,取得了較快發展。按海關統計,一九九○年機電產品出口額達到一百一十億美元,比一九八五年增長五點六倍,在全國出口總額中所占比重由一九八五年的6.1%上升到17.9%。按經貿部業務統計,一九九○年機電產品出口額達到七十九點六億美元,比一九八五年增長四點六倍,占全國外貿出口15.4%。各方面提高了對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的認識,明確了指導思想,出口企業的經營觀念逐步轉變,擴大出口的物質技術基礎得到加強,為機電產品出口繼續穩步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但是,「七五」時期形成的基礎還比較薄弱,出口企業自負盈虧、自覺擴大出口的機制還沒有形成,加上世界經濟增長速度放慢,國際市場多變,競爭激烈,如不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機電產品出口還可能再次出現徘徊。

       繼續重點扶植和發展機電產品出口,對繼續調整我國出口商品結構和促進機電工業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現對「八五」期間進一步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機電產品出口指導思想,調整機電產品出口結構。要按照國務院國發〔1985〕128號文件中明確的戰略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進一步突出抓質量、上檔次、樹信譽、求效益,並通過調整結構、整頓秩序、理順關係,確保機電產品出口持續、穩定、較快地發展。機電產品出口額在全國外貿出口總額中所占的比重,「八五」末期爭取達到20%左右。

       要努力調整機電產品出口結構、市場結構、企業結構。在繼續增加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的同時,努力擴大技術密集程度較高的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的出口,下大力量扶植一批高附加值、高技術產品的出口。要重點發展成套設備、電子產品、機床、家用電器、電工產品、船舶、汽車、飛機、農業機械及工程機械等重點產品及其零部件的出口。要繼續強調全方位、多元化和重點市場、重點突破的方針。在鞏固和發展以港澳、東南亞為主的亞太傳統市場的同時,努力開拓北美和西歐市場,進一步提高市場占有率,積極拓展拉美、中東、非洲等市場,發展蘇聯、東歐市場。在進一步鼓勵有條件的眾多中小生產企業出口的同時,積極推動大型骨幹生產企業走上國際市場,形成一批外向型的出口企業和企業集團。

       二、建立和完善機電產品出口自負盈虧的機制,提高綜合經濟效益。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取消國家對外貿出口的財政補貼,繼續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機電產品出口結匯後,外匯額度實行全額分成,有償上繳中央30%(外貿出口企業20%,出口供貨企業10%),上繳地方政府5%,出口企業留成65%。上繳地方政府的外匯額度,主要用於支持機電產品出口。出口企業留成的外匯,要優先有償為出口供貨企業進口料件。

       機電外貿企業和出口生產企業要在積極擴大出口創匯的同時,把提高出口經濟效益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要通過大力改善經營,加強管理,優化商品結構,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產品品種,挖掘企業內部潛力,降低消耗,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綜合經濟效益,共同努力克服困難,做到自負盈虧。為了提高出口經濟效益,對兼營內外銷的出口基地和擴權企業,要普遍推行內外銷分別考核,把出口任務(包括自營、代理、收購)納入承包合同;對以外銷為主的生產企業,要同時考核出口創匯和上繳利潤等經濟指標。

       機電產品出口計劃在國家外貿出口計劃中單列下達、統計、考核。

       三、繼續採取積極有效的政策措施,扶植鼓勵機電產品出口。各地方、各有關部門要繼續支持擴大機電產品出口,保持機電產品出口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出口所用進口料件免徵關稅及產品稅、增值稅,出口獎勵,對彩電、電冰箱出口實行「出一獎一」,出口信用保險等現行政策繼續執行,對機電產品出口所需物資、資金、運輸、能源等,要繼續給予保證。

       (一)繼續支持機電產品出口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有關部門和地方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機電產品出口「八五」計劃,對機電產品出口實行投資傾斜,重點出口產品和企業的技術改造要給予優先安排,納入有關部門、地方的經濟發展規劃。「八五」期間,國家繼續保持「七五」時期擴大機電產品出口專項補充技術改造貼息貸款,並隨着投資規模的擴大,適當增加。各地方在多收多貸中對機電產品出口技術改造也應儘量安排。有關部門在利用國外優惠貸款時,也應對機電產品出口生產企業予以支持。

       (二)逐步增加中長期出口信貸規模。為支持擴大成套、大型設備出口,「八五」期間中長期賣方信貸在一九九○年的基礎上,每年適當增加。對進口料件專項外匯貸款,要在收回再貸的基礎上周轉使用,必要時適當增加。機電外貿、工貿公司和有外貿經營權的出口生產企業出口所需流動資金,在充分挖掘企業潛力的基礎上,銀行按信貸原則優先支持,並在可能條件下適當優惠。

       (三)為了繼續擴大船舶和電子整機產品出口,鞏固已經開拓的國際市場,充分發揮國內現有生產能力,應當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給予扶植。具體辦法,由機電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商國家計委、財政部、經貿部等有關部門確定。

       四、加強工貿結合,完善機電產品出口生產體系。各專業機電進出口公司具有較強的經營能力和經營優勢,應當充分發揮其在擴大出口、開拓市場中的主渠道作用。推動脫鈎後的總公司與分公司在新的各自獨立核算的基礎上走集團化道路,組織聯合經營,聯合開拓國際市場,搞好信息服務。推動工貿雙方通過簽訂長期協議、委託代理、聯營或通過互相投資參股等方式,建立長期穩定的密切合作的夥伴關係,各有關方面制定的政策措施都要有利於促進工貿結合的發展。銀行對推行代理制、聯營制或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和企業集團所需的出口流動資金,應與外貿企業一視同仁,予以解決。經經貿部批准允許機電外貿、工貿專業進出口公司根據國家政策,開展專項易貨貿易,以增強其綜合運籌能力,有關部門要制定有利於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的易貨貿易政策。

       要繼續審定一批機電產品出口基地企業和擴權企業,為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提供穩定的貨源。要促進企業橫向聯合,建立以大中型骨幹企業和優質名牌產品為龍頭的出口企業集團,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按實際需要,有條件的出口企業集團經批准可在國外設立維修服務網點。對一些出口量大、技術比較複雜、需要售前售後服務和有一定經營能力的大中型企業,經經貿部審批,符合條件的,可賦予外貿經營權。

       為加快推行機電產品出口質量許可證制度,有關部門要加強商檢隊伍和檢測手段的建設。「八五」末期對一批主要品種實行憑出口質量許可證報檢出口。

       五、大力開拓國際市場,加強出口銷售服務。要加強進出結合,以進帶出,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繼續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拓國際機電產品市場的意見,工貿共同努力,做好各項開拓國際市場的工作。

       要加強機電產品出口售前、售後服務工作,樹立良好的信譽。要積極推動工貿結合,在國外建立機電產品商情網、銷售網和維修服務網。應首先充分利用和依靠資信好、業務能力強的國外經銷代理商的銷售服務網點,隨着出口數量的增加,也要有計劃地自建銷售服務網點。出口生產企業到國外銷售服務所需外匯,在外匯調劑市場上要優先予以調劑。設立銷售服務網點,主要由全國性機電外貿、工貿總公司負責牽頭組織,不宜盲目多頭分散進行。為擴大出口,可在周密調查、認真諮詢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逐步在國外設立合資、獨資的加工裝配性質的企業。今後一個時期,這方面的工作重點放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

       各地方、各有關主管部門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簡化機電產品出口推銷服務人員多次出國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下決心解決出國推銷難和售後服務不及時的問題。

       加速機電外貿人才的培養,各有關部門和地方要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通過在職培訓、出國研修等多種方式,造就一批德才兼備的既懂外貿、又懂技術的機電外貿人才。

       六、綜合治理,逐步建立機電產品出口正常秩序。在清理整頓公司的基礎上,有關部門將按專業或產品類別重新核定各類機電外貿、工貿公司的經營範圍,撤銷不具備經營機電產品出口條件的公司的經營權。具有外貿經營權的出口生產企業、企業集團和外商投資企業,只能經營本企業(集團)生產的產品。

       鑑於出口機電產品種類繁多,技術複雜程度差異很大,應當分層次管理。對大型和成套設備的出口,認定出口資格,按有關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進行管理;對量大面廣、易於生產和銷售、目前出口秩序混亂的少數出口商品,可在一定時期劃入第三類計劃列名管理商品或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根據需要適時調整;其餘機電產品按經營分工經營,由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負責協調。

       發揮政府主管部門、商會的協調作用,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的手段,加強對機電產品出口的管理。機電工業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電產品出口主管部門和機電外貿、工貿總公司,要負責搞好本行業、本地區、本系統機電產品出口的協調工作。生產企業要通過合理安排生產能力和貨源供應,避免同一廠家、同一產品經過多條渠道進入同一市場,或多個廠家的同一品種規格產品湧入同一市場。對不服從協調管理,低價傾銷、攪亂市場的外貿、工貿公司及有外貿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通報批評,嚴重的應給以制裁,直至停止其出口經營權。

        以上意見如可行,請批轉各地方、各部門貫徹執行。

                                                                             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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